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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01 扣除项目
1.成本:包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损失按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扣除。(净损失)
(2)已做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除了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02 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基本原则:在扣除项目上,会计和税法不一致时,凡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据实扣除。
(2)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
①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②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a.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b.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c.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d.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e.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是应该支付的职工薪酬,不包括企业的三项经费和五险一金。(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5)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6)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②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①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②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③职工困难补助,帮扶基金;
④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2)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21年新增)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不是全部的职工教育经费),全额扣除;不能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比例扣除。
(4)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3.保险费
【解释1】关联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特例:
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不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以上两种特例下,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解释2】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注意】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2021年新增)
6.汇兑损失
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能重复扣除)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不符合相关性)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PK销售收入×5‰(双重限额取其低)
(1)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双重限额取其低”,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2)销售收入的“三计两不计”原则(广宣费同此原则)
三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两不计: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有例外)。
(3)筹建期间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单比例扣除)
【解释1】区分收入与利得
【解释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实质是主营业务收入)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重要)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属于会计与税法的暂时性差异,可能出现纳税调增,也可能出现纳税调减,与职工教育经费相同。
(1)销售收入的“三计两不计”原则(同“业务招待费”)。
(2)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做题时要注意上一年是否有结转的余额。
(3)注意区分广告费支出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理解方法】广告一般是花钱请媒体特意展出,非广告性赞助重在赞助,不刻意展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特殊情况
①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②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③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影响在哪扣,不影响扣多少)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
(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劳动保护费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注意是合理的)
(2)劳动保护支出主要是工作服、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劳保不能发放现金,否则将被视作工资薪金支出或福利费支出。
(3)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2.公益性捐赠支出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间接捐赠)。
【解释1】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解释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提示:其他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相关问题见教材P26-28。(2021年新增,了解)
(2)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注意扣除顺序)
(3)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认定
(4)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2021年新增)
(5)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②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③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6)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2021年调整)
①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②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③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现金不在可扣除范围。
13.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4.资产损失
(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申报后,准予扣除。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申报后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5.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的其他费用包括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注意】
①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变换名目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②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应如实入账。
③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17.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核电厂操纵员培训费
(1)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2)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注意】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
18.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其取得的资产分成三个成分:
(1)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3)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注意】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确认所得的顺序:先股息,再成本,再转让损益。
19.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1)可限额扣除
(2)不得扣除的保险保障基金:
①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②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3)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4)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20.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激励。
(2)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3)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表所示:
【注意】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①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②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③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3)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4)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有扣除标准的项目
03 扣除凭证
1.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税前扣除金额记载的凭证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2.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4.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
(1)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5.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6.未能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补开、换开凭证,且不能按规定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当年及以后年度追补税前扣除。
7.除发生上述第5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注意】追补扣除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在该支出发生年度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
04 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
【思考】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和纳税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以“罚款”,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案】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在当年扣除;(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05 亏损弥补
1.基本规定
(1)5年弥补期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算起,不论盈亏连续计算。
(2)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3)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胳膊肘不得往外拐)
2.特殊规定
(1)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2021年新增)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解释】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2021年新增)
【注意】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3.筹办期间不计算亏损年度,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来源:金穗源学财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