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报表内部往来一方含税、另一方不含税,如何抵消

发布日期:2024-12-17浏览次数:8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和咨询服务

合并报表时内部往来如果母子公司的往来完全对的上,那么抵消分录大家应该都了解,如果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往来有税差,那么怎么抵消呢?

案例一:比如母公司销售商品给子公司,暂未开具发票,子公司收到货物后暂估入库,母公司按签收确认收入,同时暂估销项税。即母公司对子公司应收账款为含税金额,子公司对母公司应付账款为不含税金额,假定应收账款余额为565000元,税率为13%,则此时抵销分录变为:

借:应付账款  500000

借:其他流动资产-进项税  65000

贷:应收账款  565000

案例二: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服务,该项服务为子公司主营业务,在应收账款核算,母公司采购服务在其他应付款核算,由于子公司未开具发票,母公司暂估入账,则此时抵销分录变为:

借:其他应付款  500000

借:其他流动资产-进项税  65000

贷:应收账款  565000

为什么不在应交税费作为进项税列示?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按上述规定不可以暂估进项税,所以不应该在应交税费科目列示该暂估金额。

为什么将其列示在其他流动资产?

由于母公司是合并范围内的公司,我们可以预计母公司会开具发票,即基本确认子公司可以在短期内取得该发票,因此将其确认为一项流动资产,是符合资产确认的谨慎原则,而由于是短期内可取得,所以将其列示在“其他流动资产”科目。

综上,可以理解为会计处理上确认了一项短期资产,且没有将该金额列示在应交税费,不属于违反文件不暂估进项税的情况。

来源:一路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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