【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网上答疑】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22-11-11浏览次数:565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和咨询服务

省注协于2022年9月23日组织了第四期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网上答疑活动。本期答疑专家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薛婉如老师和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应镇魁老师,答疑主题为会计准则相关问题。以下为整理后的专家答疑汇总,仅供参考,专家答疑不能替代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亦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问题1: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由于执行联交所的准则和境内执行的准则不同造成的差异属于差错更正吗?

答:2007年中国内地与香港实现了两地会计准则的等效互认,而会计差错通常指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两地准则对会计差错的定义并无显著不同,需对具体差异进行分析。

问题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15号解释》)将研发的副产品作为存货来管理,未来匹配销售收入。请问:

1.结转至存货金额如何确定?

2.由于研发费部分结转到存货,报表研发费用下降,此时在附注披露上是否需要单独列示结转前研发费金额、结转存货金额,报表列示金额,即列报格式是否有特殊考虑?

3.因为结转入存货,研发费用下降,对之前申报IPO的一些研发费指标是否有调整(仍然按照结转存货前计算还是按照报表金额计算)?

4.研发费作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结转前研发费金额还是结转存货后的研发费金额?

这些指标的计算均涉及研发费用,所以取数结转存货前还是结转后,对计算指标非常重要,能否说明在《15号解释》执行后,以上申报指标中的研发费(投入)是使用结转存货前还是结转存货后金额?

答:《15号解释》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因此,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定义的资产,企业应适用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归集、核算其完工成本。

对此问题的进一步理解可参考修订后IAS 16结论基础第BC16I段相关讨论:在考虑反馈意见后,理事会规定企业在计量项目成本时应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因为:(a)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制定了计量成本的框架且未作过度规范及(b)如果企业判断项目的销售是其日常活动产出,则所生产项目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对存货的定义,应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计量成本。无论这些项目的销售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的产出,对其成本的核算适用相同规定是恰当的。

《15号解释》只是要求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此外,未见其他披露要求。

《15号解释》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问题3:企业存在国债建设项目,且当初建设时有文件规定建设完成后无偿上缴,企业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如果文件明确是代建,会明确项目的立项单位,在这种情形下在区分是否提供建造服务后分别进行处理。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的,按照CAS14 收入准则处理;不提供建造服务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考虑建造过程中的工程价款等因素按照CAS22相关规定处理。

问题4:公司销售产品,业务员按照销售业绩提成,同时约定业务员承担一定的回款风险,若款项无法收回,则从业务员提成款中扣除,请问:

1.存在业务员提成抵扣应收款无法收回风险的情况下,对预计信用风险是否有特别考虑?如采取应收款扣减业务员提成(保证金)后作为计提基数是否恰当?

2.若某笔业务发生损失300万元,公司要求业务员赔偿5%,即15万元,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3.业务员扣款这种回款保证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5号》)“二、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是否有关联?

答:个人理解,销售回款影响业务员提成是常见安排,这种安排影响应付职工薪酬及销售费用的确认和计量,独立于形成应收账款的销售合同,不构成金融工具准则第47条所述“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不应影响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的判断。

公司要求企业务员赔偿的依据是什么,是扣减计提的提成?若是,个人理解应按照薪酬准则相关规定处理。

《解释第5号》发布于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前。此外,《解释第5号》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定义,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问题中提及的与回款关联的销售提成是企业与员工间薪酬计量、结算的安排,不满足前述定义。

问题5:《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这条规定是否没有及时修订?是否最后一句应更新为“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当期的留存收益”,不是“当期损益”?

答:CAS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是2014年修订的,而CAS22号等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是2017年修订的,也就出现了你说的情形。根据修订后的CAS22号,不在长期股权投资列报的股权类投资可能列报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对根据修订后金融工具准则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金融资产,在改按权益法核算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留存收益的投资相关的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在改按权益法核算时转入留存收益。

问题6:制造业废料和残料或下脚料的收入在什么情况下要确认成本?如果需要确认成本(一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的话,用什么方法确认呢?

答:在无法根据所投原材料单价计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和残料或下脚料价值的前提下,如果企业销售废料和残料或下脚料的收入具重要性,实务中可参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第37条规定的与联产品、副产品相关的成本分配的方法核算废料和残料的成本。

来源:江苏注协   

事务所
手机端
关注官方微信
共绘网
手机端
关注官方微信
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0755--83487163 / 82911663

QQ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