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私募业务梳理

发布日期:2024-01-24浏览次数:624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和咨询服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5亿以上管理规模的管理人年度审计、集团化管理人年度审计、管理人实控权变更、私募股权基金年度审计均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为方便会员单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广东基金业协会通过查询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整理了经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录,供会员单位参考。

 一、管理人层面 

1、 管理人登记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向协会报送以下信息和材料,履行登记手续:...(八)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5亿以上管理规模的管理人年度审计&集团化管理人年度审计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一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财务、经营信息以及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管理规模超过一定规模以及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合规、有效展业。”

中基协《关于更新2023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信息及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模板的通知》,其中要求截止2023年底管理规模在5亿以上的管理人的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 ——基本经营要求》第十六条“《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管理规模,是指变更之日前的月均管理规模。协会可以视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前述管理规模提交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层面 

1、私募股权基金年度审计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一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财务信息以及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基金规模超过一定金额、投资者超过一定人数的私募基金等,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暂无规模及投资人数明确要求)

 三、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录 

(排名不分先后)

注: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网站相关公告整理(截至2023年2月28日)

来源:广东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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