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指南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5228标签:绩效评价,离任审计咨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前言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支重要力量,在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在获得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中小企业板块是专门面向广大中小企业开设的市场,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平台。中小企业申请在中小企业板块市场上市,有利于迅速扩大企业的规模,增强企业的实力;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增强企业创业和创新的动力;有利于树立品牌,提高企业形象。

为了使广大的中小企业了解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我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业务规则等,使用通俗的语言,采取问答的方式编写了这本《中小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指南》。该指南力图解答中小企业在改制设立、上市辅导、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以及发行上市等各个阶段普遍遇到的基础性问题,以便中小企业对申请股票公开发行上市有一个全面的了解,避免走弯路。需要说明的是,该指南只是中小企业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的参考性指南,不是中小企业改制及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的法规性文件。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如遇到一些专业性问题,还需参照有关的法规性文件并征求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一直重视为中小企业服务,早在200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对建立创业板市场进行了深入研究。《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又分别召开了如何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证券市场如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研讨会。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在大力开发中小企业网页,以使中小企业能及时了解有关中小企业发行上市以及持续监管方面的法规、规则及动态。这本《中小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指南》,是我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一次新的尝试。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很快,本指南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可能被修订甚至失效,我部将密切跟踪法规变化,不断更新有关内容。尽管我部作出了不少努力,但由于编写人员的水平和经验有限,本指南一定存在很多不足,我们衷心欢迎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使本指南不断完善。

                   目录

第一章 概 要................................................. 9

1.公开发行上市对中小企业有什么好处?........... 9

3.股票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 10

4.股票发行上市要经过哪些程序?................... 11

5.股票发行上市需要哪些中介机构?................ 12

6.企业如何选择中介机构? ............................. 13

7.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 14

8.目前的发行审核制度具有哪些特点?............ 15

第二章改制与设立...................................... 17

1.企业改制有哪些方式?................................. 17

2.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哪些程序?18

3.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达到哪些要求?......... 20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 ..................................................... 21

5.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22

6.民营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 23

7.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 24

8.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如何才能连续计算业绩?26

9.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6

10.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27

1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方式? ................. 28

12.哪些人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29

13.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30

14.什么是控股股东?...................................... 31

15.控股股东有哪些需要规范的行为?.............. 32

16.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哪些组织机构? .......... 33

17.上市公司为什么要聘请独立董事?.............. 34

第三章上市辅导......................................... 36

1.企业接受上市辅导要达到什么目标?............ 36

2.上市辅导有哪些主要内容?.......................... 37

3.上市辅导有哪些主要程序?.......................... 38

4.上市辅导期需要多长时间,如何计算?......... 40

5.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重新接受上市辅导? ..... 41

6.企业通过上市辅导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42

7.股票发行计划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44

8.企业如何选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6

第四章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 48

1.企业制作申请文件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48

2.申请文件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 49

3.招股说明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50

4.制作招股说明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51

5.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主要包括哪些?................ 53

6.报送发行申请文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54

7.在审核过程中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 56

8.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主要内容有哪些?.. 58

9.发审委主要关注企业哪些问题?................... 59

第五章发行与上市...................................... 64

1.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64

2.如何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 66

3.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哪些?.......................... 68

4.拟上市公司经证监会核准后,如何申请在交易所发行上市? ..................................................... 69

5.什么是路演?............................................... 70

6.如何确定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 71

7.企业上市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71

8.企业上市后如何进行规范运作?................... 73

9.企业上市后需要接受交易所哪些持续监管?.. 73

10.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涉及哪些内容? ... 75

第六章 附 录............................................... 76

附录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76

附录二: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78

附录三: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82

附录四:股票发行上市流程图.............................. 86

附录五:深交所发行上市服务.............................. 87

第一章概 要

1.公开发行上市对中小企业有什么好处?

中小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是其迅速壮大的主要途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注重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决定》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及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政策上的保证。

中小企业公开发行上市,主要有以下好处:

1)为中小企业建立了直接融资的平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2)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3)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增强企业创业和创新的动力。

4)有利于企业树立品牌,提高企业形象,更有效地开拓市场。

5有利于企业进行资产并购与重组等资本运作。

2.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新股已募足,并间隔1 年以上;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已满3 年,最近3 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近3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率;

5)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6)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25%以上(总股本超过4 亿元的,向公众发行的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15%);

8)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9)发行前1 年末,净资产占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但是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证监会规定的合规性要求,如2003 9 月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 号)。

3.股票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股票上市是指已经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

3)开业时间在3 年以上,最近3 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 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 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 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股票发行上市要经过哪些程序?

股票发行上市不仅要符合上述规定,还应该履行一定的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和设立: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中介机构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辅导:企业聘请辅导机构对其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并申报申请文件,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4)发行与上市:发行申请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公开发行股票,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

5.股票发行上市需要哪些中介机构?

发行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及其职责如下:

1)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义务。

2)律师。企业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必须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主要对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各种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对有关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3)会计师。股票发行的审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该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账目进行检查与审验,工作主要包括审计、验资、盈利预测等,同时也为其提供财务咨询和会计服务。(4)资产评估师。企业在股票发行之前往往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资产评估具有严格的程序,整个过程一般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出具评估报告。

6.企业如何选择中介机构?

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企业和中介机构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中介机构是否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在我国,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从事股票发行上市业务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例如,根据《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用审计机构等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131 号)的规定,“若设立时聘请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上述业务的,应在股份公司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2)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企业需要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进行了解,选择具有较强执业能力、熟悉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中介机构,以保证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此外,中介机构的声誉实际上是其整体实力的综合反映,良好的声誉是中介机构内在质量的可靠保证。

3)中介机构之间应该进行良好的合作。股票发行上市是发行人以及各中介机构“合力”的结果,中介机构之间应该能够进行良好的合作,尤其是在保荐机构与律师、会计师等之间。

4)费用。中介机构的费用是企业控制发行上市成本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具体收费或收费标准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7.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根据《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12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1 号》等有关规定,企业自改制到发行上市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其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项目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改制设立 改制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上市辅导辅导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承销费用--承销金额1.5%-3%;会计师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律师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评估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审核费用20 万;发行上网发行费用--发行金额的0.35%;上市初费 3万元;股票登记费--流通部分为股本的0.3%,不可流通部分为股本的0.1%。

信息披露费·印刷费·上市及其他差旅费视实际情况而定。

8.目前的发行审核制度具有哪些特点?

各国股票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注册制是指企业在准备发行股票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证券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依据信息公开原则,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而将企业股票的投资价值留给市场判断。

核准制是指企业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主管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主管机关除了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由此作出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

目前我国发行审核制度是核准制,其主要特点如下:

1)核准制的实质主要在于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在明确监管和披露标准、规则的前提下,使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各担风险”。

2)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保荐机构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加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

3)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自身持续发展及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

4)在发行审核上,遵循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发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5)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企业与保荐机构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第二章改制与设立

1.企业改制有哪些方式?

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对于中小企业改制并通过公开发行上市进入证券市场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

企业改制,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选择改制方式。企业的改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整体改制方式  整体改制是较为简单的改制方式,是指原企业以整体资产进行重组,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予剥离或少量剥离而改制设立新的法人实体。

2)部分改制方式  部分改制是指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或企业集团)仍保留余下部分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和业务。

3)共同改制方式  共同改制方式也称捆绑式改制方式,是指多个企业以其部分资产、业务、资金或债权,共同设立新的法人实体(股份有限公司)。

4)整体变更方式  即先采取整体改制、部分改制、共同改制等方式对原企业进行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待改制基本完成后,再依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不同所有制成份的企业来说,改制适用的程序和参与的主体不尽相同,而不同的改制目的也可能导致改制程序和参与主体存在差异。改制重组的一般程序如下:

1)改制重组准备阶段

①改制企业拟定改制目标、发展方向和业务规划;

②各中介机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历史沿革和产权构成,业务和资产结构,经营和财务情况,业务和市场规划,以及土地、房产等资产的权属情况等,为下一步制订可行的改制重组方案提供基础数据。

③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划分业务和资产范围;确定方案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突出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目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保证股份公司和原企业均能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兼顾原企业的生存能力;遵循资产和负债重组的配比性和相关性原则等。

④上报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拟改制方案,取得同意改制的批复;

⑤明确改制基准日,完成资产评估立项工作,企业根据要求准备审计、评估工作所需财务资料。

2)改制工作实施阶段

①各中介机构正式进场对拟改制资产(或整体资产)开展审计、评估工作;

②根据拟定的股权设置方案,落实其他发起人及出资方式;

③向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确定股份公司的名称;

④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向财政部门办理评估结果备案;

⑤根据债务重组方案,取得主要债权人对债务处理的书面同意;

⑥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如需;

⑦签署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设立文件;

⑧各发起人出资到位;

⑨验资机构验资。

3)公司申报设立阶段

①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公司设立,取得设立公司的批准;

②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③办理公司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设立后规范阶段

①办理建帐、税务登记等事项;

②原企业相关经营合同主体变更;

③资产过户,债务合同主体变更;

④落实股份公司机构设置方案,落实人员重组方案,重新签署劳动合同;

⑤股份公司建章建制及其他公司初创阶段的工作。如公司改制设立后立即进入辅导期,则上述“设立后规范阶段”的工作内容亦属于辅导内容。

3.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达到哪些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有多种改制方式,但不管如何改制,都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具有独立的运营能力。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分开。

2)主营业务突出。在改制期间,企业应确定和突出主营业务,增强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3)规范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当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强化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完善的制衡、约束机制。

4)企业改制后的财务制度应符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例如,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记账方法采用复式记账法,记账原则为权责发生制。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个会计期间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依法经过审计验证。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等。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即:有5 名以上的股东、注册资本达到1000 万元人民币、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制订公司章程等。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在变更时不能增加资本,也不能增加新股东。

对于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少于5 人、净资产不到1000 万元,只能在变更行为发生前进行重组。如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出资对外转让。

为了连续计算业绩,重组时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的变化,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的变化。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必须按照其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1 折股,变更时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5.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

整体改制,一般来说,就是将原企业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成股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股东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整体改制是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特殊方式,并不仅仅是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因此,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企业应当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并取得债权人同意。

整体改制是发起设立的一种方式,设立时要符合发起设立的一般条件。如果原企业不符合发起设立的一般条件,应在改制时解决。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上市,只要满足连续计算业绩的条件,如最近3 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管理层和企业的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等,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可以短于3年。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6.民营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当前民营企业发展迅速,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最具潜力、最有前景的部份,民营企业改制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民营企业与家族经营常常密不可分,家族企业往往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产权界定不清还会导致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为此,需建立健全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等制度在内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发挥最大经营绩效,产生最大利益,并减少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冲突。

2)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不少企业在财务上存在设置账外账、账目不清,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为了公司的持续发展,利用改制的机会,使得公司财务核算规范化。例如税务问题,如果在提交发行申请前存在偷税或漏税情况的,原则上应补清税款,充分披露有关情况;对于地方政府给予企业优惠的税收政策与国家政策不符的,应由律师对纳税的合法性出具意见,充分披露需要补税的风险和补税责任的承担主体。

3)需要有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企业在制定发展目标时,应从长远考虑,在正常经营时就应该考虑包括发行上市在内的融资策略,使资金跟得上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而不能等到企业面临资金困难时才想到去融资。同时,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要考虑投资方向的科学性,认真地进行可行性研究,以适合企业的发展,避免上市之后即出现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有影响公司的市场形象。

7.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 年第1 号)、《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 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需满足如下要求:

①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五个发起人,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 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在股份公司设立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 日内,发起人应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②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有最近连续3 年的盈利记录,可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③已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营业时间超过5 年、有最近连续3 年的盈利记录,也可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④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设立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不低于25%;经营范围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上市,除需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外,还需满足如下要求:

①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公司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②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③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④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⑤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8.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如何才能连续计算业绩?

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业绩连续计算问题。

《公司法》第152 条规定,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其“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2003 9 月证监会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 号)中规定,自2004 1 1 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前款期限的发行人,可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同时,《通知》规定,公司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9.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必须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5 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2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承担筹办事务。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应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制定章程草案并提交创立大会表决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0.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主要包括:

1)发起人制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确定设立方式、发起人数量、注册资本和股本规模、业务范围等。

2)邀集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书。

3)拟定公司章程。

4)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5)申请与报批。由发起人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资金投向涉及到国有资产、基本建设项目、技改项目、外商投资等有关事宜的,还要分别向有关政府部门报批。

6)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取得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7)召开创立大会,建立公司组织机构。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缴付全部出资后应召开全体发人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发起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8)设立登记并公告。由董事会向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章程、验资报告___________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1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方式?

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新设设立,即5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个公司;二是改制设立,即企业将原来性质为国有、集体或有限公司资产(包括净资产)进行评估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尔后采取对企业进行增资扩股等方式改制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此外根据《公司法》第9899 100条的规定,有限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但根据证

监会有关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向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由辅导机构辅导1 年,即暂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而应采用“先发起设立,后公开发行股票”的做法。

12.哪些人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

2)企业法人。

3)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的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才可作为发起人。

4)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5)具备法人的条件并经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职工持股会组织等因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不能成为发起人。

7)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也需承担一定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具有以下权利:

1)参加公司筹委会;

2)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

3)起草公司章程;

4)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

5)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的基础上,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本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发起人不得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不得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5)发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 年内不得转让。

14.什么是控股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 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15.控股股东有哪些需要规范的行为?

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需要规范以下行为: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16.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哪些组织机构?

完善的治理结构应当体现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以下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为519 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 2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以下职责: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 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 名召集人。董事、经理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17.上市公司为什么要聘请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衡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权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更能够站在比较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促进公司遵守良好的治理守则。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的要求,独立董事在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 号)的规定,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三章上市辅导

1.企业接受上市辅导要达到什么目标?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上市辅导的政策从1995 年开始实行。2000 3 ,证监会在发布的《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监发[2000]16 号)中将上市辅导列入发行上市准备的法定程序。2001 年下半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11 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 号)两个重要文件,专门规范企业的上市辅导事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 号)规定,凡拟在我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辅导机构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企业接受上市辅导,要达到的目标包括:

1)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

2)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

4)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5)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2.上市辅导有哪些主要内容?

上市辅导的内容,由辅导机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的必备知识,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来确定,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组织由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有关发行上市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证券基础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试,督促其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2)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包括制定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章程,规范公司组织结构,完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等。

3)核查企业在股份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是否妥善处置了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资产的法律权属问题。

4)督促企业实现独立运作,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督促企业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妥善处理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建立规范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6)督促企业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7)对企业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诊断并解决问题。

8)协助企业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辅导机构和企业可以协商确定不同阶段的辅导重点和实施手段。辅导前期的重点可以是摸底调查,形成全面、具体的辅导方案;辅导中期的重点在于集中学习和培训,诊断问题并加以解决;辅导后期的重点在于完成辅导计划,进行考核评估,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

3.上市辅导有哪些主要程序?

1)聘请辅导机构。企业选择辅导机构要综合考察其独立性、资信状况、专业资格、研发力量、市场推广能力、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水平等因素。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996]18 号)的规定,持有企业7%以上的股份或者是企业前5 名股东之一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保荐机构。如果企业想使辅导机构与保荐机构合二为一,就不宜选择上述不具备独立性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辅导机构。

2)辅导机构提前入场。按规定,上市辅导应在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正式开始。但是,改制重组方案是企业发行上市准备的核心内容,是上市辅导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如果可能,辅导机构在与企业达成辅导意向后,就应及早介入企业发行上市方案的总体设计和改制重组的具体操作。

3)双方签署辅导协议,登记备案。待改制重组完成、股份公司设立后,企业和辅导机构签订正式的辅导协议,在辅导协议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到企业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4)报送辅导工作备案报告。从辅导开始之日起,辅导机构每3 个月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1 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5)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随着辅导的进行,辅导机构将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在上市辅导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企业可尝试征询业内专家或权威部门的意见,以少走弯路。

6)企业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企业应在辅导期满6 个月之后10 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 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 次以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后,证监会派出机构如果收到关于企业的举报信,可能组织对举报信的调查,企业应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发行上市的风险隐患。

7)辅导书面考试。辅导机构将在辅导期内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1 次书面考试,全体应试人员最终考试成绩应合格。

8)提交辅导评估申请。辅导协议期满,辅导机构如果认为辅导达到计划目标,将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提交辅导评估申请;辅导机构和企业如果认为辅导没有达到计划目标,可向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适当延长辅导时间。

9)辅导工作结束。证监会派出机构接到辅导评估申请后,将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辅导工作的评估,如认为合格,将向证监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发表对辅导效果的评估意见,辅导结束;如认为不合格,将酌情要求延长不超过6 个月的辅导时间。

4.上市辅导期需要多长时间,如何计算?

为了确保上市辅导的质量,提高拟上市公司的素质和规范运作的水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规定企业上市辅导期限至少为1 年。辅导期从辅导机构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到证监会派出机构完成对企业辅导效果的评估调查、向证监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之日结束。如果在上市辅导未完成之前,辅导机构发生了变更,则只有在继任辅导机构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明确表示认可前任的辅导工作、承担前任的辅导责任的情况下,原先的辅导期才可以连续计算。但是,继任辅导机构对企业进行辅导的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还规定了若干不能连续计算辅导时间的情形,包括:

1)辅导人员发生变更,辅导机构没有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辅导机构发生变更,原辅导机构指出企业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而退出辅导;

3)辅导机构发生变更,继任的辅导机构没有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明确表示认可前任的辅导工作、承担前任的辅导责任;

4)企业没有按规定在辅导期满六个月后的10 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 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 次以上;

5)辅导期内中止辅导工作达1 个月;

6)其他证监会认定的情形。

此外,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保荐机构推荐其他机构辅导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在推荐前对发行人至少再辅导六个月。

5.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重新接受上市辅导?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在辅导工作结束后,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重新进行辅导:

1)辅导工作结束至保荐机构推荐期间,发生控股股东变更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或1/3 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2)辅导工作结束后3 年内没有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3)企业向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没有获得批准的,除非证监会在不予核准通知书中另有其他要求,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重新辅导半年以上。

6.企业通过上市辅导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性,会带来许多问题,包括关联交易频繁,经营业绩失真,业务不稳定,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严重危害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投资者十分关注的上市公司独立性问题,证监会在1998 10 月发布的《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259 号)中,对拟上市公司提出了人员、资产、财务“三分开”的要求。证监会于1999 5 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1999]22 号)和2000 6 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 号),也对上市公司人员独立和经营独立的特殊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随后,证监会在2001 3 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2001]41 号)、《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48号)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等文件中对拟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出了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五分开”的要求。

2002 1 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 号),也要求上市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的“五分开”。

2003 9 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拟上市公司“五分开”提出了可量化的标准。

企业在上市辅导过程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辅导机构的指导下,采取措施提高独立性。企业的“五分开”主要是相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下同)来说的,包括以下要求:

1)人员独立。企业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不得在股东单位领取薪水;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

2)资产完整。企业应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企业改制时,主要由企业使用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发行上市主体。企业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企业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不受控股股东干预。

4)机构独立。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企业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企业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属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具备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存在同业竞争。

7.股票发行计划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在上市辅导阶段,企业可以和辅导机构一起协商确定初步的股票发行计划,为发行准备工作的开展指示方向。股票发行计划主要包括募集资金额、股票发行量、股票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投向和股票发行时间等五方面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的确定。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可行性。由于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在时间和结果上存在不确定性,项目的可行性也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可事先多储备一些投资项目,以增加投资项目的选择范围,扩大筹资额的调整空间,避免被动局面。

2)募集资金额的确定。募集资金额应与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保持一致。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筹资额,不得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2倍。在上述两个前提下,企业可自主确定募集资金的多少,但是,不能忽视财务杠杆的适当利用以及过度募集资金对上市后再次融资的不利影响。

3)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股票发行定价,应考虑企业股票的内在价值、可比公司的股票价格、证券市场的景气程度、政府的管制政策等因素。当前,证监会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有较为严格的管制,股票发行市盈率原则上不高于20 倍。

4)股票发行量的确定。一方面,股票发行量应满足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根据《公司法》第152 条的规定,企业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 万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发行后股本总额的25%,才能申请股票上市;另一方面,股票发行量应保证筹资计划的实现。在募集资金额既定的情况下,由于股票发行价格存在20 倍发行市盈率上限的政策限制,股票发行量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满足融资需求,具体的股票发行量则取决于股票发行价格的高低。

5)股票发行时间的确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①能否如期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选择和立项审批;

②预计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时是否满足股票发行上市条件;

③预计发行时的证券市场状况;

④股票发行上市的政策变化趋势是否有利等。随着上市辅导和发行准备工作的开展,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变化逐步调整发行计划。在向证监会正式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申请之前,企业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股票发行规模、募集资金投向、股票发行时间等发行计划的方案,形成决议。为了增加灵活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计划的部分内容,可以仅指定范围,由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最终决定或做出调整。

8.企业如何选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由于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需要一定时间,为了不影响发行上市的进度,企业应在上市辅导阶段就着手选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选择应慎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客观详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好坏,决定着企业未来的盈利预期和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发行上市计划的实现,而且影响到企业上市后的再融资。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要求,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投向频繁变更,资金使用效益差,将构成企业上市后申请再融资的重要障碍。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应了解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所在行业的发展导向,以及国家明确限制或禁止的领域、产品或技术工艺等。

2)募集资金投向是否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目标一致,跨行业投资有无重大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技术、市场、资源约束、环保、效益等方面的重大风险。污染比较重的企业,应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取得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的意见。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

5)募集资金投向与关联方合资的项目或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否存在损害企业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第四章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

1.企业制作申请文件需要哪些准备工作?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包括从公司设立到未来三至五年的发展规划,涉及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

为顺利制作申请文件,公司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制定初步的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2)聘请专门机构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募集资金用于收购项目,还应咨询保荐机构、律师的意见以确定是否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申请批文,确保在申请文件送达证券公司内核委员会前获得项目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 年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有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对于历史上存在税务问题的企业,应及时、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补足相关税款后再争取相关完税证明。

6)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治理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7)办理公司房屋、土地的产权证明。

8)搜集行业研究资料,明确公司的行业地位及行业发展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战略规划及短期经营目标。

9)加强与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的沟通,了解证监会的最新发行政策动态及保荐机构内部推荐机制及程序,获得保荐机构按时报送申请文件的承诺。

10)中介机构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认为必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2.申请文件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 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对企业的核查意见;

6)保荐机构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其他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公司历史沿革的证明文件、产权证明、研发能力及技术优势证明、纳税情况证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说明、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历次资产评估以及验资报告等。

此外,对于定向募集公司,还需要就最近一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作出说明,并对内部职工股的演变及现状出具相关文件。

3.招股说明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招股说明书是拟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说明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股票认购手续的一份公开报告,是公司走向公众化发展过程中对公众投资者的郑重宣言和承诺,反映出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决定是否“资合”于公司的一切重要信息。发行人全体董事不仅要告诉投资者将推出多少面值和价格的产品,更重要的是告诉投资者这个产品背后所体现的内含。证监会规定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 5 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1 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查阅。

根据证监发[2003]26 号“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的规定,招股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2)概览;(3)本次发行概况;(4)风险因素;(5)发行人基本情况;(6)业务和技术;(7)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9)公司治理结构;(10)财务会计信息;(11)业务发展目标;(12)募股资金运用;(13)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14)其他重要事项;(15)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16)附录和备查文件。

4.制作招股说明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证监发[2003]26 号“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证监会对制作招股说明书作出如下要求:

1)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并由2 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署。

2)招股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 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 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由发行人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 个月。

3)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 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招股说明书最后1 次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的,应重新修订招股说明书。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过1 个月。

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申报稿不一致或应予补充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应视情况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并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5)招股说明书还应满足如下一般要求: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__________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 纸规格);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6)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7)保荐机构应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8)发行人律师可受发行人委托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应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等应书面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10)特殊行业的发行人,除执行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5.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监发[2000]16 号)的规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包括受理申请文件、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和核准发行四个步骤。

1)受理申请文件。当保荐机构辅导企业满一年,并且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制作了申请文件后,保荐机构就可以推荐企业并向证监会申报申请文件。

2)初审。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 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 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证监会。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对根据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 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发审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4)核准发行。依据发审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决定。

此外,还需关注举报信处理程序。证监会对举报信处理执行独立运转程序,不影响正常的发行审核进度。没有依据、缺乏线索、没有署名的举报信,由保荐机构会同其他申报中介机构核查;提出明确线索、署名和联系方式的,可考虑做同业复核。举报信由中介机构核查的同时,企业应说明是否存在举报情况。在审核过程中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方能提请发审会讨论发行申请;在发审会后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后,方可发行。

6.报送发行申请文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企业在申请文件全部制作完毕后,由保荐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将申请文件送交证监会。报送证监会的申请文件为1 份原件、3 份复印件和1 份电子文件。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需交纳审核费用20 万元。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后5 日内召开申请企业见面会,告知申请企业发行审核程序,注意事项等。

企业在报送申请文件时需要注意至少由企业和保荐机构各保存1 份申请文件复印件,以保证能与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顺利沟通。

目前,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的条件是:有保荐机构推荐并有保荐代表人签字;派出机构出具辅导监管报告;申请文件符合第9 号准则要求;审计资料在有效期内,且预留3 个月审核期;所提供的材料是原件,若是复印件,须有律师鉴证。

因此,企业在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需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即申请文件要按照证监会的统一要求制作,相关文件应准备齐全。

2)申请时间。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企业的申请文件要为证监会预留3 个月的审核时间,而企业财务计报告的有效时间为6 个月,因此,企业最迟应在最近一次审计报告截止日之后的3 个月内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否则可能会被要求重新审计,增加了企业发行申请的时间成本和费用。

举例来说,如果最近一次审计报告是针对企业200312 31 日的财务报告出具的,则企业最迟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日期应为2004 3 31 日,2004 4 1日以后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则会被要求对2004 年第一季度追加审计。

3)申请文件原件与复印件。在申请文件中有1份为原件,若其中的部分文件非原件,必须请律师做好相关的鉴证工作。另外,申请文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

7.在审核过程中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企业申请文件受理后,将进入证监会的审核程序。在审核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了解证监会有关部门的内部组织与分工。目前,发行监管部下设5 个处室,综合处负责申请文件的受理分发和整个审核工作的协调;审核一处负责审核公司非财务资料和信息披露;审核二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发审委工作处负责发审会的组织、会议记录;发行监管处负责起草核准文件、确定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规范处负责重点和难点企业的复核和政策性文件的起草等工作。

2)遵守“静默期”的有关规定,同时要与审核人员充分沟通。在受理申请文件至第一次反馈意见出具期间,发行申请人不得与审核人员及审核处长接触;在发行部形成初审报告意见后至发审会召开期间,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不得与发行部工作人员和审核人员接触。这项措施称之为“静默期”,是为了防止审核工作的人为干扰,也避免了书面材料与申请文件不一致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纷。但同时,在这两次“静默期”之外的时间里发行人应加强与审核人员沟通,使审核人员充分了解企业及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避免因沟通不够导致的情况不明、判断失误的现象出现。

3)在回复反馈意见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在接到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召集公司、会计师和律师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为了避免答非所问,须尽量明确审核人员的关注要点,对问题中不明确的地方可以汇总起来,咨询审核人员,以做到有的放矢。待问题明确之后,就需要对各个问题做出合理的分工,分派给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同时公司负责提供原始的资料,积极配合各中介机构,最后汇总答复问题阶段,也需要公司和各中介机构互相配合,形成正式反馈意见答复。

②在答复问题时,要做到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产生问题的原因、目前的状况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公司语焉不详,甚至弄虚作假,轻则拖延审核时间,重则会被退回申请材料。事实上,由于公司答复不到位导致的多次反馈严重影响了审核进度,拖延了公司的上市筹资计划。根据证监会目前的规定,若因多次反馈或专项复核导致审核期超过90 天的,证监会将通知保荐机构重新推荐。因此,公司对待反馈意见的态度应该是认真地答复,充分地披露。

③企业应逐项落实反馈意见,并于10 日内提供书面回复,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需以楷体加粗标明。

8.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主要内容有哪些?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是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设立的法定审核机构。发审委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证监会根据发审委提出的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1)发审委的组成。发审委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推荐,由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 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 名,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 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 名。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 名。

2)发审委通过发审会履行职责。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查中国证监会有关职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会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3)发审委工作程序。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为7 名。证监会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 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召开日期、参会委员及会议表决结果等情况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期间可请拟上市公司代表或保荐代表人到会接受委员的询问。表决中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 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 票为未通过。委员不得弃权。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发审委对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经出席会议的5 名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在发审委会议对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证监会核准前,拟上市公司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不一致的重大事项,证监会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拟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9.发审委主要关注企业哪些问题?

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72 号)的要求,发审委委员审核企业申请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存在与否及是否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独立作出判断:

1)公司在最近3 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起人出资不实;公司未经批准发行或变相发行过股票、债券,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发行和交易证券;公司设立或运作期间未履行合法的审批、登记程序;其他重大的违法行为等。

2)公司3 年前是否存在对公司未来产生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募集公司,其设立行为及内部职工股发行、增资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等。

3)公司在最近3 年内是否连续盈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最近3 年内发生的重大重组行为(包括公司整体资产置换、公司分立等)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影响,发审委委员可以判断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重组前原企业的3 年盈利业绩。

4)公司预期利润率是否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这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5)公司累计投资额是否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这里“累计投资额”、“公司净资产”按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计算。

6)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上述比例按经审计的发行上市主体(母公司)会计报表数据计算,其中无形资产按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余额计算。

7)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8)公司设立后股权转让及增资、减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9)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依法独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

10)公司与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是否分开,是否独立运作。

11)公司是否存在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公司内部缺乏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措施。

12)公司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存在严重的同业竞争。

13)公司生产经营是否较严重地存在下列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存在国家产业政策明确予以限制或禁止的领域;公司的募股资金投向不明确、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或存在市场、效益、环保等其它重大风险;公司的内部治理存在严重不规范,公司管理层不能证明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手段与内控制度。

14)公司最近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所申报的财务资料是否合规,是否充分、完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计项目出现重大异常变动,且公司无法提供充分的依据对其变动的合理性加以解释;主要的收入、成本、费用间明显缺乏合理的配比关系,且公司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有关成本、费用明显低于相关资产的摊销,且公司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会计报表之间缺乏合理的勾稽关系,或财务数据相互矛盾,使得不能对公司的资产或收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等。

15)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有关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一致认为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的其他因素。

10.拟上市公司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做哪些工作?企业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核准发行前,还需要报送封卷文件和会后事项。

1)封卷是指企业在提交发审委意见落实书面材料并经发行监管部审核后,对原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答复及附件、发审委意见答复及附件等有关资料进行签字归档并封存。

2)会后事项审核程序是为了保证申请企业在经发审会表决通过后至正式发行前不发生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变化而设置的审核程序。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企业必须关注自身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前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即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保荐机构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证监会在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和说明后,将按审核标准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如果企业在发审会通过后没有重大事项发生,或该等重大事项不影响公司的发行,还需办理最终封卷手续。企业在刊登招股说明书的前一工作日,应向证监会说明拟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与前次封卷的招股说明书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出具声明、承诺或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发行与上市

1.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股票发行方案是指股票向投资者发售的具体安排,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股票发行方案由企业和保荐机构协商制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为了保证股票发行方案的时效性,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规定,企业无需在提交股票发行申请时报送发行方案,在发审委审核之前报送即可。

股票发行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承销方式。承销方式有代销和包销两种。在代销方式下,承销商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企业,承销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如果股票没有全部售出,企业本次发行股票不能募足,就满足不了《公司法》第137 条规定的上市后申请再融资的法定条件。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代销方式比较少见,承销通常采用包销方式。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股票,承担全部销售风险。故包销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方式。

2)发行方式。发行方式是指股票向社会公众出售的具体办法。常见的发行方式有上网定价发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市值配售、上网询价发行、网下向法人配售或者上述几种方式的组合等。企业选择股票发行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政策规定,尊重市场习惯,考虑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发行风险、股票二级市场表现、股东结构等因素。

3)发行定价。在发行方案中应明确股票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价格没有事先确定,而是在发行过程中通过询价、竞价等方式确定,则应说明发行价格的确定办法。

4)发行对象。发行对象是指有资格参加股票认购的投资者,比如是否区分一般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是否有设立年限、资产规模、业务类型等要求。

5)股份锁定安排。以上网定价方式发行的股票,一般没有股份锁定期,发行的股票在挂牌交易时一起上市流通。但以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网下配售方式发行的股票,在网上、网下的中签率存在较大差异时,为了保证公平,可以考虑对网下法人配售的股票设定锁定期,该部分股票在其他股票挂牌交易一段时间(多数为3 个月至1 年)后方可上市流通。股份锁定期的设定,使发行的股票能够分批流通,有利于股票的二级市场表现,但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股票的流动性。

6)发行时间。发行方案应说明投资者申购新股的具体日程。选择发行时间要考虑市场状况、其他证券的竞争性发行等因素。

7)路演安排。路演是公司推介股票的行为。通过路演,企业可与投资者直接沟通,提高股票发行的透明度。发行方案应说明路演的场次、网站、时间和地点等。

8)发行程序。发行方案应详细说明发行程序和操作细节(如日程安排、申购上下限、申购程序等),增加发行的透明度,指导投资者申购,促进发行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

2.如何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根据《证券法》第28 条的规定,股票发行价格由企业和保荐机构协商确定,报证监会核准。目前,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制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措施,即发行市盈率原则上不得超过20 倍。今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成熟和股票发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股票发行定价的弹性空间将加大,由企业和保荐机构自主定价或由市场决定发行价格的方式将成为主流。

股票发行定价既要有理性的分析,也要有对市场状况的敏感判断。按照规定,企业应在发审委审核之前提交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作为证监会核准发行价格的重要依据。

根据《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证监发[1999]8 号),定价分析报告应对影响发行价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详细说明商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依据和方法。影响发行定价的因素包括所处行业的状况、企业的市场地位、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同行业或可比公司的股价水平、二级市场景气程度等。从发行定价的过程看,企业先要对股票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大致范围。

股票估值方法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根据企业未来的盈利来估计,如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二是参考类似公司的股票价格定位,如市盈率法、净资产倍数法、EBITDA倍数法、收入倍数法等。

通过估值得出股票价格的大致范围后,企业和保荐机构一般要走访机构投资者,进行预路演,调查机构投资者对预定股票价格的可接受程度,了解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和特别关注的问题,为最后的发行定价作为准备。

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后,在我国证券市场上,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式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1)协商定价。企业和保荐机构根据股票估值和预路演的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了刺激投资者的认购热情,确保股票上市后的市场表现,树立股票良好的市场形象,股票发行价格相比其二级市场价格定位要下降一定幅度。

2)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定价。在向法人投资者网下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方式下,企业和保荐机构事先根据股票估值和预路演的结果,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上限和下限,向法人投资者询价,根据法人投资者的预约申购情况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并以该价格向法人投资者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定价发行。

3)向所有投资者累计投标定价。在累计投标询价发行方式下,企业和保荐机构根据股票估值和预路演的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投资者在该区间内,按照不同的发行价格申报认购数量,根据所有投资者在同一价格水平之上的认购数量累计计算,得出一系列不同价格水平上的总申购量。最后,企业和保荐机构根据总申购量超过发行量的一定倍数,来确定发行价格。上述三类方式中,后两种发行方式利用了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所确定的发行价格通常高于协商定价确定的发行价格。

3.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哪些?

公司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四种:上网定价发行、上网询价发行、市值配售发行、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

1)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保荐机构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所承销的股票,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以确定的发行价格通过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进行委托申购股票的一种发行方式。

2)上网询价发行方式类似于上网定价发行,主要区别在于发行当日(申购日),保荐机构只给出股票的发行价格区间而非固定的发行价格。投资者在申购价格区间进行申购委托(区间之外的申购为无效申购),申购结束后,保荐机构根据申购结果按照发行方案确定有效申购,之后由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申购者的认购股数。

3)市值配售发行方式则是指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发行,是按投资者持有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A 股市值向其进行股票配售的一种发行方式。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新股招股说明书刊登日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市值,投资者在申购日根据自己在市值计算日持有的可用于申购新股的市值申购新股,每10000 元市值可申购1000 股新股。

4)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方式比较复杂,发行价格及网上与网下发行数量都是在申购日之后根据申购情况确定的。发行日,保荐机构给出申购价格区间,以及网上、网下的预计发行数量,最终的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需根据网上、网下的申购结果而定。从上述四种发行方式股票发行前的发行价格与网上发行量的确定性来看,上网定价发行与市值配售发行是一种价格确定、发行量确定的发行方式;而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则是一种价格不确定、发行量不确定的发行方式;在这两种发行方式之间的则是上网询价发行方式,它是一种发行量确定、价格不确定的发行方式。4.拟上市公司经证监会核准后,如何申请在交易所发行上市?

拟上市公司领取证监会的核准通知后,即可与交易所联系安排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有关事宜。不同的发行方式下,公司在股票发行期间需要完成的工作有细微的差别,依时间顺序公司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

1)准备和报送发行申请资料、文件;

2)申请股票发行;

3)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

4)发行结束后领取新股发行结果;

5)申购资金的验资(市值配售发行方式不需要此环节);

6)参与摇号抽签(不同的发行方式略有不同);

7)刊登新股发行结果;

8)准备办理股份登记及股票上市申请资料。

发行结束后,拟上市公司需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

1)变更公司注册登记;

2)上市申请;

3)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4)签订上市协议书;

5)在股票上市前五日刊登上市公告书;

6)上市首日参加上市仪式。

5.什么是路演?

路演这个词源自于英文"Road Show"。简言之,路演是一系列股票发行推介活动的总称,根本目的是促进股票成功发行。路演过程中,企业及保荐机构在主要的路演地对可能的投资者进行巡回推介活动,加深投资者对即将发行的股票的认知程度,并从中了解投资人的投资意向,发现投资需求和价值定位,确保股票的成功发行。

根据证监会《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2 号)规定,企业在新股发行前,必须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至少包括图像直播和文字直播)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司推介的活动,也可辅以现场推介。证监会同时规定了路演的参加人员,即新股发行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保荐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公司推介活动,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则不限。同时,证监会对路演的公告刊登及路演电子文件的报备等事宜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6.如何确定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

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代码是由交易所根据编码规则确定,股票简称则由公司拟定报交易所核定。发行上市公司申请股票简称及股票代码需准备证监会核准批文、股票简称及股票代码申请书。公司在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申请书中应拟定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股票简称,由交易所核定;股票代码则由交易所按照编码规则的要求确定。交易所书面通知公司股票简称及股票代码。

7.企业上市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上市后就成为了一家公众公司,主要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规范运作  规范运作包括树立规范运作的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高管__________人员的运作等。

2)严格遵守股票上市协议  股票上市协议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签订的用以规范股票上市行为的协议。上市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公司上市后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公司上市后应积极履行在股票上市协议中承诺的各项义务,包括及时设立董事会秘书,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按时交纳上市费,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

3)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规范使用要求公司按照招股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如果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同时公司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资金控制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批准授权程序。

4)与交易所保持畅通的联系  公司上市后,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公司重大事项,并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各项检查  公司上市后将接受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所三方的监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进行巡回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并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8.企业上市后如何进行规范运作?

企业规范运作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首先必须解决观念问题,切实端正思想认识,因此公司应树立法规意识、公司意识、股东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风险意识、自律意识及监管意识,以正确的思想看待公司、公司运作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

2)公司应按证监会的各项要求完善治理结构,实现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及业务等方面与大股东彻底分开。

3)按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完善公司章程,并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4)依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规范三会的投票表决,并注意规范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5)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应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定期参加交易所举行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9.企业上市后需要接受交易所哪些持续监管?

企业上市后需要接受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管,同时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

1)信息披露监管。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其主要内容有三项,即日常信息披露监管、市场信息监管和上市公司运作监管。

①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的合并、分立,停牌、复牌)的监管。

②市场信息监管则主要包括报刊、网络等传媒涉及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和股票行情异常波动信息。

③公司运作监管交易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管。

2)实时监控监管。交易所通过交易监察系统,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事后统计分析,借助系统对价量异常波动和交易异常行为的预警和报警,监控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涉嫌违规行为及潜在交易风险。同时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10.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涉及哪些内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下列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证监会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附录

 

附录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特别规定。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上市时,其公司章程除应当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作出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第六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九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上市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条 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二: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甲 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三: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行为,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交易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股票”)的交易,适用本特别规定。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每个交易日915 925 为中小企业板块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11301300 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500 1530 为大宗交易时间。

第四条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本所主机即时揭示中小企业股票的开盘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开盘参考价格是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价格;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未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在开盘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开盘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委托剩余量。

第五条 每个交易日920 925,本所主机不接受中小企业股票的撤销申__________报。

第六条 中小企业股票的收盘价通过收盘前最后三分钟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七条 本所编制中小企业板块指数,以反映中小企业板块总体价格变动和走势。中小企业板块指数编制方法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公布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中小企业板块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当日成交股数/流通股数×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第九条 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应当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十点三十分复牌。本所公布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条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 *ST 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 倍,并且该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异常波___________动指标的计算,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上市首日股票(包括新股、增发、配股、恢复上市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第十一条本所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公布的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包含机构专用席位的,只公布该席位所属会员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公布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板块指数公布前,本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深证A股指数涨跌幅

第十五条 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四:股票发行上市流程图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聘请保荐机构进行辅导

报证监会

出机构备案

保荐机构推荐、报送申请文件

律 师

会计师

评估师

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

证监会初审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证监会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发行股票

派出机构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接收反馈意见,并答

股票上市

就募集资金项目征求发改委意见

 

附录五:深交所发行上市服务

事务所
手机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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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绘网
手机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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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0755--83487163 / 8291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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