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5349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5230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5199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5086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4637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4371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4176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4170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3964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3891
现公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2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月5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7 号(2022 年修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六十二 条第(二)项规定,在“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三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的情形下,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上述规定为收购人以危机上市公司为目标公司,实施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的收购活动提供了制度空间。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关“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条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现提出如下适用意见: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面临严重财务困 难: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二、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三、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10 日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7 号》(证监会公告〔2011〕1 号)同时废止。
来源: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