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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伍**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299号送达公告
伍**(纳税人识别号:440782********7833):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378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华侨新村9座402)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7年11月30日,你与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股权转让价格110,000,000元。2017年12月5日、2018年1月8日,潘**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合计50,000,000元。2018年1月以上股权变更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潘**指定持有人李*变更登记为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持股股东。你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的实缴资本为16,500,000元,上述股权转让对应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为16,555,000元(实缴资本16,500,000元+印花税55,000元)。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你于2017年11月30日与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股权转让价格110,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终19686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11民初4336号)及相关证据材料;(2)对你授权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3)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4)你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说明》(2022年4月29日)、《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补充说明》、《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说明》(2022年6月24日);(5)《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6)税务征管系统导出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申报情况;(7)经你授权代理人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伍**股权转让的行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税率,追征个人所得税18,689,000元[(110,000,000元-16,500,000元-55,000元)×20%]。
(二)追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伍**与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按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税率,应追征印花税55,000元(110,000,000元×0.0005)。
(三)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上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8,689,000元、印花税55,0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37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37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华税点评
本案是一起个人转让股权,未申报纳税被追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及其滞纳金的案例。本案的涉案金额极高,股权转让价格高达一亿一千万元,最终被追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高达一千八百六十九万元。此外还有印花税以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股权的受让方没有足额支付高达110,000,000元的股权转让对价。根据该《税务处理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受让方潘**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合计仅有50,000,000元,是股权转让对价的一半。由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与对价息息相关,因此需要认定股权转让方的收入金额。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7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8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都是股权转让的收入。第9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因此,纳税人基于合同约定、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关系、附条件的支付对价约定,也属于股权转让的收入。
此外,本案在公告送达的过程中,仅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没有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不清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申报纳税的行为如何定性。不过,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之规定,须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拒不申报纳税的,才构成偷税。如果纳税人能在接受公告后及时申报纳税,则不构成偷税。
来源: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