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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使经过十几年,纵使账簿遗失毁损,偷逃税款仍依法一分不少被追回。H市税务局稽查局克服重重困难,近日成功查处一家房地产公司巨额偷税案。通过一案双查,相关失职税务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H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负责人近日对此有了切身体会。该公司14年前隐瞒收入偷逃大量税款,即使后来账簿遗失损毁,仍被税务部门查清有关违法事实,面临补税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一家企业被两次举报涉嫌偷税
2018年12月4日,H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A公司在开发K项目期间,销售商铺更改合同,低价虚开房产销售发票,隐瞒收入,涉嫌偷税。
8天后,稽查局又接到举报,反映A公司在开发K项目期间,存在“销售住宅商品房更改合同,低开房产销售发票,隐瞒收入,偷逃税款”问题。
两次举报都指向A公司,举报问题相似。稽查局意识到可能问题重大,抽调骨干力量对A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案头分析。
检查发现涉案账簿遗失或损毁
分析征管信息,稽查人员发现A公司早在1997年10月就办理了税务登记,主营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等业务,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集中清算的查账征收方式,土地增值税是先预征、后清算,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一直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申报税种与税额不匹配,存在申报不实的嫌疑。
由于两次举报指向同一个公司的同一项目,对A公司立案后,专案组对两次举报问题并案检查。
根据举报线索,专案组准备调取A公司2006年—2019年期间的账簿、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检查,但A公司表示无法提供,理由是因时间久远,财务人员更换多次,有关账簿资料已经遗失或损毁。
辗转调查取证揭开案件真相
无法查账,专案组决定按两次举报问题的顺序,分别从外围调查取证。
由于该举报案件涉及项目跨越14个纳税申报年度,外围调查取证工作量巨大。专案组先到主管税务机关调阅A公司2006年—2019年期间的税收征管资料,得到的是“查询不到有关资料”的结果,转而到产权登记部门调查涉案商铺的产权登记过户情况,到购房人处核查涉案项目的销售状况和房源状况。根据走访情况,专案组确定A公司检查所属期的申报销售额与售房合同中的汇总金额相差较大,有的房屋已经销售,但没有对应的销售合同。
专案组询问A公司财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表示自己上岗不久,不清楚以前的账务处理情况。A公司法定代表人起初将责任全部推给前任会计,但经过检查人员摆事实、讲道理,让现任财务人员提供了涉案项目采取“售后返租”销售商铺的租赁合同。根据该批合同和前期询问记录,专案组证实涉案项目472个商铺已销售309个,销售总额1.69亿元,已申报销售额7751.68万元,商铺销售额少申报9145.98万元。
与此同时,专案组根据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补充调查通知书意见,对涉案住宅楼542户商品房进行抽样调查,从不动产管理局调取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通过物业公司联系到其中13户一手房业主,这13户业主均不能提供原始购房合同,也不能提供购房付款凭据和价格信息。价格认定机构经评估,确定542户涉案商品房的价格为1.45亿元,已申报开票销售金额7475.37万元,少申报收入6985.18万元。
进一步到办理有关购房贷款业务的银行调查、到物业公司调查,专案组掌握更多证明A公司隐瞒收入的证据。
历经近2年的调查取证,专案组最终查明A公司隐瞒收入少缴税费共计1142.14万元的事实。报经市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稽查局依据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将A公司的少缴税款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处罚。A公司偷税数额较大,其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尚未全部清算,清算后如达到入刑标准,该公司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案双查追究履职不到位责任
一案双查,纪检监察部门发现相关税务人员存在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失职失责问题。
本案中,2007年—2010年,A公司申报缴纳营业税,未预缴或未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员刘某、王某未按照规定对A公司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调查审核,对有关税收违法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股长史某、分管局领导刘某负领导责任;A公司涉案项目2010年基本销售完毕后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原H市地税局S区税务分局未按规定对A公司采取措施,税收管理员刘某负有主要责任,接任者赵某负次要责任;S区税务分局存在税收征管资料交接和归档不规范问题,影响了专案调查。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有关责任人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警告等处分,S区税务分局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总结案件查处情况查漏补缺
根据此案查办情况,建议征管查部门补强薄弱环节。
征收部门要密切关注异常数据、异常纳税申报,及时与风险管理部门沟通。
风险管理部门要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和风险防控,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税务监管体系,将风险防控措施嵌入税源监控全过程。
征管查部门要加强联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征管部门要增强与稽查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重要案件联合检查、复杂案件会审、典型案件按期交流解析、情报互换制度。税务部门要加强外部协作,丰富取证渠道,理顺公安介入时机和案件移送等问题。
作者:钟荣杰 邵宗煌 张彬 蒋守彦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