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十大热点税务问题解析

发布日期:2023-07-18浏览次数:283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会、税务

问题一: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请问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偶然所得的个税?

答:不需要,因为不属于无偿赠送。注意:同时。

问题二:屋顶出租、场地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由于屋顶和场地不属于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问题三:我们公司买的房产在异地自用,请问房产税缴纳在公司注册地还是房产所在地?

答: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问题四: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的,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是一次性确认还是分期按年确认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上,对于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所得税上的收入既可以一次性确认,又可以分期计入。

问题五:是否需要取得发票?雇佣大学生干活,支付大学生的报酬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雇佣大学生干活,支付大学生的报酬可以按照“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需取得发票。

问题六:职工个人从公司借款,收不回来,出现坏账,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若是属于非经营性借款,按照规定是不得税前扣除的;若是属于经营性借款,假设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十条规定的债权投资损失六种类型的条件,这笔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七:单位对外无偿提供服务,为什么存在增值税的风险?

答:单位对外无偿提供服务,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服务的纳税风险,如单位对外无偿提供借款,单位对外无偿租赁等等,都会带来增值税的风险。

问题八:我公司账面上有利润,能否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来分红?也就是不公允分红是否合法?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公允分红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司账面上有利润,若是全体股东同意约定,可以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来分红。也就是不公允分红是合法的。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公允分红照样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九:在税务上,居间费是不是就是咨询费?

答:二者不一样。在税务上,居间费是有扣除标准的,不得超过合同额的5%,但是与取得收入相关的真实合理的咨询费允许据实税前扣除。纳税人切记不要随意把居间费变相计入咨询费。

问题十:我们公司租赁的个人房产办公,我们能否要求个人去税务局代开房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的。公司租赁的个人房产办公,可以要求个人去税务局代开房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5%。个人去税务局代开房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税务局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自然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以收到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收款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郝守勇 指尖上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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