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0浏览次数:222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和咨询服务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会【2023】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资委、文资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国资局、文资办,有关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了《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证监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3]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我省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要严格落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要切实发挥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坚持以执业质量为导向,公平、公正选聘具备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轮换政策落地实施。

(二)国有企业截至 2022 年底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5 年的,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于2024 年底前完成会计师事务所更换工作;其他情形按照《管理办法》的年限要求实施更换,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达到 5 年服务年限后予以更换。

(三)国有企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选聘结束 1 个月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情况说明,包括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选聘、应聘、评审的具体情况及决策情况,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前后期审计费用对比等,并附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的资料。

(四)在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期内,如发生审计费用较上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国有企业应在签订合同 1个月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交情况说明,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五)上市公司于2023 年在《管理办法》印发前已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完成 2023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选聘的,无需追溯适用《管理办法》中止聘任重新开展选聘工作;如上市公司在《管理办法》印发前未完成审计机构选聘的,则需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开展选聘工作。

(六)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选聘结束 1 个月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情况说明,包括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选聘、应聘、评审的具体情况及决策情况,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前后期审计费用对比等,并附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的资料。预计无法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前完成选聘工作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二、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主动适应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要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审计准则、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不得以低于项目成本的报价承接业务,要强化信息披露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各监管部门协同做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监管工作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加强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职责对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企业采取通报批评、考核扣分、责任追究、撤销选聘结果、责令更换审计机构等措施。对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屡次违反《管理办法》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串通舞弊、丧失独立性、造成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根据工作需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审议程序,议案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督促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对《管理办法》列明的相关事项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督促上市公司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信息,督促上市公司及其聘任的会计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关于审计轮换的有关要求。

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上市公司执行《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上市公司依法采取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管理措施。

(三)财政部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信息沟通和指导,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及时向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共享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相关信息,助力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优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对于不配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轮换工作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财政部门将依法采取处理措施,视情节严重依法采取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具问询函、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管理措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挥自律监督作用,督促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贯彻执行《管理办法》,配合相关部门持续优化完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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