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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4名CPA
01
当事人: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810968XC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民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阁****房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省财政厅对你所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执业质量方面
经依法检查,发现你所不但存在审计程序严重缺失的问题,而且大部分审计工作底稿只有科目总额无明细、无实质性审计程序,执业质量低下。
经重点抽查,发现你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6份无保留意见报告。具体如下:
1.广东锦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1147号)。
(1)货币资金除了编制明细表并获取银行对账单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如盘点、函证及截止性测试。
(2)未对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应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有效替代程序。
(3)除了编制审定表外,对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4)首次承接业务未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未获取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未编制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工作底稿。
2.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396号)。
(1)无总体审计策略与具体审计计划。
(2)未取得未审会计报表。
(3)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除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
(4)长期股权投资期初列示有4家投资公司,当年新增一家(投资金额3亿元),除编制审定表外,未执行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5)固定资产、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及费用等科目,除编制审定表之外,未执行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3.广州飞特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986号)。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1.64万元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银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执行程序抽查大额现金、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复核其完整性、授权控制及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未执行截止测试程序。
(2)应收账款编制了审定表,但明细表未列明具体客户明细,只体现大类项目的汇总数(其中:“客户应收项目”余额5,297.45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关注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比例的恰当性。
(3)其他应收款明细表余额3,230.43万元,与审定表相差1,421.34万元,未查明原因;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
(4)固定资产本年新增23.23万元,未执行检查程序;未对固定资产执行盘点或抽盘程序;未判断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未进行减值测试。
(5)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未执行原始凭证抽查程序;其他应付款编制了审定表与明细表,但未列明具体客户明细,仅列“关联方”“非关联方”的汇总数。
(6)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除了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4.茂名市恒兴水产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252号)。
(1)应收账款明细表未列明具体客户明细,只体现“国内”“国外”大类项目的汇总数;除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关注账龄组合坏账的计提比例,及未计提坏账的恰当性。
(2)除编制存货审定表外,未编制具体存货规格、型号层级的明细表,存货明细层级只到大类;未抽查原始凭证;未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程序;未进行存货计价测试;未执行程序检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结转的依据、方法和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未执行各项存货的出入库截至性测试程序。
(3)未编制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表,未执行程序实施分析性程序,未检查直接材料的领用、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发生是否合理;未检查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及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合理。
(4)固定资产除编制审定表外,未执行检查程序,未获取房屋建筑物的产权证据材料;未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或抽盘;未判断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相应进行减值测试。
(5)长期待摊费用除编制审定表外,未抽查原始凭证;长期待摊费用年初数2,134.17万元,摊销期限50年,年度应摊销42.67万元,账面实际摊销9.62万元,未关注摊销期限的合理性,未重点关注实际摊销与应摊销之间的差异,未在必要时进行审计调整。
(6)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表未列明具体客户明细,应收账款只列示“国内”“国外”大类项目汇总数,其他应付款只列示“关联方”“非关联方”大类项目汇总数;除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未抽查原始凭证。
(7)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2,678.45万元与审定表发生金额12,614.51万元,相差63.94万元,未查明原因,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除编制审定表外,未获取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未对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执行分析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销售合同进行核对。
(8)主营业务成本未按具体产品分类编制明细表(只分国内、国外两大类);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金额12,673.83万元,比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倒轧表少567.94万元,未查明原因并进行说明;本期毛利率0.04%,上期毛利率9.55%,波动较大,除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分析性程序查明原因。
(9)销售费用除编制审定表外,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选择重要或异常的销售费用项目执行原始凭证抽查程序;销售费用比上期增加89.77%,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未执行销售费用截止性测试。
(10)管理费用除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凭证抽查程序;对比上期变动幅度大的项目,未执行分析程序;未进行截止性测试。
5.广州市远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357号)。
(1)货币资金除编制了审定表、库存现金明细表、银行存款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银行存款明细表中广州银行的期末余额为-49.72万元,对此明显异常情况未予以关注并查明原因。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除了编制审定表、库存商品明细表及重分类调整个别科目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3)实收资本本年度增资308万元,未检查增加的支持性证据。
(4)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含研发费用明细表),除了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5)主营业务成本除了编制审定表、成本倒轧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倒轧的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不相符,差异-162.95万元,未予以关注并查明原因。
(6)编制了所得税费用审定表,未见对所得税进行复核计算的记录。
(7)本年度调整以前年度损益24.93万元,未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审计工作底稿。
6.广东金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301号)。
(1)货币资金未实施库存现金监盘程序;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银行存款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实施截止性测试。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亦未实施替代程序;未检查大额预付账款余额相关交易的支持性文件。
(3)存货未实施监盘或抽盘程序,未执行计价测试程序,未对出入库进行截止性测试。
(4)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复核借款利息,未获取企业信用报告进行检查核对;未检查短期借款合同和银行凭证等有关文件;未检查长期借款抵押情况;长期借款合同为循环贷合同,未分析判断全额在长期负债中列报与披露是否恰当。
(5)应交税费期末余额以负数列报,未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账务调整,亦未记录不予调整的理由;未复核增值税计税基础与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计税依据是否配比。
(6)其他应付款中与股东以现金方式收付的往来金额较大,未予以充分关注并说明;审计人员将其中的332.00万元调整到实收资本,未记录审计调整理由与依据。
(7)本年度实收资本增加332.00万元(从其他应付款的股东借款调整到实收资本),未检查增加的支持性证据,亦未与董事会决议、章程、合同、协议等有关法律性文件进行核对。
(8)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56.55%且每月波动较大,未实施分析性复核和真实性核查程序;主营业务成本分析性程序不充分,未将成本倒轧表未与存货底稿勾稽核对;收入、成本、费用等科目未实施截止性测试。
(9)未关注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未取得经管理层签署的声明书;未获取并审阅与期后事项、或有事项相关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纪要等文件。
(二)会计信息质量方面
检查发现你所会计核算不规范,存在大额现金支出依据不充分的情况。2020年列支管理费用-临时劳务费440.70万元,记账凭证无摘要说明,未附相应的合同、发票及付款记录等原始单据。
以上事实有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9日向你所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所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所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你所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暂停执业1年;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124,000);
(三)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所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所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1日
02
当 事 人:陈*华
身份证号码:4409021973****0015
地 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八路****号****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本机关对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重点抽查,发现你签署出具的3份无保留意见报告均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广东锦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1147号)
1.货币资金除了编制明细表并获取银行对账单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如盘点、函证及截止性测试。
2.未对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应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有效替代程序。
3.除了编制审定表外,对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4.首次承接业务未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未获取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无关联方关联及交易工作底稿。
(二)茂名市恒兴水产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252号)
1.应收账款明细表未列明具体客户明细,只体现“国内”“国外”大类项目的汇总数;除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关注账龄组合坏账的计提比例,及未计提坏账的恰当性。
2.除编制存货审定表外,未编制具体存货规格、型号层级的明细表,存货明细层级只到大类;未抽查原始凭证;未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程序;未进行存货计价测试;未执行程序检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结转的依据、方法和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未执行各项存货的出入库截至性测试程序。
3.未编制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表,未执行程序实施分析性程序,未检查直接材料的领用、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发生是否合理;未检查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及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合理。
4.固定资产除编制审定表外,未执行检查程序,未获取房屋建筑物的产权证据材料;未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或抽盘;未判断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相应进行减值测试。
5.长期待摊费用除编制审定表外,未抽查原始凭证;长期待摊费用年初数2,134.17万元,摊销期限50年,年度应摊销42.67万元,账面实际摊销9.62万元,未关注摊销期限的合理性,未重点关注实际摊销与应摊销之间的差异,未在必要时进行审计调整。
6.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表未列明具体客户明细,应收账款只列示“国内”“国外”大类项目汇总数,其他应付款只列示“关联方”“非关联方”大类项目汇总数;除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未抽查原始凭证。
7.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2,678.45万元与审定表发生金额12,614.51万元,相差63.94万元,未查明原因,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除编制审定表外,未获取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未对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执行分析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销售合同进行核对。
8.主营业务成本未按具体产品分类编制明细表(只分国内、国外两大类);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金额12,673.83万元,比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倒轧表少567.94万元,未查明原因并进行说明;本期毛利率0.04%,上期毛利率9.55%,波动较大,除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分析性程序查明原因。
9.销售费用除编制审定表外,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选择重要或异常的销售费用项目执行原始凭证抽查程序;销售费用比上期增加89.77%,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未执行销售费用截止性测试。
10.管理费用除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凭证抽查程序;对比上期变动幅度大的项目,未执行分析程序;未进行截止性测试。
(三)广东金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301号)
1.货币资金未实施库存现金监盘程序;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银行存款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实施截止性测试。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亦未实施替代程序;未检查大额预付账款余额相关交易的支持性文件。
3.存货未实施监盘或抽盘程序,未执行计价测试程序,未对出入库进行截止性测试。
4.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复核借款利息,未获取企业信用报告进行检查核对;未检查短期借款合同和银行凭证等有关文件;未检查长期借款抵押情况;长期借款合同为循环贷合同,未分析判断全额在长期负债中列报与披露是否恰当。
5.应交税费期末余额以负数列报,未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账务调整,亦未记录不予调整的理由;未复核增值税计税基础与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计税依据是否配比。
6.其他应付款中与股东以现金方式收付的往来金额较大,未予以充分关注并说明;审计人员将其中的332.00万元调整到实收资本,未记录审计调整理由与依据。
7.本年度实收资本增加332.00万元(从其他应付款的股东借款调整到实收资本),未检查增加的支持性证据,亦未与董事会决议、章程、合同、协议等有关法律性文件进行核对。
8.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56.55%且每月波动较大,未实施分析性复核和真实性核查程序;主营业务成本分析性程序不充分,未将成本倒轧表未与存货底稿勾稽核对;收入、成本、费用等科目未实施截止性测试。
9.未关注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未取得经管理层签署的声明书;未获取并审阅与期后事项、或有事项相关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纪要等文件。
以上事实有你签署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应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8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以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1日
03
当 事 人:胡*福
身份证号码:4224291961****0091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号****大厦****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本机关对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你签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广东锦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1147号),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要科目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一是货币资金除了编制明细表并获取银行对账单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如盘点、函证及截止性测试;二是未对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应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有效替代程序;三是除了编制审定表外,对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首次承接业务未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未获取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二是未获取关联方关系及资料,未编制关联交易工作底稿并予以充分披露。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应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8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以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1日
04
当 事 人:夏*林
身份证号码:6101251970****1599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单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本机关对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重点抽查,发现你签署出具的2份无保留意见报告均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广州飞特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986号)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1.64万元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银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执行程序抽查大额现金、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复核其完整性、授权控制及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未执行截止测试程序。
2.应收账款编制了审定表,但明细表未列明具体客户明细,只体现大类项目的汇总数(其中:“客户应收项目”余额5,297.45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关注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比例的恰当性。
3.其他应收款明细表余额3,230.43万元,与审定表相差1,421.34万元,未查明原因;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
4.固定资产本年新增23.23万元,未执行检查程序;未对固定资产执行盘点或抽盘程序;未判断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未进行减值测试。
5.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未执行原始凭证抽查程序;其他应付款编制了审定表与明细表,但未列明具体客户明细,仅列“关联方”“非关联方”的汇总数。
6.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除了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二)广州市远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357号)
1.货币资金除编制了审定表、库存现金明细表、银行存款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银行存款明细表中广州银行的期末余额为-49.72万元,对此明显异常情况未予以关注查明原因。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除了编制审定表、库存商品明细表及重分类调整个别科目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3.实收资本本年度增资308万元,未检查增加的支持性证据。
4.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含研发费用明细表),除了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5.主营业务成本除了编制审定表、成本倒轧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倒轧的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不相符,差异-162.95万元,未予以关注并查明原因。
6.编制了所得税费用审定表,未见对所得税进行复核计算的记录。
7.本年度调整以前年度损益24.93万元,未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审计工作底稿。
以上事实有你签署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应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9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以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4日
05
当 事 人:张*生
身份证号码:4103251975****4551
地 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金武大道****号****公司****楼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本机关对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签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广州市远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357号),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一)未关注明显异常并查明原因。银行存款明细表中广州银行的期末余额为负数(-49.72万元),倒轧的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不相符(差异-162.95万元),你未关注上述明显异常情况,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查明原因。
(二)重要科目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一是货币资金除编制了审定表、库存现金明细表、银行存款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二是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除了编制审定表、库存商品明细表及重分类调整个别科目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三是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含研发费用明细表),除了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三)部分科目审计证据不充分。一是实收资本本年度增资308万元,未检查增加的支持性证据;二是所得税费用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复核计算的记录;三是本年度调整以前年度损益24.93万元,未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审计工作底稿。
以上事实有你签署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应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9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以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1日
广州华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1名CPA
06
当事人:广州华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52103683
法定代表人:商*新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号****大厦****座****楼****室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省财政厅对你所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执业质量方面
经依法检查,发现你所未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无底稿出具审计报告问题情况严重,现场检查中未能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的数量达1,570份。
经重点抽查,发现你所存在出具错报以及未获取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的问题,具体如下:
1.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广州君易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你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华拓审〔2020〕020008号)。
(1)被审计单位现金期末余额168.18万元,存放于私人银行账户。经审计的现金168.18万元非被审单位的库存现金,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存在重大错报,你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库存现金明细表的期末、期初余额与报表不符,未关注库存现金期末余额为负(-10.90万元)是否合理;银行存款未取得全部银行对账单,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抽查大额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原始凭证,未实施截止性测试。
(3)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无抽查凭证记录;未检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和处理是否正确。
(4)未实施固定资产监盘或抽盘程序,未检查折旧的政策和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未验算本期折旧费用的计提。
(5)未实施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分析性复核程序,未实施截止性测试或测试不充分,无抽查凭证记录;未核实研发设备、研发人员薪金的真实性。
(6)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清单及关联方交易声明书;未获取证实关联方交易的支持性文件;未关注附注披露信息是否完整。
2.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1)广州信飞机械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华拓审字〔2021〕第Y038号)。
①固定资产期末净值239.7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66%,固定资产清理本期新增778.36万元。未检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经授权批准;未检查固定资产清理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固定资产清理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②货币资金期末余额3,644.2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5.3%。货币资金大额银行活期委托存款3,605万元未予以充分关注,仅获取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亦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③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亦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且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应收账款未关注账龄划分是否准确、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足;其他应付款未关注关联方款项,未检查关联交易的支持文件。
④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销售合同核对以验证营业收入的真实性;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抽查销售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未检查其是否与销售收入配比。
⑤管理费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的36.14%,未予以重点关注;未获取研发项目清单、研发人员工资发放记录、公共支出在各研发项目之间分配依据等原始凭证资料,以核实研发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正确性。
⑥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清单及关联方交易声明书,未实施关联交易审计程序,未关注附注披露信息是否完整。
⑦期后重要事项未予以关注和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进行披露。
(2)广州猿犸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华拓审字〔2020〕第020017号)。
①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亦未在说明不函证理由。
②除编制审定表以外,应付职工薪酬未实施其他任何实质性审计程序;应付职工薪酬-研发部期末余额为-21.42万元,未予以关注。
③未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审定表和明细表,也未实施任何实质性审计程序。
(3)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华拓审字〔2020〕020009号)。
货币资金、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主营业收入、主营业成本、税金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除编制审定表及个别科目抽查少量凭证以外,未实施其他任何重要审计程序,如函证、监盘、分析性复核、截止性测试、抽查凭证记录等,也无审计人员的其他工作记录轨迹或痕迹。
(4)广州研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华拓审字〔2020〕020079号)。
①其他流动负债期末余额367.93万元,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
②未实施库存现金监盘;未实施银行存款函证程序,亦未说明不函证理由。
③存货全部为工程开发成本和间接费用,未按工程项目名称编制明细表,未获取工程建设合同等原始资料,未实施现场勘察等程序来验证工程开发成本的存在性、合理性和正确性。
④未获取固定资产清单,未实施固定资产监盘或抽盘程序。
⑤本年实收资本减少1,500万元,未检查实收资本减少的决议、章程等文件。
⑥未实施主营业务收入分析性复核程序,未检查工程合同、项目预决算书等原始资料以验证工程完工收入结转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截止性测试无期后样本。
⑦未检查主营业务成本的工程建设合同、工程施工进度表、现场查验记录等以验证工程成本结转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⑧未实施管理费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对研发费未予以重点关注,未获取研发材料收发单据、研发项目及研发人员工资发放记录、公共支出在各研发项目之间分配依据等原始凭证资料,未能核实研发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正确性。
(5)惠州市品权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华拓审字〔2020〕第W156号)。
①未实施现金监盘程序;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银行存款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理由;未抽查大额现金、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截止性测试无期后样本。
②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或函证未收到回函,亦未实施有效的替代测试;审计底稿中无函证轨迹记录,也无抽查凭证记录;未实施账龄分析。
③未获取固定资产清单,未实施监盘程序;未检查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
④除编制审定表外,存货、应付工资、应交税费、主营业务成本、所得税未实施其他任何审计程序。
⑤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清单及关联方交易声明书,未关注附注披露信息是否完整。
⑥审计项目未遵照《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二)会计信息质量方面
1.财务核算不规范。
一是成本费用报销无审批程序。二是记账凭证与原始单据不相符,如2020年9月第9号凭证和12月第8号凭证以现金支付培训费均为0.40万元,后附发票金额4万元。三是账务处理不规范,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从银行存款转入个人合计72.32万元,账务处理为提现(借记现金,贷记银行存款)。
2.列支成本费用无凭证或凭证依据不足。
2020年度列支差旅费合计119.74万元,无差旅费单据。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咨询费、服务费和培训费费用合计113.03万元,均无合同、工作成果、咨询报告、结算书等支持性证据。
(三)其他方面
检查期间,你所未提供必要检查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未按检查要求及时、完整提供审计工作底稿,且未提供底稿共1,570份,占报告总数85.33%。其中胡*国、李*芝、张*、赵*雨、黄*、胡*新和陈*春等7名注册会计师未提供审计工作底稿,商*新和陈*2名注册会计师未提供大部分审计工作底稿。除唐*骆外,其余13名注册会计师未按检查组要求到现场配合检查,其中仅5名注册会计师接受了微信视频访谈。存在逃避检查、延误检查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4月30日向你所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所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三)、(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所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对你所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吊销执业许可;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柒仟捌佰玖拾叁元整(¥47,893);
(三)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所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所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1日
07
当 事 人:商*新
身份证号码:4227021945****0010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号****大厦****座****楼****室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5号)安排,本机关对广州华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华拓所)及有关人员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作为华拓所主任会计师,未能有效履行质量控制职责
华拓所未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无底稿出具审计报告问题情况严重,现场检查中未能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的数量达1,570份。你作为主任会计师,长期居住外省,未能有效履行事务所执业质量管理最终领导职责。
(二)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广州君易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你签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华拓审〔2020〕020008号)。
1.被审计单位现金期末余额168.18万元,存放于私人银行账户。经审计的现金168.18万元非被审单位的库存现金,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存在重大错报,你签字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库存现金明细表的期末、期初余额与报表不符,未关注库存现金期末余额为负(-10.90万元)是否合理;银行存款未取得全部银行对账单,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抽查大额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原始凭证,未实施截止性测试。
3.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无抽查凭证记录;未检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和处理是否正确。
4.未实施固定资产监盘或抽盘程序,未检查折旧的政策和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未验算本期折旧费用的计提。
5.未实施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分析性复核程序,未实施截止性测试或测试不充分,无抽查凭证记录;未核实研发设备、研发人员薪金的真实性。
6.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清单及关联方交易声明书;未获取证实关联方交易的支持性文件;未关注附注披露信息是否完整。
(三)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1.广州信飞机械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华拓审字〔2021〕第Y038号)。
①固定资产期末净值239.7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66%,固定资产清理本期新增778.36万元。未检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经授权批准;未检查固定资产清理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固定资产清理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②货币资金期末余额3,644.2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5.3%。货币资金大额银行活期委托存款3,605万元未予以充分关注,仅获取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亦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③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亦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且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应收账款未关注账龄划分是否准确、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足;其他应付款未关注关联方款项,未检查关联交易的支持文件。
④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销售合同核对以验证营业收入的真实性;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抽查销售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未检查其是否与销售收入配比。
⑤管理费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的36.14%,未予以重点关注;未获取研发项目清单、研发人员工资发放记录、公共支出在各研发项目之间分配依据等原始凭证资料,以核实研发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正确性。
⑥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清单及关联方交易声明书,未实施关联交易审计程序,未关注附注披露信息是否完整。
⑦期后重要事项未予以关注和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进行披露。
2.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2019年度审计报告(华拓审字〔2020〕020009号)。
货币资金、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主营业收入、主营业成本、税金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除编制审定表及个别科目抽查少量凭证以外,未实施其他任何重要审计程序,如函证、监盘、分析性复核、截止性测试、抽查凭证记录等,也无审计人员的其他工作记录轨迹或痕迹。
3.广州研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华拓审字〔2020〕020079号)。
①其他流动负债期末余额367.93万元,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
②未实施库存现金监盘;未实施银行存款函证程序,亦未说明不函证理由。
③存货全部为工程开发成本和间接费用,未按工程项目名称编制明细表,未获取工程建设合同等原始资料,未实施现场勘察等程序来验证工程开发成本的存在性、合理性和正确性。
④未获取固定资产清单,未实施固定资产监盘或抽盘程序。
⑤本年实收资本减少1,500万元,未检查实收资本减少的决议、章程等文件。
⑥未实施主营业务收入分析性复核程序,未检查工程合同、项目预决算书等原始资料以验证工程完工收入结转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截止性测试无期后样本。
⑦未检查主营业务成本的工程建设合同、工程施工进度表、现场查验记录等以验证工程成本结转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⑧未实施管理费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对研发费未予以重点关注,未获取研发材料收发单据、研发项目及研发人员工资发放记录、公共支出在各研发项目之间分配依据等原始凭证资料,未能核实研发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正确性。
4.惠州市品权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华拓审字〔2020〕第W156号)。
①未实施现金监盘程序;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银行存款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理由;未抽查大额现金、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截止性测试无期后样本。
②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或函证未收到回函,亦未实施有效的替代测试;审计底稿中无函证轨迹记录,也无抽查凭证记录;未实施账龄分析。
③未获取固定资产清单,未实施监盘程序;未检查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
④除编制审定表外,存货、应付工资、应交税费、主营业务成本、所得税未实施其他任何审计程序。
⑤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清单及关联方交易声明书,未关注附注披露信息是否完整。
⑥审计项目未遵照《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以上事实有华拓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应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4月30日向你送达《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三)、(七)项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1日
广东华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1名CPA
08
当事人:广东华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6533954R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超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智慧城****栋****层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省财政厅对你所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出具不实报告
中安天玑(北京)产业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方式明显错误,经审计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金额虚增,报告数据不实。你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粤华审字〔2021〕第0289号)。具体如下:
1.当年合并子公司35家,未取得全部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未见对期初报表数据的审核轨迹,未获取上年度审计报告正本,未对报表重大异常变化实施分析性程序。
2.未对公司合并报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作出合理判断。一是未合理判断项目财务报表的合并方式,应采用“非同一控制”合并方式,但按照“同一控制”方式进行了合并;二是未准确判断35家子公司的控制权转移时点,错误地将全年利润和现金流量合并计入本期报表;三是未执行关联方审计程序,亦未充分披露重要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未关注合并销售收入中大额贸易的目的及商业合理性。经查询,集团公司涉及诉讼102条,未见审计报告披露涉诉事项。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1.厦门京东东和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粤华审字〔2020〕第0237号)。
(1)未对货币资金执行函证程序,获取的银行询证函为复印件,未盖公章;未对预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亦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未检查递延收益相关记录和原始凭证,以核实递延收益增加与减少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未抽查大额预提费用发生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以查核其发生的依据和预提的数额是否正确。
2.广东泰格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粤华审字〔2020〕第0084号)。
(1)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重要应付票据实施函证程序,亦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对存货抽盘选取的样本代表性不足。
(3)在毛利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未对主营业务收入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
(4)首次接受被审计单位委托,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3.佛山市南海区占美金属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粤华审字〔2020〕第0443号)。
(1)未对银行存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实施函证,亦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询证函仅为扫描件,无法确定回函的真伪,亦未说明未取得原件的理由。
(3)在毛利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未对主营业务收入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
(4)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将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书面声明。未对该部分金融资产实施函证程序,亦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以上事实有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5月5日向你所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所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四)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所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所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暂停执业6个月;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万零伍佰元整(¥70,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所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4日
09
当 事 人:袁*德
身份证号码:4401041942****371X
地 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号****房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本机关对广东华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出具不实报告
中安天玑(北京)产业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方式明显错误,经审计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金额虚增,报告数据不实。你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粤华审字〔2021〕第0289号)。
1.当年合并子公司35家,未取得全部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未见对期初报表数据的审核轨迹,未获取上年度审计报告正本,未对报表重大异常变化实施分析性程序。
2.未对公司合并报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作出合理判断。一是未合理判断项目财务报表的合并方式,应采用“非同一控制”合并方式,但按照“同一控制”方式进行了合并;二是未准确判断35家子公司的控制权转移时点,错误地将全年利润和现金流量合并计入本期报表;三是未执行关联方审计程序,亦未充分披露重要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未关注合并销售收入中大额贸易的目的及商业合理性。经查询,集团公司涉及诉讼102条,未见审计报告披露涉诉事项。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经你签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广东泰格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粤华审字〔2020〕第0084号),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实施函证程序,亦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对存货抽盘选取的样本代表性不足。
3.在毛利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未对主营业务收入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
4.首次接受被审计单位委托,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以上事实有你签署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应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4月30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四)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以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