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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如有错误或不当之处,敬请各位老师不吝赐教!
一、和收入相关
1、收入申报主体
电商企业的收入申报主体,在普遍的认知中不存在障碍。但近几年来市面上流行了一套专门为电商企业量身打造且不断迭代的“财税合规方案”。此方案一般是借助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资金线上清分:1)清分后的差额(根据一定的规则)进入电商企业对公户,按照服务费形式由电商企业申报服务费收入;2)清分的大额资金(如大部分货款)则进入指定的核定个体户(可能真实也可能是虚设的供应商),由个体户申报纳税(实际也并未纳税)。笔者个人不认同此观点,主要原因是销售主体和业务模式的认定问题。
另有一些电商企业可能是风险地址,无法对外开票发票,或者是发票额度已满(如怕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等原因,有第三方代为开具发票的现象时有发生。
2、总额法/净额法
电商企业的店铺后台的资金除了消费者付款对应的资金流入之外,还有平台扣点、第三方服务费、推广费等。部分企业直接将流入资金扣除流出资金后申报收入,即净额法申报。笔者个人并不认同此观点,主要原因是流入资金是消费者和电商企业的购销关系,而各类支出是电商企业和其他服务方的业务关系。上述的税率不一致、业务关系不一致,不适合用净额进行确认。
3、收入时点
电商企业部分企业采取提现到账确认收入,如未体现则不确认收入。甚至还遇到不想申报收入的不敢提现,账面资金紧张,通过其他路径筹措资金的情形。笔者认为收入确认的时点规定很明确,在电商企业通常表现为结算口径的数据。
二、和成本相关
一般来说成本和收入是按照匹配维度进行结转即可。但在实务中会碰到各种情况。
1、无采购支出票据
部分电商企业不申报收入,也不获取供应商发票,账面上可能表现为预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两边挂账的情形。
2、采购支出票据异常
部分电商企业不止开设一个企业店铺,可能会开设多家店铺,店铺的主体不尽一致。可能存在部分店铺对应的主体无需采购发票情形,将发票均用于主要店铺,导致主要店铺对应的主体收支异常。
3、大额暂估
部分电商企业虽有采购支出,但因供应商另外加税点或者无法开票而采用暂估情形入账,但所得税税前不调增的情形。更甚者,无采购支出,想符合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人为进行了账面的暂估。
三、费用
1、费用不完整
部分电商企业不愿意暴露收入金额,不敢从平台处申请发票。担心一旦申请后,收入严重不匹配。背后的真实情况是收入少确认。
2、由第三方代开费用
电商企业一些账扣的费用无法获取发票,部分电商企业则通过个独、个体户和自然人代开情形开具相等金额的发票。也存在和一些个人合作的业务,通过灵活用工的形式获取服务费发票。
3、超标费用
电商企业最可能超标的是广告与业务宣传费,部分特定行业是30%,大部分是15%。这个比例远远低于电商企业实际的推广比例。
4、虚列费用
部分电商企业可能通过“购买”一些来自平台或者代理商的发票套取资金。
也可能通过一些多快好省的方式获取成本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在大数据时代,电商企业的数据基本是裸奔状态。企业应建立财税合规意识,可持续经营才是生存和发展大计。
作者:李娟
来源:财税蓝色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