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4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相关信息的披露

发布日期:2023-10-16浏览次数:84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和绩效评价专项审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48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4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相关信息的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5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相关信息的披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2月23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4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相关信息的披露 

为规范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交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的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解释性公告。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除应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关于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的一般披露要求外,还应在取得控制权的报告期补充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区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分别披露在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对于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与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附注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前期和本期取得股权的取得时点、取得成本、取得比例和取得方式;

(二)取得控制权的时点及判断依据;

(三)购买日之前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以及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四)购买日之前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主要假设;

(五)购买日之前与原持有股权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的金额。

三、本解释性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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