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7浏览次数:136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会、税务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1〕72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等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2021年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深证上〔2020〕50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2021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7月23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2021年修订)

第一条为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证券发行、上市审核效率,维护审核工作秩序,依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发行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上市公司、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向本所创业板转板上市(以下简称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

第三条发行人、转板公司、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向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书面原件一致。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相关申请文件、转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应由两名保荐代表人签字。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申请文件应由两名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每名保荐代表人可在创业板同时负责两家在审企业,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仅可在创业板负责一家在审企业:

(一)最近三年内有过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二)最近三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转板上市、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申报项目时,保荐人应针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其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是否存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况做出说明与承诺。

第四条本所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五条除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外,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发出补正通知,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发行人、转板公司、上市公司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一)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文件目录不相符;

(二)申请文件目录中的文件名称与文件本身内容不相符; 

(三)不适用申请文件目录情况的说明与提交的申请文件不一致;

(四)申请文件无法打开或读取;

(五)文档字体排版等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

(六)申请文件签字处缺少本人亲笔签字,或者签字不清晰;

(七)申请文件盖章处未加盖公章,印章不清晰,或者公章上的名称与应盖章机构的名称不一致;

(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加盖总所公章;

(九)相关文件因无法提供原件而提供复印件的,未由律师提供鉴证意见;

(十)招股说明书、转板上市报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表未在六个月有效期内;

(十一)本所认定应当补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发行人、转板公司、上市公司补正申请文件的,本所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发行人、转板公司、上市公司完成全部补正要求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本所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发行人、转板公司、上市公司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申请并说明撤回理由。

第八条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本所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出具受理通知。

受理当日,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转板公司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转板上市报告书、转板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上市公司申请文件中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文件、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上市公司申请文件中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等文件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

申请一经受理,发行人、转板公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发行上市、转板上市相关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对申请文件进行更改。

第九条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于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所规定的途径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本所报送工作底稿,保荐人还应当同时报送验证版招股说明书、转板上市报告书,供监管备查。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或者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证券违法违规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或者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转板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

(二)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或者转板公司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回购等事项;或者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证券违法违规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或者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转板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

(三)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适用简易程序的,其申请文件不齐备。

(四)除本款第(三)项情形外,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或者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证券违法违规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或者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转板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

(五)上市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因证券违法违规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转板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本次交易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规定的相关主体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判决生效之日起未满36个月内;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保荐人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在一年内累计两次被本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本所相关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向本所报送新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

保荐人报送的转板上市申请在一年内累计两次被本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本所相关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向本所报送新的转板上市申请。

保荐人报送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在一年内累计两次被本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本所相关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向本所报送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

第十二条本所受理发行人、转板公司、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并不表明申请文件符合法定要求,也不表明本所同意发行人、转板公司、上市公司的发行上市、转板上市申请。

第十三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深证上〔2020〕509号)同时废止。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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