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账目上60种“不”合法避税的方法点评(二)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5606标签:高新技术企业审计,深圳公司做帐

二、进项税额方面
        “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细则”对企业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销项税额的具体范围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十八)商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单。
        “增值税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点评:
        既然已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期间取得的购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所列示计算的销项税额加计期初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入库单无关。

      (十九)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点评: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项税额的抵扣,应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的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为依据,税法既没有“自审抵扣”的规定,也没有按照任何种类的现金收据、付款凭证作为确认“进项税额”用于抵扣的规定。

(二十)用背书的汇票作预付帐款,利用现代技术涂改多次复印充当付款凭证,用来骗取抵扣。
点评:同于(十九)款所述

(二十一)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
        “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点评:
        企业“进项税额”的确认和抵扣,只能按照“增值税条例”第八条所列示的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所列明或计算的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

        (二十二)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增值税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应将“进项税额”转入“在建工程”和相关的项目。

        (二十三)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票货、票款异地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点评: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者,进项税额不应予抵扣(尽管192号文件已废止,我认为此类事项仍应执行上述规定)。

       (二十四)商业企业磨帐不报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点评:
        根据上述办法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前应按程序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具体有关内容可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件。

        (二十五)用预付款凭证(大额支票)多次复印,多次充作付款凭证,进行申报抵扣。
点评: 
         可参见第(十九)款的意见内容。

        (二十六)运输发票开具不全,票货不符,或者取得******进行抵扣。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其中: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点评:
          本文虽已废止但上述规定中第2项的要求似仍应执行。

        (二十七)为达抵扣目的,没有运输业务,去运管办、货运中心、地税局等单位“代”开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点评:
        “为达抵扣目的,没有运输业务”由其他单位“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属于“制假单据偷税”行为,代开单位亦应收到惩罚。

        (二十八)铁路客运发票(行李票)当作运输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点评:
        利用“铁路客运发票(行李票)当作运输发票”申报抵扣亦属“偷税行为”。

(二十九)最为典型的是个别企业将拉运垃圾的发票当作运输货物发票申报抵扣。
        《增值税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应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条例细则》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八条中的“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国税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其中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其中: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55号)规定
其中: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的填写,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抵扣进项税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必须按栏目如实一次性填开,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输里程时,除“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外,其余各栏次项目必须填写齐全、规范、完整,运输费用和其他费用必须分别注明。
        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自开票的,应在运费发票下方正中央加盖有开票人识别号、主管地税局名称和代码等内容的“开票人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

点评:
        以上第(二十六)—(二十九)项,“运输发票开具不全,票货不符,或者取得******进行抵扣”、“没有运输业务去……代开发票……”、“铁路客运发票(行李票)当做运输发票”、“拉运垃圾发票当做运输货物发票”等等,根据上规定,显然该项行为均属于使用“虚假票据”用于计算“虚假进项税额”,。

        (三十)进项发票丢失,仍然抵扣进项税额。

点评:
        进项发票丢失,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补办取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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