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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证公告〔2021〕17号
为了明确交易参与人办理交易单元业务相关要求与流程,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pdf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转公司
2021年11月2日 2021年11月2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
为了规范交易参与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办理交易单元初次开通、新增、变更、出租、撤销、缴费等业务,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共用交易单元,交易参与人申请的交易单元原则上同时具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权限。交易参与人仅为北交所会员或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的,可单独申请北交所或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权限。
1.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1.1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负责交易参与人交易单元申请的审查、编号分配、交易单元维护及收费等事宜。
1.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分)负责交易参与人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申请的审查及结算路径维护等事宜。
1.3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证通)负责办理相关通信网关建站、开通及维护等事宜。
2.申请材料接收部门、邮箱及接收时间接收部门:交易运行管理部(咨询电话:010-63889700)接收邮箱:jiaoyi@neeq.com.cn
接收时间:每个交易日的8:30-17:003.初次开通交易单元
“初次开通交易单元”适用于交易参与人成为北交所会员或通过全国股转公司业务备案后,首次申请开通交易单元的情形。
3.1建立通信网关
申请初次开通交易单元前,交易参与人应与深证通联系,签署建站合同,完成网关建站及安装调试工作。具体操作根据深证通相关规定进行。
3.2申请
交易参与人应向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文件: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交易单元开通申请表》(附件1);
(3)《入网开通申请表》(附件6);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
3.3审查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于2个交易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3.4预配交易单元编号及通知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
对通过审查的交易参与人,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当日为其预配交易单元编号,同时通知交易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北分申请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具体要求以中国结算北分的规定为准。
如交易参与人未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向中国结算北分申请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可以终止办理其初次开通交易单元业务。
3.5缴费
交易参与人根据交易单元缴费通知单,于5个交易日内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电子缴费发票通过邮件发送,纸质缴费发票邮寄或到交易运行管理部领取)。
3.6办理
(1)交易参与人完成缴费且其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申请材料获中国结算北分受理之日为T日。
(2)T+1日,中国结算北分维护“交易单元—托管单元—结算账户”的结算路径关系;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完成交易单元配置。
(3)T+2日,深证通维护网关;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通知交易参与人业务办理完毕,交易单元于次一交易日可用。
4.新增交易单元
“新增交易单元”适用于已开通交易单元的交易参与人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新的交易单元的情形。
4.1申请
交易参与人应向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文件: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交易单元开通申请表》(附件1);
(3)《入网开通申请表》(附件6,适用于为新增交易单元配置新网关的申请人);
(4)《网关配置变更申请表》(附件7,适用于新增交易单元适配原有网关的申请人);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
4.2审查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于2个交易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4.3预配交易单元编号及通知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
对通过审查的交易参与人,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当日为其预配交易单元编号,同时通知交易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北分申请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具体要求以中国结算北分的规定为准。
如交易参与人未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向中国结算北分申请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可以终止办理其新增交易单元业务。
4.4办理
(1)中国结算北分受理交易参与人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申请材料之日为T日。
(2)T+1日,中国结算北分维护“交易单元—托管单元—结算账户”的结算路径关系;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完成交易单元配置。
(3)T+2日,深证通维护网关;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通知交易参与人业务办理完毕,交易单元于次一交易日可用。
5.出租交易单元
“出租交易单元”适用于交易参与人(出租方)新增交易单元并租用给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等特殊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的情形。
5.1申请
交易参与人应向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文件:
(1)《交易单元出租申请表》(附件2);
(2)承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承租方承诺书(附件3);
(4)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公章);
(5)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入网开通申请表》(附件6,适用于为新增交易单元配置新网关的申请人);
(7)《网关配置变更申请表》(附件7,适用于新增交易单元适配原有网关的申请人);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9)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
5.2审查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于2个交易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5.3预配交易单元编号及通知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对通过审查的交易参与人,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当日为其预配交易单元编号,交易参与人应及时通知承租方的托管人
(以下简称托管人)向中国结算北分申请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具体要求以中国结算北分的规定为准。
如托管人未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向中国结算北分申请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可以终止办理该出租交易单元业务。
5.4办理
(1)中国结算北分受理托管人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申请材料之日为T日。
(2)T+1日,中国结算北分维护“交易单元—托管单元—结算账户”的结算路径关系;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完成交易单元配置。
(3)T+2日,深证通维护网关;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通知交易参与人业务办理完毕,出租交易单元于次一交易日可用。
6.变更交易单元
“变更交易单元”适用于交易参与人因发生重组、合并、更名或因自身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需要等事项导致的交易单元名称、业务权限变更等情形。
6.1申请
交易参与人应向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文件: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交易单元变更申请表》(附件4);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同时,交易参与人应向中国结算北分提交结算路径变更相关申请材料。具体要求以中国结算北分的规定为准。
6.2审查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于1个交易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6.3办理
在中国结算北分完成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维护后的1个交易日内,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完成交易单元配置,并通知交易参与人相关业务办理完毕,相关业务于次一交易日生效。
7.撤销交易单元
“撤销交易单元”适用于交易参与人因发生重组、合并或因自身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需要等事项导致的需要撤销已开通交易单元的情形。
7.1办理解除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
交易参与人提交申请前,应向中国结算北分申请办理解除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具体要求以中国结算北分的规定为准。
7.2申请
交易参与人向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文件:
(1)《交易单元撤销申请表》(附件5);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
7.3办理
(1)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完成审查且交易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北分提交解除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申请材料之日为T日。
(2)T+1日,中国结算北分解除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完成交易单元撤销工作。
(3)T+2日,深证通维护网关;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通知交易参与人业务办理完毕,相关业务于次一交易日生效。
若拟撤销的交易单元为该网关的唯一交易单元,交易参与人应向深证通申请撤销该网关,否则,该网关将继续产生通信服务费。
8.网关开通、变更及流速权变更
“网关开通、变更及流速权变更”适用于交易参与人对现有交易单元新增、变更网关或变更流速权的情形。
8.1申请
交易参与人应向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文件:
(1)《入网开通申请表》(附件6,适用于单独为现有交易单元配置新网关的申请);
(2)《网关配置变更申请表》(附件7,适用于现有交易单元网关或流速权变更的申请);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
8.2审查及办理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于1个交易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通知深证通进行网关维护。网关维护完成后,相关业务于次一交易日生效。
9.交易单元的缴费
9.1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应当按照收费通知向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使用费、流速费与流量费等费用。
9.2收费标准按《细则》执行,相关费用由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合并计算,分别收取。交易单元开设初费由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各收取25万元人民币;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流量费由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按交易类申报笔数的比例收取。
仅申请北交所交易单元或全国股转系统交易单元的,相关费用由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单独收取。
9.3交易单元开设初费于交易参与人初次开通交易单元时一次性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及流量费按年收取,按日计费,计费期间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于每年12月25日前交纳。
10.其它
本指南由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