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条款: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关于股东责任的最具杀伤力的法条

发布日期:2024-06-19浏览次数:239标签:审计、财会、税务,工商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业

《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公司法》的每一次修订,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回应,为中国法治进程镌刻了时代年轮。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我从许多条款中,明显发现处处体现着凝聚法官实践经验的条款。许多法条,直接是对近些年人民法院司法判例的再现和认可,聚集着司法实务的需求,关切司法实务适用要点难点,集中体现着司法裁判中的大法官法律智慧。

比如,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穿透条款,就是重锤直击当前司法实践中有些老板利用多个公司来逃避债务,以规避股东风险责任的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新《公司法》中的股权穿透规则。债权人依法利用此规则,即可追溯公司幕后受益人,让有些老板用成立多个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每个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独立地位搞风险隔离、逃避债务成为不可能。

新《公司法》中的股权穿透是一种通过股权结构接溯到公司幕后受益人的规则,通常步骤有以下四点:

1.从公司表面的直接股东开始查起,包括直接股东的持股比例,其性质,个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实体等。

2.深入分析直接股东的股权结构,这一步有可能会追溯出多层级的股权关系。

3.分析每层级,每个股东的股权结构,直到追溯到自然人或无法再进一步追溯的法人实体。

4.将这些追溯到的幕后老板及其持股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股权结构图。这样就可以清晰明了的看到公司的股权分布,以及谁是真正的受益者。

股权穿透的两种形式:横向和纵向。

横向穿透:

当各关联公司之间出现以下状况时,法院可能会援引横向穿透:

各公司之间不存在独立的边界,表现为财务混同(随意财务调拨)、业务混同(无法区分各自的业务)、人员混同(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场地混同、资产归属不清等。

常见的情况有:

1、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不公允的利益输送,通过虚假交易将利润转到某一特定的公司,或者把亏损转移到其他公司以逃避债务。

2、资产转移,为了逃避单一公司的债务,将该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其他关联公司,造成原公司无力偿债。

纵向穿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规定俗称为“纵向穿透”。

也就是说,A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与其自身财产相互独立(比如财务账簿不清晰,股东与公司之间有款项往来但没有合法交易凭据等),那么就会否认甲公司的独立地位,股东A就不再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了,要“穿透”股东A的这个有限责任,其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首席法务官友情提醒:

有矛就有盾。穿透条款的适用之后,作为债权人,我们仍需要提高风险意识。警惕职业背债人的出现。

这些人专门替老板有偿负债,有些人甚至已经成为法院失信的被执行人。他们主要背两种贷,包装贷和坏账。这种不光彩的职业出现在21年的地产行业,当时地产已经开始严格调控,很多人因此负债,由此催生出了该行业。

尽管职业被贷人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还会对个人征信记录造成严重影响,但也不少人会以身犯险,大家要注意识别。

作者:张存友           

来源:首席法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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