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IPO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撤材料可以免于现场检查,7大关键点!

发布日期:2022-05-26浏览次数:481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和咨询服务

证监会发布:IPO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7大关键点!

检查对象自收到审核、注册部门书面检查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但该企业在撤回申请后十二个月内再次申请境内首发上市的,应当列为检查对象。

1、现场检查,是指针对申请在境内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检查对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一定方式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2、检查对象确定包括随机抽取和问题导向两种方式。

3、随机抽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相关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确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随机抽取的企业名单范围由中国证监会汇总提供的所有未经上市委会议审议或未经发审会审核且未参与过随机抽取的首发企业构成。

4、问题导向:问题导向的检查对象由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审核、注册部门(以下简称审核、注册部门)确定。在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阶段,首发企业存在与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相关的重大疑问或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影响审核判断的,可以列为检查对象。

5、检查方式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对企业的信息披露整体情况进行检查,专项检查是对企业的重点存疑事项进行专门检查。针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应当采取全面检查方式;针对问题导向的检查对象,审核、注册部门应当结合企业重点存疑事项的性质和内容确定检查方式,检查机构可以围绕上述存疑事项对检查范围进行必要拓展。

6、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检查手段:

(一)查看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

(二)获取有关资金流水,生产、销售、仓储记录,会计凭证等文件资料;

(三)就主要业务循环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穿行测试;

(四)问询检查对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销售、采购、生产、仓储、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

(五)走访检查对象重要客户及供应商;

(六)核查中介机构工作底稿的充分性与适当性;

(七)检查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7、检查对象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的,视检查对象存在信息披露问题严重程度,交易所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对检查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由中国证监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审核、注册部门在后续审核或注册程序中对上述问题予以重点关注。

关于就《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行为,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faxingbu@csr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9日。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行为,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针对申请在境内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检查对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一定方式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检查对象和中介机构应当配合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接受问询时陈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条 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公正,遵守保密规定,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检查对象确定包括随机抽取和问题导向两种方式。

第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相关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确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随机抽取的企业名单范围由中国证监会汇总提供的所有未经上市委会议审议或未经发审会审核且未参与过随机抽取的首发企业构成。

第七条 问题导向的检查对象由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审核、注册部门(以下简称审核、注册部门)确定。在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阶段,首发企业存在与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相关的重大疑问或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影响审核判断的,可以列为检查对象。

第八条 检查对象自收到审核、注册部门书面检查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但该企业在撤回申请后十二个月内再次申请境内首发上市的,应当列为检查对象。

第九条 检查方式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对企业的信息披露整体情况进行检查,专项检查是对企业的重点存疑事项进行专门检查。针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应当采取全面检查方式;针对问题导向的检查对象,审核、注册部门应当结合企业重点存疑事项的性质和内容确定检查方式,检查机构可以围绕上述存疑事项对检查范围进行必要拓展。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的外部专业人员从事辅助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检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检查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启动现场检查前,检查机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检查对象,要求检查对象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相关人员在场配合检查。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检查手段:

(一)查看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

(二)获取有关资金流水,生产、销售、仓储记录,会计凭证等文件资料;

(三)就主要业务循环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穿行测试;

(四)问询检查对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销售、采购、生产、仓储、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

(五)走访检查对象重要客户及供应商;

(六)核查中介机构工作底稿的充分性与适当性;

(七)检查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检查组形成检查报告前,可以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情况听取检查对象的解释说明,并允许检查对象就检查事实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检查组可以重点围绕检查对象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延伸检查,并就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检查对象存在一般性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的,审核、注册部门收到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后应当书面要求检查对象和中介机构进行补充说明、整改规范。

第十八条 检查对象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的,视检查对象存在信息披露问题严重程度,交易所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对检查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由中国证监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审核、注册部门在后续审核或注册程序中对上述问题予以重点关注。

检查对象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稽查部门启动相关程序。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发现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未勤勉尽责、在执业质量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行政监管措施。中介机构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稽查部门启动相关程序。

第二十条 检查对象和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拒绝或阻碍现场检查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由交易所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检查对象的检查结果并不表明对其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代表对其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行为,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我们起草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检查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4 年以来,我会持续对首发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 年 3 月,新《证券法》施行,明确规定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为贯彻落实修法精神,做好配套制度建设,进

一步加强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我们结合监管实践起草了《检查规定》。

二、主要内容

《检查规定》规范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标准、流程以及后续处理工作,明确了检查涉及单位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压实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并加强了对检查人员的监督。

《检查规定》共二十三条,对现场检查适用范围、检查对象、现场检查程序、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明确证券交易所各板块的首发申请企业均予以适用,检查内容为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

(二)确定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按随机抽取和问题导向两种方式确定。随机抽取工作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实施,问题导向企业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审核、注册部门确定。对于随机抽取企业,采取全面检查方式,覆盖企业信息披露整体情况;对于问题导向企业,结合重点存疑事项的性质和内容确定检查方式。

(三)规范检查程序

规范组建检查组、采用检查手段、确认检查事实等全流程内容,确保检查工作的独立、公正、客观、高效。

(四)压实各方责任

对于检查发现首发企业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关人员不予配合检查的情形,明确依法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行政监管措施、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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