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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自律监管措施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自律标准》”),对于公司债券和ABS的参与者进行了明确的自律监管标准。本文仅是根据文件内容对于需要关注的重点进行解读,具体标准请参考文件正文。
从公开的文件内容来看,《自律标准》有以下内容需要关注:
1、《自律标准》的监管对象涵盖了所有债券发行涉及的机构:发行人(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担保人)、中介机构(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
2、《自律标准》的监管措施有了非常多的创新。比如要求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由专门的第三方来协助进行核查;比如要求发行人追偿损失,这应该是首个提出向发行人追偿的监管措施;比如要求公开致歉,这也是之前很少见的监管措施。
3、《自律标准》明确了情节严重适用的纪律处分措施。从文件的内容来看,纪律处分适用的是情节更严重的违规行为,是比监管措施更加眼里的一种处罚。纪律处分一共包含了5中措施。
4、《自律标准》明确了计入诚信档案的监管情形。计入诚信档案一共包括5中情形,主要是与债券违约与逾期相关的内容。从信用债券的实际情况来看,计入诚信档案的情形均为非常严重的违约行为。
5、《自律标准》认定的违规行为主要是包括申报发行及上市挂牌违规、信息披露及募集资金使用违规和信用风险管理违规三大类型。这三个类型实际上是涵盖了债券申报过程、存续期督导过程以及债券违约之后的处理过程。
6、《自律标准》明确未按相关规则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也可能被采取监管措施。当然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影响投资者理解。也就是说只有让投资者误解或者没有充分披露的情况才会适用监管措施。
7、《自律标准》再次明确结构化发行债券会被采取监管措施。结构化发行债券已经多次被监管机构明确属于不合规行为,本次在《自律标准》中再次明确,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对这个事项的重视。
8、《自律标准》中再次将募集资金使用作为监管重点。2021年以来,已经有多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因为募集资金使用不合规被监管机构进行了自律处分,此次也是一个再次的强调。
9、《自律标准》强化了信用风险管理的地位。《自律标准》中明确要求各监管机构必须要重视信用风险管理,及时制定相关风险化解方案,防止信用风险扩散。2020年以来违约债券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求各方做好信用风险管理。
10、《自律标准》再次明确了专业机构的监管措施和责任。《自律标准》通过单独的一章,对于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充分表明了监管对于各个专业机构的重视,希望专业机构能够在各个领域发挥各自的作用。
来源:债券民工在路上债券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