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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审计准则相关规定
自从财政部2002年首次发布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来,历经数次修订,存货监盘在审计程序中始终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规定:“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1.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2.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规定:“在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运用下列重要审计程序:2.监盘”。
(二)相关处罚情况
2018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案例中,存货监盘程序是涉及处罚最多的审计程序之一,其中比较典型案例的包括獐子岛“扇贝跑路”事件、振隆特产存货监盘失效导致审计失败等。对制造业、农林牧渔业、建筑业等行业而言,存货的存在性认定往往与收入确认直接相关,这就导致证券市场中的舞弊案例往往涉及存货账实不符的问题,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则无法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
二、监盘前的常见问题
(一)缺少监盘计划
1. 案例
根据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发布的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审计机构在实施安徽某公司2017年度报表审计时,未编制监盘计划也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的盘点计划。
2. 建议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盘点安排制订监盘计划,合理安排监盘时间、地点和团队,并针对舞弊的考虑计划不可预见性程序。监盘计划的内容包括:监盘的目标、范围、时间安排、监盘的要点及关注事项、参加监盘人员的分工、实施检查的范围等。
(二)控制测试重形式轻实质
1. 案例
2015年证监会对某公司进行IPO专项财务检查后发现其存货大量盘亏,并分别对公司和审计机构出具行政处罚。审计机构监盘程序中存在的主要瑕疵是存在形式主义,例如:在执行穿行测试时仅检查支持性文件及相关人员签字后就认定其盘点环节内部控制有效;仅通过询问程序了解公司存货盘点范围后就直接采信,导致未发现盘点范围不完整,漏盘天津代工厂的存货。
2. 建议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跟踪交易的处理执行穿行测试,以获取存货盘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的审计证据。在实际测试时应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设计和实施测试程序。具体内容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公司制度是否明确存货盘点范围、方法、人员、频率和时间;
(2)存货保管和记账、盘点和监盘等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3)盘点内容是否完整全面,盘点频率能否满足财务报表及时、准确报送的要求;
(4)盘点方法能否防止盘点人员舞弊,如采用盲盘法而非明盘法,或采用两人一组相互监督的方式,或采用双向复式盘点法等;
(5)盘点表的汇总、核对及盘盈、盘亏处理流程是否及时、准确;
(6)能否通过盘点全面掌握存货的状况,及时发现残、次、冷、背等情况,并及时处理。
三、监盘中的常见问题
(一)盘点期间未停止移动
1. 案例
2019年初,某公司存放于美国3个仓库的存货盘点工作分为2次进行,且2次盘点期间部分货物进行了移库。对于移库的存货在资产负债报日至盘点日是否发生数量变动、是否存在重复或遗漏盘点,审计机构未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且未在底稿中形成相关记录,宁夏证监局对其出具了警示函。
审计机构于2019年12月对公司租用的某仓库进行监盘并询问了相关人员,得知各仓库盘点期间禁止成品、物料入库;如果确实需要入库,则进行详细记录;盘点期间不停止生产等信息。但审计底稿中并未记录对某仓库盘点期间入库3.19吨,出库361.95吨这一异常事项进行验证的审计程序,导致广东证监局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2. 建议
审计人员需了解存货盘点过程中是否暂停盘点资产的移动,以保证盘点结果的完整准确。若由于实际原因无法做到生产暂停和存货收发,应评价被审计单位所釆取的控制程序对存货截止的影响。例如,被审计单位可以在仓库内划分出独立的过渡区域,将盘点期间领用或办理入库的存货暂时存放在此区域,以确保相关存货能够辨识,并仅被盘点一次,如果经评估认为这种控制程序是有效的,则不会因未停止收发货物而影响存货截止。
(二)未关注存货权属
1. 案例
某公司2019年末有大量寄售存货存放于经销商处,约定由经销商统一配送给卖场客户。因寄售存货与经销商自有存货统一堆放,没有标识,无法区分所有权,年报审计机构在监盘时却并未核对监盘数量与系统数量是否相符,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 建议
监盘人员观察盘点现场时,需关注盘点资产是否已经整理有序排列,并有相应标识,以保证盘点工作不重不漏。同时审计人员还应在监盘过程中关注存货权属,例如,若某些存货上附有法院封条,则需考虑这些存货的所有权受限事项是否已在报表中充分披露。
(三)盘点计量方法不合理
1. 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从事钻饰首饰批发零售的新三板公司,审计机构在2016年存货监盘时了解到,公司对成品首饰按贵金属种类区分后,以件为单位计量盘点,并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核算。由于成品首饰不同款型价格差异较大,行业普遍做法是以首饰的贵金属含量为计量单位核算,隶源基的存货盘点、核算方法明显不合理,导致成本核算不准确,但审计人员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深圳证监局对审计机构执行专项检查后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审计机构对“存货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审计机构在执行另一公司2011年、2012年报表审计时了解到,其存货主要为重质碱和石油焦,重质碱一般为袋装,20袋一层,但存放位置较多,很多位置并未按照统一标准放置;石油焦为不规则堆放的物品(类似于煤炭堆),且上下密度因承压而不同,无论体积还是重量都比较庞大,很难移动或逐一过磅。对此,盘点人员对重质碱以“一层一般为20包”进行简单估算,并对不规则摆放或未堆满部分进行了大量的目测估算;对石油焦的盘点方法也极其简略,仅通过大致的体积测量乘以密度得出盘点结果。审计底稿中未说明估算依据、估算方法的合理性,也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估算数据准确性的审计证据,而是直接认可了公司盘点结果,导致未识别出该公司通过少结转原材料成本虚增利润的事实,湖北证监局对其出具行政处罚。
2. 建议
监盘人员应当了解并评估被审计单位釆用的计量方法,即用于估计存货数量的方法,以确定这种计量方式能够保证盘点数的准确性。下面以两类常见存货为例详细说明:
(1)需要称量的存货
审计人员在监盘前和监盘过程中均应校验称量仪器如磅秤的精准度,仪器移动后需要重新校验其精准度,同时需要关注称量尺度的换算。在执行抽盘程序时,还应抽取部分存货重新称量。
(2)堆积型存货
被审计单位盘点堆积型存货(如粮储、盐堆、煤堆、矿堆、石料、沙土、钢废料等)时,传统的方法是采用工程估测、几何计算、高空勘测等,比如把煤堆推成长方体,测量长宽高,再根据煤堆密度计算出其数量。近年来,大型资源性企业已开始广泛使用以激光测量设备为主体的堆料体积测量系统执行盘点工作。激光测量设备使用激光扫描料堆后生成高密度点云,建立料堆的三维模型,通过内置算法输出料堆体积,再依据密度计算数量即可。若被审计单位借助此类测量设备盘点,监盘人员需要关注被审计单位对设备精度的调校情况,并记录原始数据备查。
(四)抽盘方法不当
1. 案例
审计机构对某公司的存货实施盘点表至实物的双向抽盘过程中,针对存货成垛密集堆放、各垛存货间未预留查看空间的情况,审计人员关注不足,未考虑其中空的可能性,仅对各垛存货的顶层、侧面和外围进行称重或质量检查,未使用叉车等工具搬离外层存货,进而对中心部分的存货进行称重和质量检查,导致样本选取受到容易获得偏见的影响,违反了随机抽样原则,未能发现其中大量的南瓜籽皮和霉变产品。同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抽盘比例时,审计人员混淆了存货抽盘的含义,认为通过对各垛存货的最高层、外层以及侧面存货进行抽查就表示对整垛存货进行了完全抽查,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抽盘比例高达88.56%,认为抽盘比例完全满足审计程序的要求,但实际执行的抽盘比例远低于底稿记录。
2. 建议
在执行双向抽盘测试时,监盘人员应当从盘点表单中抽取一些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再从存货实物中选取一些项目追查至盘点表单,以获取有关盘点记录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审计证据。样本规模可根据统计公式、样本量表或凭经验确定,但不论选用何种方法,监盘人员选取的样本应具有难以预见性。要达到这一目的,应当选用简单随机法或系统选样法等统计抽样方法选择样本,避免带着偏见选样,例如,对于成垛堆放的存货,最好按垛抽取,避免不同位置的存货被抽取的概率不同。
(五)未关注减值迹象
1. 案例
审计人员于2018年12月31日对某公司的期末存货实施监盘时,未能关注到存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风险,广东证监局认为其未对存货存在的减值迹象保持关注和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因此出具了警示函。
审计机构在执行另一公司2017年监盘程序时,未对存货盘点照片中显示的陈旧、过时及残次的产成品予以关注,如底稿中存在不良品照片及上年生产的存货照片,被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出具警示函。
2. 建议
监盘人员在现场除了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按计划执行盘点程序外,还应当检查存货以确定其是否存在,检查时应关注存货状况,是否存在过时、毁损或陈旧的存货,并对盘点结果进行双向抽查测试。
四、监盘后的常见问题
(一)未检查倒扎收发单据
1. 案例
某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中,审计机构对公司存货实施监盘的日期晚于资产负债表日,但未取得并复核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记录,未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是否恰当。审计工作底稿中虽列示了资产负债表日至监盘日存货增减变动,但未实施审计程序核实存货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记录。江苏证监局以“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当”为由出具警示函。
证监会于2021年9月对另一公司2010年至2016年的审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原因之一为其未充分、适当地设计和执行存货监盘程序,如2010年至2011年缺少“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及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盘点记录”的底稿。
2. 建议
若被审计单位选择的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不一致,导致审计人员只能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其他日期进行监盘,应当执行前推或后推测试,即对盘点日至报表日期间发生的存货釆购及销售业务,双向核对永续盘存记录和入库单据或货运单据。
(二)未复核专家工作
1. 案例
审计机构在执行某公司2020年报表审计时,将某项目停建存在资产减值风险评估为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对减值资产进行实地监盘及检查,而是委托评估师代为盘点并采用了评估师盘点工作底稿。除此之外在审计底稿中仅有图片作为远程盘点记录,图片亦无审计机构盘点人员及时间等记录,未见视频盘点记录,未能对减值资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充分复核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被内蒙古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 建议
如果审计人员决定利用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工作,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一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规定评价专家是否具有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同时考虑其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例如:某渔业公司聘请了海域测量专业人员协助其盘点,审计人员需对此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及客观性进行评价,并对盘点方案的科学性进行分析,同时可选择行业内的其他专家,如大学教授、研究所、咨询评估中心等,对盘点过程和盘点结论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结论,据此得出监盘结论。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