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10-12浏览次数:267标签:审计、财会、税务,工商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业

北证公告〔202113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1115日起施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以下简称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本所上市公司,上市时间自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连续计算。在精选层挂牌未满12个月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精选层挂牌时未盈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非限售股份,应当在本规则施行前办理限售。

原精选层挂牌公司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间适用本规则的规定,自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连续计算。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机制进行调整前,承担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应当继续按照现行机制履行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上传,以及相关日常业务办理等职责,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pdf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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