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22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3-10-31浏览次数:62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和绩效评价专项审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0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2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月5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7 号(2022 年修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六十二 条第(二)项规定,在“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三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的情形下,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上述规定为收购人以危机上市公司为目标公司,实施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的收购活动提供了制度空间。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关“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条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现提出如下适用意见: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面临严重财务困 难: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二、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三、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10 日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7 号》(证监会公告〔2011〕1 号)同时废止。

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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