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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全国工商联
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
民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促进广大民营企业通过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解决社会问题、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中不断作出新贡献,现就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广大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力量,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开展救助灾害、救孤济困、扶老助残等慈善活动,积极投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已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主体力量,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也应看到,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优势有待进一步发挥。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引导民营企业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方式,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支持民营企业为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的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自觉自愿。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坚持自觉自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民营企业开展和参与各项公益慈善活动或进行捐赠。
(二)合法合规。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利益。民营企业只能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用于公益慈善事业。民营企业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部分是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三)诚信公正。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要诚实守信,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与慈善组织开展的合作,必须依据协议认真履行。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要公平公正,不得要求受赠人、受益人在融资活动、市场准入、资源占有等方面为其创造便利条件或提供利益回报。
三、参与途径
(一)开展社会捐赠。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捐赠资金、产权、物资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捐赠有价证券、专利、技术等探索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新方式。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政府引导下,积极向需求突出的社会领域进行捐赠。
(二)设立慈善组织。
——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设立基金会,或在慈善组织中设立专项基金,探索企业留本冠名慈善基金、公益信托等新载体。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举办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养老、助残等方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不断增加社会公共产品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三)与慈善组织合作。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选择公信力高、专业性强、富有活力的慈善组织开展合作,参与有影响力、创新性和实效性的慈善项目。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持续稳定关注某一公益慈善领域,以形成长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正面积极的社会评价。
(四)组织员工开展志愿服务。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有意识地引导、组织员工,立足于所在地区和所从事的行业,在扶贫济困、帮老助幼、支教助学、卫生保健、科技推广、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心理安抚、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等方面,有计划、有针对性、可持续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五)在投资兴业中吸纳困难群体。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实现公益目标和经济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六)传播慈善文化。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将以“平等、互助、博爱、共享”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慈善理念和以“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的光彩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在企业内部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围,并通过提升合作伙伴和社会公众的慈善理念,传播慈善文化。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采取冠名、资助等协作方式,与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等合作开展各类慈善文化活动。
(七)创新其他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方式。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继续保持发扬光彩事业精神,创新光彩事业发展新模式,并结合自身实际,发挥特色和优势,积极探索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机制。
四、支持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依法设立公益慈善组织。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新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履行部门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丰富完善窗口和在线服务内容,为民营企业依法设立公益慈善组织提供有效的咨询和指导。
(二)协助落实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民营企业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指导民营企业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协同财政、税务部门,做好有关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工作。
(三)做好民营企业与慈善组织和慈善需求对接。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掌握本行政区内的优秀慈善组织和优秀慈善项目状况,及时采集、发布求助信息,主动向民营企业做好推荐工作,为民营企业与慈善需求对接提供便利。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加强合作,通过联系协调、信息共享等方式,搭建展示交流会、项目推介会等平台,促进民营企业与慈善组织对接,开展长期、多样、有效合作。
(四)宣传民营企业公益慈善行为。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积极协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民营企业的慈行善举,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五)完善其他扶持和激励措施。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从土地供应、设施配套、企业服务等方面,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在各级民政部门评选慈善奖项时,应注重表彰民营企业公益慈善典型。在政府采购中,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服务与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把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各项支持措施落到实处。要做好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总结和宣传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中的好经验和涌现出的新典型。要根据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实际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服务。要充分尊重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受赠单位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的意愿落实善款和物品的使用,并及时通报受赠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要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及时听取民营企业关于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建议,主动研究解决民营企业在相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指导民营企业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情况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布,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编制专门的企业年度公益慈善报告。要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督促问题整改,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民营企业开展的各类公益慈善活动的监督。
民政部 全国工商联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