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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当事人:深圳中正银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55917Y
执业证书编号:47470149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X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宝安北路2051号笋岗仓库区内笋岗仓库区干货仓828栋(国际商品交易大厦)五层一区A22室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中正银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正银合所”)2020年度、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9日出具了“中正银合财审字(2021)第56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X、刘X。检查发现,中正银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执行现金监盘程序,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替代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对发出商品进行函证;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盘点程序,未编制固定资产折旧测算表;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未实施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对其他收益进行审计时,未编制审定表、检查表,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投资收益进行审计时,除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二)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19日出具了“中正银合财审字(2021)第35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X、刘X。检查发现,中正银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
(三)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5月13日出具了“中正银合财审字(2020)第43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X丽、张X。检查发现,中正银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仅对关联方(自然人股东)实施函证,回函未签名,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确认是债权人本人的回函;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程序;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盘点程序,未执行替代审计程序,未编制固定资产折旧测算表;对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执行截止性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对所有报表项目进行审计时,均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
(四)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9月26日出具了“中正银合财审字(2020)第160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X丽、陈X华。检查发现,中正银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抽查记账凭证;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对收入和成本不配比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分析其合理性;对所得税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所得税测算表。
(五)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8月10日出具了“中正银合财审字(2020)第157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X丽、陈X华。检查发现,中正银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库存现金盘点表无盘点人、监盘人签字,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获取全部银行对账单,未编制其它货币资金审定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它应收款、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进行审计时,仅编制替代测试表,无其他审计证据,未对往来款负数进行重分类;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程序,存货盘点表无盘点人签字,未查明盘点表金额与审计报告、审定表不一致的原因;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程序,盘点表无盘点人签字,未执行替代审计程序;对长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编制利息测算表,未将长期借款中的融资租赁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长期应付款披露;对所得税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所得税测算表。
(六)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2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2018—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1年6月15日出具了“中正银合专审字(2021)第412号”“中正银合专审字(2021)第413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X、刘X。检查发现,中正银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法定代表人薪酬分摊到研发费用的依据;对折旧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究开发设备明细表,未编制折旧测算表。
(七)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2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2018—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1年6月7日出具了“中正银合专审字(2021)第240号”“中正银合专审字(2021)第241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X、刘X。检查发现,中正银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法定代表人薪酬分摊到研发费用的依据;对直接投入费用进行审计时,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折旧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发固定资产清单,也未编制折旧测算表,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且记账凭证后无附件,未核实固定资产、待摊费用与研发项目的关联性。
(八)中正银合所受托对苏州XX有限公司2019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2017—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了“中正银合专审字(2020)第79号”“中正银合专审字(2020)第80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X丽、陈X华。检查发现,中正银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发人员学历证明;对直接投入费用进行审计时,抽查了部分记账凭证,但记账凭证后无附件;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相关记账凭证、成果验收文件,未检查与研发项目的关联性。
(九)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1年7月22日出具了“中正银合专审字(2021)第061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X、刘X丽。检查发现,中正银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查明记账凭证与附件工资表金额差异的原因;对直接投入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抽查记账凭证。
(十)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有限公司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9月19日出具了“中正银合专审字(2020)第100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X丽、陈X华。检查发现,中正银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查明记账凭证与附件工资表金额差异的原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得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中正银合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向中正银合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中正银合所未作陈述和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正银合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按照《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3条较轻违法情节第2项,中正银合所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正银合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中正银合所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在内部进行通报。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告知
中正银合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02
当事人:陈X华
公民身份证号码:XX0552
地 址:江西省萍乡市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中正银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正银合所”)2020年度、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9月26日出具了“中正银合财审字(2020)第160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X丽、陈X华。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陈X华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抽查记账凭证;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对收入和成本不配比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分析其合理性;对所得税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所得税测算表。
(二)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8月10日出具了“中正银合财审字(2020)第157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X丽、陈X华。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陈X华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库存现金盘点表无盘点人、监盘人签字,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获取全部银行对账单,未编制其它货币资金审定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它应收款、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进行审计时,仅编制替代测试表,无其他审计证据,未对往来款负数进行重分类;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程序,存货盘点表无盘点人签字,未查明盘点表金额与审计报告、审定表不一致的原因;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程序,盘点表无盘点人签字,未执行替代审计程序;对长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编制利息测算表,未将长期借款中的融资租赁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长期应付款披露;对所得税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所得税测算表。
(三)中正银合所受托对苏州XX有限公司2019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2017—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了“中正银合专审字(2020)第79号”“中正银合专审字(2020)第80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X丽、陈X华。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陈X华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发人员学历证明;对直接投入费用进行审计时,抽查了部分记账凭证,但记账凭证后无附件;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相关记账凭证、成果验收文件,未检查与研发项目的关联性。
(四)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9月19日出具了“中正银合专审字(2020)第100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X丽、陈X华。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陈X华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查明记账凭证与附件工资表金额差异的原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得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陈X华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向陈X华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陈X华未作陈述和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陈X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按照《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2条较轻违法情节第2项,陈X华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X华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陈X华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告知
陈X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03
当事人:刘X丽
公民身份证号码:XX1043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中正银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正银合所”)2020年度、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5月13日出具了“中正银合财审字(2020)第43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X丽、张X。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刘X丽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仅对关联方(自然人股东)实施函证,回函未签名,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确认是债权人本人的回函;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程序;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盘点程序,未执行替代审计程序,未编制固定资产折旧测算表;对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执行截止性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对所有报表项目进行审计时,均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
(二)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9月26日出具了“中正银合财审字(2020)第160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X丽、陈X华。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刘X丽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抽查记账凭证;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对收入和成本不配比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分析其合理性;对所得税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所得税测算表。
(三)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8月10日出具了“中正银合财审字(2020)第157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X丽、陈X华。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刘X丽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库存现金盘点表无盘点人、监盘人签字,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获取全部银行对账单,未编制其它货币资金审定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它应收款、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进行审计时,仅编制替代测试表,无其他审计证据,未对往来款负数进行重分类;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程序,存货盘点表无盘点人签字,未查明盘点表金额与审计报告、审定表不一致的原因;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程序,盘点表无盘点人签字,未执行替代审计程序;对长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编制利息测算表,未将长期借款中的融资租赁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长期应付款披露;对所得税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所得税测算表。
(四)中正银合所受托对苏州XX有限公司2019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2017—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了“中正银合专审字(2020)第79号”“中正银合专审字(2020)第80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X丽、陈X华。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刘X丽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发人员学历证明;对直接投入费用进行审计时,抽查了部分记账凭证,但记账凭证后无附件;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相关记账凭证、成果验收文件,未检查与研发项目的关联性。
(五)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1年7月22日出具了“中正银合专审字(2021)第061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X、刘X丽。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刘X丽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查明记账凭证与附件工资表金额差异的原因;对直接投入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抽查记账凭证。
(六)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9月19日出具了“中正银合专审字(2020)第100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X丽、陈X华。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刘X丽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查明记账凭证与附件工资表金额差异的原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得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刘X丽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向刘X丽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刘X丽未作陈述和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刘X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按照《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2条较轻违法情节第2项,刘X丽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X丽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刘X丽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告知
刘X丽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04
当事人:刘X
公民身份证号码:XX0436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中正银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正银合所”)2020年度、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9日出具了“中正银合财审字(2021)第56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X、刘X。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刘X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执行现金监盘程序,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替代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对发出商品进行函证;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盘点程序,未编制固定资产折旧测算表;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未实施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对其他收益进行审计时,未编制审定表、检查表,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投资收益进行审计时,除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二)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19日出具了“中正银合财审字(2021)第35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X、刘X。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刘X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
(三)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2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2018—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1年6月15日出具了“中正银合专审字(2021)第412号”“中正银合专审字(2021)第413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X、刘X。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刘X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法定代表人薪酬分摊到研发费用的依据;对折旧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究开发设备明细表,未编制折旧测算表。
(四)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2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2018—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1年6月7日出具了“中正银合专审字(2021)第240号”“中正银合专审字(2021)第241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X、刘X。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刘X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法定代表人薪酬分摊到研发费用的依据;对直接投入费用进行审计时,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折旧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发固定资产清单,也未编制折旧测算表,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且记账凭证后无附件,未核实固定资产、待摊费用与研发项目的关联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得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刘X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向刘X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刘X未作陈述和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刘X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按照《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2条较轻违法情节第2项,刘X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X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刘X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告知
刘X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05
当事人:张X
公民身份证号码:XX3321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中正银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正银合所”)2020年度、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9日出具了“中正银合财审字(2021)第56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X、刘X。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张X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执行现金监盘程序,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替代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对发出商品进行函证;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盘点程序,未编制固定资产折旧测算表;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未实施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对其他收益进行审计时,未编制审定表、检查表,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投资收益进行审计时,除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二)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19日出具了“中正银合财审字(2021)第35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X、刘X。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张X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
(三)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5月13日出具了“中正银合财审字(2020)第43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X丽、张X。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张X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仅对关联方(自然人股东)实施函证,回函未签名,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确认是债权人本人的回函;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程序;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盘点程序,未执行替代审计程序,未编制固定资产折旧测算表;对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执行截止性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对所有报表项目进行审计时,均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
(四)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2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2018—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1年6月15日出具了“中正银合专审字(2021)第412号”“中正银合专审字(2021)第413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X、刘X。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张X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法定代表人薪酬分摊到研发费用的依据;对折旧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究开发设备明细表,未编制折旧测算表。
(五)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2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2018—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1年6月7日出具了“中正银合专审字(2021)第240号”“中正银合专审字(2021)第241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X、刘X。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张X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法定代表人薪酬分摊到研发费用的依据;对直接投入费用进行审计时,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折旧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发固定资产清单,也未编制折旧测算表,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且记账凭证后无附件,未核实固定资产、待摊费用与研发项目的关联性。
(六)中正银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1年7月22日出具了“中正银合专审字(2021)第061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X、刘X丽。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张X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查明记账凭证与附件工资表金额差异的原因;对直接投入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抽查记账凭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得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张X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向张X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张X未作陈述和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张X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按照《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2条较轻违法情节第2项,张X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X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张X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告知
张X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深圳天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2名注册会计师
06
当事人:深圳天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54402C
执业证书编号:47470207
执行事务合伙人:白X强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天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大联合所”)2020年度、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天大联合所受托对XX(深圳)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3月28日出具了“深天大审字[2021]67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白X强、王X鑫。检查发现,天大联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理由,未获得银行对账单,未抽查记账凭证;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理由,未抽查记账凭证;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抽查记账凭证;对应付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理由,未获取相关的合同,未抽查记账凭证;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执行截止性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未获取内部资金拆借收入、成本相关合同及银行收入凭证、记账凭证;对销售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对明细项目出现负数实施审计程序进行验证,也未说明其合理性,未获取相关的合同和记账凭证。
(二)天大联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8月24日出具了“深天大专审字[2020]第71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X亮、候X琴。检查发现,天大联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获取的现金盘点表无盘点人员和监盘人员签名,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理由,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未对其他应付款负数进行重分类调整;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审计时,未获取投资合同,未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和核算方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执行分析性复核和截止性测试程序,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此外,该审计报告底稿编制日期早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
(三)天大联合所受托对XX(深圳)有限公司2019年度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6月15日出具了“深天大专审字[2020]第GY185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X亮、候X琴。检查发现,天大联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按照费用项目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归类,也未编制相应的工作底稿进行分析整理。
(四)天大联合所受托对中山市XX有限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4月22日出具了“深天大审字[2021]第070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X亮、候X琴。检查发现,天大联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末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编制明细表,未查明银行对账单汇总数与银行存款审定数不一致的原因,也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抽查记账凭证;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未对部分大额债务实施审计程序;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获得的盘点表无监盘人员签名,未实施抽盘程序,未获取相关固定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对无形资产进行审计时,未获取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执行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营业收入记账凭证抽查比例低,营业成本未抽查记账凭证。
(五)天大联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7月28日出具了“深天大审字[2020]第70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X亮、候X琴。检查发现,天大联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声明书;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理由;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编制明细表,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未对坏账准备实施审计程序;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审计时,仅编制审定表,未获取股权变更资料,未抽查记账凭证;对投资收益进行审计时,未编制审定表和明细表,未抽查记账凭证,未获取投资协议;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执行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营业收入记账凭证抽查比例低,营业成本未编制明细表,未抽查记账凭证,未对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严重不匹配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进行验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得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天大联合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向天大联合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天大联合所未作陈述和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天大联合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按照《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3条较轻违法情节第2项,天大联合所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大联合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天大联合所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在内部进行通报。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告知
天大联合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07
当事人:李X亮
公民身份证号码:XX4577
地 址:云南省曲靖市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天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大联合所”)2020年度、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天大联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8月24日出具了“深天大专审字[2020]第71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X亮、候X琴。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李X亮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获取的现金盘点表无盘点人员和监盘人员签名,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理由,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未对其他应付款负数进行重分类调整;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审计时,未获取投资合同,未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和核算方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执行分析性复核和截止性测试程序,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此外,该审计报告底稿编制日期早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
(二)天大联合所受托对XX(深圳)有限公司2019年度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6月15日出具了“深天大专审字[2020]第GY185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X亮、候X琴。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李X亮未按照费用项目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归类,也未编制相应的工作底稿进行分析整理。
(三)天大联合所受托对中山市XX有限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4月22日出具了“深天大审字[2021]第070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X亮、候X琴。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李X亮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编制明细表,未查明银行对账单汇总数与银行存款审定数不一致的原因,也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抽查记账凭证;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未对部分大额债务实施审计程序;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获得的盘点表无监盘人员签名,未实施抽盘程序,未获取相关固定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对无形资产进行审计时,未获取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执行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营业收入记账凭证抽查比例低,营业成本未抽查记账凭证。
(四)天大联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7月28日出具了“深天大审字[2020]第70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X亮、候X琴。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李X亮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声明书;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理由;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编制明细表,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未对坏账准备实施审计程序;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审计时,仅编制审定表,未获取股权变更资料,未抽查记账凭证;对投资收益进行审计时,未编制审定表和明细表,未抽查记账凭证,未获取投资协议;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执行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营业收入记账凭证抽查比例低,营业成本未编制明细表,未抽查记账凭证,未对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严重不匹配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进行验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得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李X亮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向李X亮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李X亮未作陈述和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李X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按照《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2条较轻违法情节第2项,李X亮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X亮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李X亮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告知
李X亮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08
当事人:候X琴
公民身份证号码:XX2426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天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大联合所”)2020年度、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天大联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8月24日出具了“深天大专审字[2020]第71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X亮、候X琴。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候X琴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获取的现金盘点表无盘点人员和监盘人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理由,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未对其他应付款负数进行重分类调整;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审计时,未获取投资合同,未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和核算方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执行分析性复核和截止性测试程序,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此外,该审计报告底稿编制日期早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
(二)天大联合所受托对XX(深圳)有限公司2019年度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6月15日出具了“深天大专审字[2020]第GY185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X亮、候X琴。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候X琴未按照费用项目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归类,也未编制相应的工作底稿进行分析整理。
(三)天大联合所受托对中山市XX有限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4月22日出具了“深天大审字[2021]第070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X亮、候X琴。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候X琴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编制明细表,未查明银行对账单汇总数与银行存款审定数不一致的原因,也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抽查记账凭证;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未对部分大额债务实施审计程序;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获得的盘点表无监盘人员签名,未实施抽盘程序,未获取相关固定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对无形资产进行审计时,未获取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执行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营业收入记账凭证抽查比例低,营业成本未抽查记账凭证。
(四)天大联合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7月28日出具了“深天大审字[2020]第70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X亮、候X琴。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候X琴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声明书;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理由;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编制明细表,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未对坏账准备实施审计程序;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审计时,仅编制审定表,未获取股权变更资料,未抽查记账凭证;对投资收益进行审计时,未编制审定表和明细表,未抽查记账凭证,未获取投资协议;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执行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营业收入记账凭证抽查比例低,营业成本未编制明细表,未抽查记账凭证,未对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严重不匹配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进行验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得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候X琴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向候X琴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候X琴未作陈述和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候X琴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按照《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2条较轻违法情节第2项,候X琴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候X琴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候X琴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告知
候X琴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深圳华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2名注册会计师
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492176
执业证书编号:47470076
执行事务合伙人:邢X峰、颜X万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荔景大厦161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华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勤所”)2020年度、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华勤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3月4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1]02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颜X万、邢X峰。检查发现,华勤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抽查记账凭证;对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摊销依据及相关合同、记账凭证;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获取合同、记账凭证等相关审计证据;对销售费用进行审计时,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记账凭证抽查比例低,未获取相关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审计时,除对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实施审计程序外,对其他科目的审计仅编制审定表和明细表。
(二)华勤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4月3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0]第06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颜X万、邢X峰。检查发现,华勤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抽查记账凭证。此外,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超过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
(三)华勤所受托对深圳市XX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5月25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0]第12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颜X万、邢X峰。检查发现,华勤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未实施盘点、监盘程序,未获取相关的权属证明;对在建工程进行审计时,未获取在建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未抽查记账凭证;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执行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未抽查记账凭证。此外,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超过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
(四)华勤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9月28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0]第164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颜X万、邢X峰。检查发现,华勤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设备运维费、折旧费进行审计时,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此外,华勤所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声明书,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超过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
(五)华勤所受托对业XX(深圳)有限公司2019年度高新企业认定技术(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6月3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0]第166、167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颜X万、邢X峰。检查发现,华勤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未抽查记账凭证。此外,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超过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
(六)华勤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5月7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1]第12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颜X万、邢X峰。检查发现,华勤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未实施盘点、监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相关权属证明,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相关权属证明,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对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合同书中有效期进行摊销的情况进行调整,也未进行审计说明;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财务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执行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
(七)华勤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3月24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1]02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邢X峰、颜X万。检查发现,华勤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对函证回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追加审计程序,未对部分大额往来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其他业务收入进行审计时,未对被审计单位将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的情况进行调整,也未进行审计说明。
(八)华勤所受托对XX(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4月20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1]22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邢X峰、颜X万。检查发现,华勤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库存现金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程序;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仅对少量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未对金额占比XX%的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未抽查记账凭证;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长期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对债权人催款通知书中未提及该借款本金的异常情况追加审计程序;对其他业务收入进行审计时,未对被审计单位将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的情况进行调整,也未进行审计说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得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华勤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向华勤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华勤所未作陈述和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华勤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按照《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3条较轻违法情节第2项,华勤所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勤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华勤所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在内部进行通报。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告知
华勤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10
当事人:邢X峰
公民身份证号码:XX0310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华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勤所”)2020年度、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华勤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3月4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1]02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颜X万、邢X峰。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邢X峰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抽查记账凭证;对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摊销依据及相关合同、记账凭证;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获取合同、记账凭证等相关审计证据;对销售费用进行审计时,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记账凭证抽查比例低,未获取相关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审计时,除对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实施审计程序外,对其他科目的审计仅编制审定表和明细表。
(二)华勤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4月3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0]第06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颜X万、邢X峰。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邢X峰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抽查记账凭证。此外,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超过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
(三)华勤所受托对深圳市XX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5月25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0]第12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颜X万、邢X峰。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邢X峰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未实施盘点、监盘程序,未获取相关的权属证明;对在建工程进行审计时,未获取在建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未抽查记账凭证;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执行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未抽查记账凭证。此外,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超过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
(四)华勤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9月28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0]第164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颜X万、邢X峰。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邢X峰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声明书;对设备运维费、折旧费进行审计时,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此外,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超过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
(五)华勤所受托对XX(深圳)有限公司2019年度高新企业认定技术(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6月3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0]第166、167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颜X万、邢X峰。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邢X峰对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未抽查记账凭证。此外,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超过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
(六)华勤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5月7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1]第12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颜X万、邢X峰。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邢X峰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未实施盘点、监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相关权属证明,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相关权属证明,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对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合同书中有效期进行摊销的情况进行调整,也未进行审计说明;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财务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执行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
(七)华勤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3月24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1]02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邢X峰、颜X万。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邢X峰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对函证回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追加审计程序,未对部分大额往来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其他业务收入进行审计时,未对被审计单位将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的情况进行调整,也未进行审计说明。
(八)华勤所受托对XX(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4月20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1]22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邢X峰、颜X万。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邢X峰对库存现金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程序;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仅对少量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未对金额占比XX%的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未抽查记账凭证;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长期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对债权人催款通知书中未提及该借款本金的异常情况追加审计程序;对其他业务收入进行审计时,未对被审计单位将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的情况进行调整,也未进行审计说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得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邢X峰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向邢X峰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邢X峰未作陈述和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邢X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按照《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2条较轻违法情节第2项,邢X峰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邢X峰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邢X峰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告知
邢X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11
当事人:颜X万
公民身份证号码:XX7791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华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勤所”)2020年度、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华勤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3月4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1]02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颜X万、邢X峰。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颜X万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抽查记账凭证;对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摊销依据及相关合同、记账凭证;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获取合同、记账凭证等相关审计证据;对销售费用进行审计时,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记账凭证抽查比例低,未获取相关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审计时,除对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实施审计程序外,对其他科目的审计仅编制审定表和明细表。
(二)华勤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4月3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0]第06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颜X万、邢X峰。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颜X万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抽查记账凭证。此外,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超过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
(三)华勤所受托对深圳市XX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5月25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0]第12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颜X万、邢X峰。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颜X万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未实施盘点、监盘程序,未获取相关的权属证明;对在建工程进行审计时,未获取在建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未抽查记账凭证;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执行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未抽查记账凭证。此外,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超过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
(四)华勤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9月28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0]第164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颜X万、邢X峰。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颜X万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声明书;对设备运维费、折旧费进行审计时,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此外,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超过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
(五)华勤所受托对XX(深圳)有限公司2019年度高新企业认定技术(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6月3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0]第166、167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颜X万、邢X峰。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颜X万对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未抽查记账凭证。此外,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超过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
(六)华勤所受托对深圳市XX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5月7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1]第12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颜X万、邢X峰。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颜X万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未实施盘点、监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相关权属证明,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相关权属证明,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对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合同书中有效期进行摊销的情况进行调整,也未进行审计说明;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财务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执行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
(七)华勤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3月24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1]02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邢X峰、颜X万。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颜X万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对函证回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追加审计程序,未对部分大额往来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其他业务收入进行审计时,未对被审计单位将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的情况进行调整,也未进行审计说明。
(八)华勤所受托对XX(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4月20日出具了“深华勤审字[2021]22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邢X峰、颜X万。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颜X万对库存现金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程序;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仅对少量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未对金额占比XX%的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未抽查记账凭证;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长期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对债权人催款通知书中未提及该借款本金的异常情况追加审计程序;对其他业务收入进行审计时,未对被审计单位将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的情况进行调整,也未进行审计说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得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颜X万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向颜X万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颜X万未作陈述和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颜X万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按照《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2条较轻违法情节第2项,颜X万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颜X万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颜X万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告知
颜X万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深圳市永弘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2名注册会计师
12
当事人:深圳市永弘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15R253
执业证书编号:47470333
执行事务合伙人:尹X艳
地 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海桐社区中青路6号半山溪谷花园19栋一单元6A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市永弘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弘所”)2020年度、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永弘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XX”项目2018年9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研发投入进行专项审计,于2021年6月19日出具“深永弘专审字[2021]第B007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永弘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获取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被审计单位2018年至2020年研发费用合计XX万元,涉及X个研发项目,其中没有包括“XX”项目(该项目同期研发支出XX万元),永弘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上述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也未追加审计程序对该项目与XX个研发项目的关联性进行验证;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对研发人员薪酬实施审计程序;未按照费用类型归类整理抽查的记账凭证和附件。
(二)永弘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13日出具“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B21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永弘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查明未审财务报表货币资金金额与审定表不一致的原因,未获取保证金账户的对账单;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长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获取借款合同,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付票据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未对抽查的记账凭证与附件不一致的情况进行验证,也未进行审计说明;对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未对抽查的记账凭证与附件不一致的情况进行验证,也未进行审计说明;对管理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抽查记账凭证。
(三)永弘所受托对重庆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23日出具“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D36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永弘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执行现金盘点、监盘程序,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四)永弘所受托对重庆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5月29日出具“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D03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永弘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执行现金监盘程序,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获取银行对账单;对长期投资进行审计时,未获取投资协议;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盘点、监盘程序,未编制固定资产折旧测算表;对应付职工薪酬进行审计时,未说明期末余额为负值的合理性,未对大额薪资发放实施审计程序;对研发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发人员名册,未对研发费用中工资支出实施审计程序;对所得税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对所得税税率差异、计算依据进行审计说明,未获取相关证明文件。
(五)永弘所受托对重庆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11日出具“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D441-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永弘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库存商品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程序。此外,该审计报告正文文号与备案文号不一致,后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均为深圳市X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六)永弘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5月20日出具“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C09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永弘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执行盘点、监盘程序,未抽查设备购入记账凭证;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未执行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
(七)永弘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11日出具了“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D441-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永弘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现金盘点、监盘程序,未查明现金盘点表金额与审计报告、审定表不一致的原因,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对主营业务收入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未抽查记账凭证。此外,该审计报告正文文号与备案文号不一致,后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均为深圳市X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八)永弘所受托对广东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3日出具了“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A08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永弘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现金盘点、监盘程序,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对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取得借款合同,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测算和复核。
(九)永弘所受托对广东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3日出具了“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A08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永弘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对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取得借款合同,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测算和复核。
(十)永弘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1年度1—4月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5月21日出具了“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D00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方X军。检查发现,永弘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现金盘点、监盘程序,现金盘点表无相关人员签字,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编制明细表;对实收资本进行审计时,未检查本期实收资本增减变动原因,未获取章程、决议、记账凭证、进账单等相关审计证据。此外,该审计报告正文文号与备案文号不一致,后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均为深圳市X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得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永弘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向永弘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永弘所未作陈述和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永弘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按照《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3条较轻违法情节第2项,永弘所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永弘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永弘所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在内部进行通报。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告知
永弘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13
当事人:向X琳
公民身份证号码:XX0021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永弘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弘所”)2020年度、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永弘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XX”项目2018年9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研发投入进行专项审计,于2021年6月19日出具“深永弘专审字[2021]第B007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向X琳获取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被审计单位2018年至2020年研发费用合计XX万元,涉及X个研发项目,其中没有包括“XX”项目(该项目同期研发支出XX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向X琳未对上述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也未追加审计程序对该项目与X个研发项目的关联性进行验证;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对研发人员薪酬实施审计程序;未按照费用类型归类整理抽查的记账凭证和附件。
(二)永弘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13日出具“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B21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向X琳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查明未审财务报表货币资金金额与审定表不一致的原因,未获取保证金账户的对账单;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长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获取借款合同,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付票据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未对抽查的记账凭证与附件不一致的情况进行验证,也未进行审计说明;对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未对抽查的记账凭证与附件不一致的情况进行验证,也未进行审计说明;对管理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抽查记账凭证。
(三)永弘所受托对重庆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23日出具“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D36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向X琳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执行现金盘点、监盘程序,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四)永弘所受托对重庆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5月29日出具“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D03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向X琳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执行现金监盘程序,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获取银行对账单;对长期投资进行审计时,未获取投资协议;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盘点、监盘程序,未编制固定资产折旧测算表;对应付职工薪酬进行审计时,未说明期末余额为负值的合理性,未对大额薪资发放实施审计程序;对研发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发人员名册,未对研发费用中工资支出实施审计程序;对所得税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对所得税税率差异、计算依据进行审计说明,未获取相关证明文件。
(五)永弘所受托对重庆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11日出具“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D441-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向X琳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库存商品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程序。此外,该审计报告正文文号与备案文号不一致,后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均为深圳市X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六)永弘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5月20日出具“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C09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向X琳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执行盘点、监盘程序,未抽查设备购入记账凭证;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未执行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
(七)永弘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11日出具了“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D441-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向X琳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现金盘点、监盘程序,未查明现金盘点表金额与审计报告、审定表不一致的原因,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对主营业务收入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未抽查记账凭证。此外,该审计报告正文文号与备案文号不一致,后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均为深圳市X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八)永弘所受托对广东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3日出具了“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A08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向X琳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现金盘点、监盘程序,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对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取得借款合同,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测算和复核。
(九)永弘所受托对广东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3日出具了“深永弘年审字 [2021]第A08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向X琳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对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取得借款合同,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测算和复核。
(十)永弘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1年度1—4月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5月21日出具了“深永弘年审字 [2021]第D00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方X军。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向X琳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现金盘点、监盘程序,现金盘点表无相关人员签字,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编制明细表;对实收资本进行审计时,未检查本期实收资本增减变动原因,未获取章程、决议、记账凭证、进账单等相关审计证据。此外,该审计报告正文文号与备案文号不一致,后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均为深圳市X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得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向X琳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向向X琳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向X琳未作陈述和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向X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按照《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2条较轻违法情节第2项,向X琳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向X琳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向X琳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告知
向X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14
事人:孙X国
公民身份证号码:XX1811
地 址:吉林省安图县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永弘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弘所”)2020年度、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永弘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XX”项目2018年9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研发投入进行专项审计,于2021年6月19日出具“深永弘专审字[2021]第B007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孙X国获取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被审计单位2018年至2020年研发费用合计XX万元,涉及X个研发项目,其中没有包括“XX”项目(该项目同期研发支出XX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孙X国未对上述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也未追加审计程序对该项目与X个研发项目的关联性进行验证;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对研发人员薪酬实施审计程序;未按照费用类型归类整理抽查的记账凭证和附件。
(二)永弘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13日出具“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B21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孙X国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查明未审财务报表货币资金金额与审定表不一致的原因,未获取保证金账户的对账单;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长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获取借款合同,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付票据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未对抽查的记账凭证与附件不一致的情况进行验证,也未进行审计说明;对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未对抽查的记账凭证与附件不一致的情况进行验证,也未进行审计说明;对管理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抽查记账凭证。
(三)永弘所受托对重庆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23日出具“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D36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孙X国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执行现金盘点、监盘程序,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四)永弘所受托对重庆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5月29日出具“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D03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孙X国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执行现金监盘程序,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获取银行对账单;对长期投资进行审计时,未获取投资协议;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盘点、监盘程序,未编制固定资产折旧测算表;对应付职工薪酬进行审计时,未说明期末余额为负值的合理性,未对大额薪资发放实施审计程序;对研发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发人员名册,未对研发费用中工资支出实施审计程序;对所得税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对所得税税率差异、计算依据进行审计说明,未获取相关证明文件。
(五)永弘所受托对重庆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11日出具“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D441-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孙X国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库存商品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程序。此外,该审计报告正文文号与备案文号不一致,后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均为深圳市X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六)永弘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5月20日出具“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C09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孙X国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执行盘点、监盘程序,未抽查设备购入记账凭证;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未执行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
(七)永弘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11日出具了“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D441-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孙X国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现金盘点、监盘程序,未查明现金盘点表金额与审计报告、审定表不一致的原因,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对主营业务收入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未抽查记账凭证。此外,该审计报告正文文号与备案文号不一致,后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均为深圳市X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八)永弘所受托对广东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3日出具了“深永弘年审字[2021]第A08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孙X国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现金盘点、监盘程序,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对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取得借款合同,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测算和复核。
(九)永弘所受托对广东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6月3日出具了“深永弘年审字 [2021]第A08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向X琳、孙X国。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孙X国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对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取得借款合同,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测算和复核。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得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孙X国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向孙X国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孙X国未作陈述和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孙X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按照《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2条较轻违法情节第2项,孙X国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孙X国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孙X国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告知
孙X国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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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深圳市华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74717L
执业证书编号:47470195
执行事务合伙人:余X成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求是大厦东座2601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市华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图所”)2020年度、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华图所受托对广东省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2月20日出具了“深华图年审字[2021]70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罗X、沈X。检查发现,华图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对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二)华图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4月8日出具了“深华图年审字[2020]37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叶X、刘X艳。检查发现,华图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三)华图所受托对四川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3月11日出具了“深华图年审字[2020]180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罗X、叶X。检查发现,华图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存货进行审计时,除审定表外,仅获取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声明书,未实施盘点监盘,也未抽查记账凭证;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除审定表外,仅获取被审计单位编制的固定资产简表,未实施盘点监盘,也未抽查记账凭证;对无形资产进行审计时,仅编制审定表,未抽查记账凭证,未获取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未对无形资产摊销进行测试;对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抽查记账凭证;对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应交税费进行审计时,未结合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对应交税费进行测试,也未抽查记账凭证。
(四)华图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5月26日出具了“深华图年审字[2021]114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吴X、陈X。检查发现,华图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仅编制审定表,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得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华图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向华图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华图所未作陈述和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华图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按照《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3条较轻违法情节第2项,华图所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图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华图所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在内部进行通报。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告知
华图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16
当事人:李X民
公民身份证号码:XX003X
地 址:湖南省永新县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和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诚所”)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和诚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专项审计,于2021年4月10日出具了“和诚专审字[2021]HBZ202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X华、李X民。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李X民未检查支付的专利年费和恢复权利请求费与研发项目之间的关联关系。
(二)和诚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3月5日出具了“和诚财审字[2021]HBC31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X华、李X民。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李X民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盘,获得的现金盘点表无人员签字,无盘点日期,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获得全部银行存款对账单,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实收资本进行审计时,未获取新增资本金的股东会决议,未对本次出资未按照等比例出资的情况进行审计说明,也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进行验证。
(三)和诚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4月8日出具了“和诚财审字[2021]HBC35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X华、李X民。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李X民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李X民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向李X民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李X民未作陈述和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李X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按照《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2条较轻违法情节第2项,李X民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X民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李X民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告知
李X民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17
当事人:洪X
公民身份证号码:XX0221
地 址:湖北省武穴市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华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起所”)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华起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10月10日出具了“华起专审字[2020]第605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邓X明、洪X。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洪X对研发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查明专项审计报告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年度审计报告中研发费用差异的原因,也未进行审计说明;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发科技人员名单、学历、资格证书等资料,未编制相关工作底稿。
(二)华起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10月10日出具了“华起专审字[2020]第604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邓X明、洪X。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洪X对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对审定数与研发费用明细台账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进行分析;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发人员名单、学历、资格证书等资料,也未编制相关工作底稿。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洪X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向洪X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洪X未作陈述和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洪X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按照《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2条较轻违法情节第2项,洪X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洪X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洪X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告知
洪X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