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税会计处理和现金流量表列示、留抵退税必须知道6个实务问题、最近常见涉税会计处理

发布日期:2022-10-20浏览次数:314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和咨询服务

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等政策,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实施进度进一步持续加快,现就有关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如何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列示?

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列示。

留抵退税必须知道6个实务问题

(一)留抵退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缴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额退还将导致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减少(留抵税额,虽是负债类科目应交税费,但是为负数,相当于资产,相当于国家“欠”企业的税,只是以前不退,抵未来的税款,具有资产性质),实质上未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收入,不涉及企业收入的确认。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补充】从会计分录的处理角度,也可以看出留抵退税并未影响企业损益。

(二)留抵退税是否影响附加——不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第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91日起施行。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中对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的口径、应扣除期限、允许扣除的情形和特殊情况下未扣除完的余额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1.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2.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3.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三)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是否能继续抵扣——可以

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四)留抵退税与加计抵减的关系——互不影响

1.鉴于进项税额与加计抵减额的上述不同性质,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进项税额,其对应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尚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仍可按规定计提、在后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也就是说,按规定已计提或尚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与是否办理留抵退税无关。

2.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15%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五)留抵退税会计分录——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收到的税费返还关的现金

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税费”项目列示。

财政部:最近常见涉税会计处理

问: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问:企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问:你好、我司是农业企业,增值税免税,免征增值税部分是否需要计入“其他收益”?

答: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问: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在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中反映。

问: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如何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列示?

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税费”项目列示。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1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会计处理

资产管理产品因取得应税利息收入、金融资产转让利得等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按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等。

资产管理产品确认应税利息收入等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时,按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利息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转销项税额)。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借记本科目(待转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来源:马靖昊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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