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了4400万!IPO企业受理前遭遇偷税举报!税局调查后不予立案!

发布日期:2022-09-16浏览次数:287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和绩效评价专项审计

20211223日已受理,第一版招股说明书20211223日没有披露举报信问题,第二版招股说明书2022527日才披露!

2021 7 1 日,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收到《关于举报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偷税》的举报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査局进行调查处理。益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接到关于反映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履行纳税义务,涉嫌偷税的举报以后,进行了为期两个多月的深入实地调查与外调。调查所涉及的相关具体内容如下:湖南华慧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及 2012 -2016年的涉税情况,经查公司在收取货款的当期未及时申报缴税,但已于 2019 年进行逐笔清理,剔除往来款后确认含税销售收入 61,026,053.31 元,在本次调查结论出具之前已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 — 益阳市赫山区税务局补充申报并补缴入库税款23,488,788.86 元,缴纳滞纳金 20,991,616.34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调查反馈,尚未发现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故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建议不予立案稽查。

发行人名称: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 12 24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顾慧军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益阳市赫山区紫竹路 8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顾慧军

行业分类:C3841 锂离子电池制造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牌或上市的情况:公司于 2016 2 18 日在股转系统挂牌,证券简称:华慧能源,证券代码:835895,于2018 7 20日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电容式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所谓电容式锂离子电池,是指在传统圆柱形锂离子电池生产工艺的基础上,创新地结合铝电解电容器生产工艺并对其进行改进和优化后所生产的一种正负极同向引出的圆柱形锂离子电池。

与传统圆柱形锂离子电池生产工艺路线相比,电容式锂离子电池生产工艺路线提升了自动化水平、减少了制造工序。采用电容式锂离子电池工艺生产的电池相对于传统的圆柱形锂离子电池具有更突出的安全性和更好的一致性。电容式锂离子电池生产工艺是一条全新的生产工艺路线,公司是首家将电容式锂离子电池生产工艺路线推向商业化并大规模量产电容式锂离子电池的企业,公司产品被认定为 2018 年度湖南省“100 个重大产品创新”之一。

公司专注电容式锂离子电池超过十年,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信部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19 年度中国锂离子电池出口百强企业、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湖南省电容式锂离子电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公司生产的电容式锂离子电池覆盖磷酸铁锂、三元、钛酸锂、钴酸锂和锰酸锂五大材料体系,得益于电容式锂离子电池生产工艺及相关核心技术,公司产品类型及尺寸可以根据客户需求设计、量身定制,从而满足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公司目前专注于消费类锂离子电池领域,主要根据客户需求定制生产,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玩具、小家电、LED 照明、智能车载设备、电子烟、数码产品等领域。凭借突出的产品安全性能优势及个性化定制服务优势,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积累了一批优质的客户资源。在智能玩具领域,公司是新明玩具、捷达玩具、斯平玛斯特、美驰图、奇士达、卡雷拉等全球知名玩具厂商的电池供应商,在全球智能玩具电池市场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此外,公司在消费类锂离子电池领域的客户还包括赛嘉集团、百家丽、长虹格兰博、松腾实业、金溢科技等国内外知名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顾慧军,其持有公司2,208.276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7.39%,基本情况如下:

顾慧军先生,董事长、总经理,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荣获第一届新湖南贡献奖先进个人。1987 1 月至 1992 12月,任江西宁都食品公司业务主管;1992 12 月至 2002 12 月,在富信五金制品厂等企业从事营销工作;2003 4 月至 2008 5 月,任东莞市富信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10 11 月至 2016 10 月,任东莞市铭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4 5 月至 2017 3 月任东莞市德而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4 5 月至今任容巨机电执行董事;2010 12 月至 2018 9 月,历任华慧有限副董事长、董事长、华慧能源董事长;2018 9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公司报告期内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情况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资金占用情况

2018 年,公司引入新的管理团队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梳理、规范,在梳理财务及内部审查过程中发现报告期外以前年度存在使用个人银行卡代收货款、代付成本及费用的情形,即于 2018 年下半年进行整理,并就补税方案请示主管税务部门及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赫山区税务局进行沟通和咨询。

2019 4 月,根据公司自查补税申请,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赫山区税务局派人到公司进行检查,对公司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了核实,其中,补计不含税收入共计 52,159,019.92 元,补计成本及费用共计 23,584,135.98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赫山区税务局对公司追加申报的收入、成本费用金额进行了确认,准予公司按照申报的方案自行补交税款。但由于缺少对应的发票等可抵扣凭据资料,公司自行补税时主动申请不予税前抵扣,以补计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税款缴纳。公司向主管税务部门主动申报及缴纳补计收入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

2021 7 1 日,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收到《关于举报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偷税》的举报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査局进行调查处理。益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接到关于反映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履行纳税义务,涉嫌偷税的举报以后,进行了为期两个多月的深入实地调查与外调。调查所涉及的相关具体内容如下:湖南华慧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及 2012 -2016年的涉税情况,经查公司在收取货款的当期未及时申报缴税,但已于 2019 年进行逐笔清理,剔除往来款后确认含税销售收入 61,026,053.31 元,在本次调查结论出具之前已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 — 益阳市赫山区税务局补充申报并补缴入库税款23,488,788.86 元,缴纳滞纳金 20,991,616.34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调查反馈,尚未发现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故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建议不予立案稽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补计报告期外收入、成本及费用,补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个人所得税与滞纳金事项,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规范。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将收取的货款扣除成本及费用后,结余补计其他应收款,由股改前原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偿还。因此报告期初,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慧军存在其他应收款项合计 20,873,868.91 元。截至 2019 5 月,顾慧军已向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

在公司补缴完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后,为保护上市后的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股东顾慧军、艾华控股、汤炳文、段荣生、张勇君于 2021 11 18 日出具相关承诺:若因补计 2018 年以前年度收入、成本及费用事项,导致公司受到海关、税务、外汇等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被要求补缴税款或被采取其他措施,因此而产生的相关罚款、利息、滞纳金或任何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发起设立公司时持有的股权比例足额补偿公司因此发生的全部支出和损失,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支出和损失。

上述事项系公司设立初期经营管理不规范所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占用发行人资金的主观意图,且发行人已于报告期内收回了全部款项。为确保公司在以后的运作中避免资金占用的情况出现,公司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对资金占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慧军签署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相关管理制度,在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并承诺不通过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子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本承诺函在本人对发行人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股/控制权或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因补计报告期以前年度收入、成本及费用事项形成对公司资金占用,上述被占用资金已于 2019 年度全部归还,相关的决策程序均已履行;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补计报告期外以前年度收入、成本及费用事项形成的资金占用以及避免形成新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均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3)公司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情形系报告期外以前年度事项形成,上述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报告期内公司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公司首发的法律障碍。

来源:企业上市编委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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