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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企业基本情况
ABC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是生产空气净化消毒器的企业,该公司的主要产品的柜式空气净化消毒器,移动式空气消毒器,壁挂式空气消毒器三大系列,共24个型号产品,该企业提供的纳税申报表上反映,企业2018年年营业收入6000万,毛利率为23%,交纳增值税为327万元,企业利润总额为600万元,交纳企业所得税为175万元,其他附加税为39.5万元,从金三平台显示,该企业经营正常,税负合理。
但税务机关通过发票认证系统看到,该企业2018年度多批次共购进某一种型号的钢材300吨,共135.60万元,购进某类型的灯管5万支,共118.65万元。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可能需要耗用如此多的钢材,税务机关又根据金三系统反映企业的销售明细,没有发现企业在钢材的对外销售,于是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可能有问题,有问题。特别是作为作为空气净化消毒器的重要原材料活性碳基本无购进,且进项发票基本没有看到。
于是税务机关在2019年2月份的一天来到了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税务机关首先查看了企业产品的工艺流程手册,发现物料清单上有钢材这种原材料但用量极少,同时虽然物料清单上也有某类型灯管的耗用,但基本上每一台消毒器耗用数量最多三支,于是税务机关提出到仓库去看一下,发现该仓库库存的该类灯管基本无库存,钢材没库存,于是税务机关基本上明白了是什么回事,接着开始了下面的工作流程:
首先税务机关找到企业负责生产领导人,确认钢材其实很少耗用,基本生产一台设备耗用不到一千克,主要用于作设备中的某个支架,灯管是正常耗用的,但每台消毒器耗用的数量在1-3支,每种型号均不一样。
接着税务机关又找到了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税务机关将从生产部门了解的情况如实转告了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没有办法,只能如实告知详情,由于消毒器的主要材料臭氧发生器,电机,活性碳均没有进项发票,于是在公司总经理的授意下,找到了容易找标的钢材料抵进项税额,另外由于生产中的确需要某类型号的灯管,于是在多付税金后,让供应商多开了一些,主要代替无法取得的发票,财务人员坦承,企业是差多少进项补多么进项,并没有想少交税的故意,并且在生产成本算中,将无法取得发票的几类原材料的成本的按从外面买得的发票折算成相对应的数量进行了领用,并进行了相应的成本核算,所以企业的生产成本是正确的,企业也没有想少交企业所得税的故意,
二、税务机关是如何一眼看穿的
作为一家生产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是有物料清单的及定定额消耗的,如果一个原材料大量购进,而其主要的应耗用的材料没有购进或很少购进,那很显然企业有接受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的事实存在。虽说企业是因为上游供应商无法提供发票而进行代替,但企业取得的发票是建立在虚假的业务之上的,显然为不合规取得发票的行为,并且该行为明显是构成偷税行为。
三、税务机关的处罚
由于企业的行为被税务机关认定是偷税行为,那根据税务机关核实的结果,企业的钢材的135.60万元中,企业实际16.95万元,企业的灯管中118.65万元,有56.5万元实际用于企业的真实生产耗用,是可以抵扣及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物均应作补税及罚款并加收滞纳金处理,于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通知如下:
第一、补增值税 < 135.60+118.65-16.95-56,5>/<1=<1+13%>*13%=20.80万元
第二、应补交附加税费 20.80*10%=2.08万元
第三、应补企业所得税为< 135.60+118.65-16.95-56,5>/<1=<1+13%>*25%=40万元
第四、应处的罚金为应补交税款的1倍,即为62.88万元
第五、应加收的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合计为2.50万元
第六、上述处罚合计金额共为128.26万元,限于下达整改通知之日七日内交清
四、案例对企业及财务人员的重要启示
第一、对上游供应商不按正常提供发票,千万不要另找票进行代替,要找也得找同类的代替,而是想办法沟通,或找供应商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举报如最终没有结果的,需另找供应商。
第二、不是等额代替没有发票的项目就天衣无缝,只要不改变产品成本就是合规的,企业在没有交易的情况下所有取得的发票均不合规,均按未按正确取得发票补交企业所得税。
第三、对生产企业来说,物料清单很重要,财务人员与生产部门应形成相应的协调机制,在此省略一万字。
第四、对基本的生产产品,其物料清单一般税务机关均有所了解,要代替需也各先找相同及相近的,而不能说市场上什么好取得,就弄什么,这个风险很大的。
第五、许多企业均采用加实际有耗用的物料作为发票的来源,在实际中以多消耗达到进项税额抵扣及生产成本上升的双重目的,这点也不要去采用,因为税务机关较真起来,也不难查得出。
第六、企业交税正常,没有预警到,不代表没有问题,所以财务工作是个系统下的逻辑关系,这点需把握各种相关关系合理性。
作者:黄振
来源:企业财税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