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附件)

发布日期:2023-11-21浏览次数:60标签:尽职调查和投资管理咨询审计,工商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业

2021年4月29日 上证发〔2021〕26号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目 录

第一号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号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第三号 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第四号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或重大投资行为

第五号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第六号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第七号 公司重大资产报废

第八号 公司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第九号 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号 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转移公司债券清偿义务

第十一号 公司重大资产抵质押

第十二号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号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第十四号 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第十五号 公司股权、经营权等被委托管理

第十六号 公司被托管或者接管

第十七号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第十八号 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第十九号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关闭、解散

第二十号 发行人重要子公司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第二十一号 发行人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第二十二号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

第二十三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号 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五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号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发生变动

第二十七号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第二十八号 公司分配股利

第二十九号 公司名称变更

第三十号 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

第三十一号 发行人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

第三十二号 债券增信措施发生变更

第一号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适用范围:

发行人或者其重要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变化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滞;

2.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或行业环境变化、遭遇重大灾害、特许经营权变化;

3.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拖欠职工工资。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关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告

一、重大变化情况

(一)业务陷入停滞

1.业务陷入停滞的主体。

2.业务陷入停滞的原因及起始时间。

3.陷入停滞的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营业收入及利润占比情况等。

(二)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原生产经营状况和外部条件。

2.重大变化的发生原因、发生时间。

3.重大变化的具体情况。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一)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尤其是对公司收入、成本、利润、现金流的影响。

(二)预计重大变化的持续时间。

(三)预计重大变化可能导致的损失。

(四)公司为消除重大变化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成效。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

2.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上涨、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或数量同比下降超过30%,且相关情况持续时间超过一个季度的,应视为本指引所称的采购销售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但发行人有合理理由认为相关情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除外。

3.在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的情况下,公司实发工资总额不足应发工资总额50%且持续时间超过一个季度的,应视为本指引所称的严重拖欠职工工资,但发行人有合理理由认为相关情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二号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适用范围:

发行人或者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因债权难以实现、资产发生减值、投资亏损、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等原因导致发生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发生重大损失的公告

一、重大损失情况

(一)重大损失的具体情况。

(二)重大损失的发生原因、发生时间。

(三)(可能)涉及的损失金额。

(四)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决策情况(如有)。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结合重大损失的发生原因,分析损失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并说明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损失发生且预计损失金额达到披露标准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并及时披露损失处理进展情况。

2.公司如发生安全事故、遭受自然灾害的,应当及时评估相关事项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可能造成的损失金额,并及时按照本项要求予以披露。


第三号 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适用范围:

市场上出现关于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者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资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关于市场传闻的说明

一、传闻及核实情况

(一)相关市场报道或传闻内容。

(二)公司的核实情况及结果。如需较长时间核实的,应当说明预计所需的核实时间和目前进展情况。

(三)无法判断报道传闻真实性的,应当说明前述核实的情况,公司无法判断的理由,以及公司是否有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核实的计划。

二、影响分析

市场传闻对公司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发行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需要说明的传闻或报道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并根据传闻核实进展情况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第四号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或重大投资行为

适用范围:

1.发行人或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出售转让资产或将资产作为出资标的,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交易标的的价值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2)交易产生的损益占发行人上年度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2.发行人或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出售转让股权或将股权作为出资标的进行投资,导致丧失标的公司控制权,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也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标的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占发行人上年度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2)标的公司上年度净利润占发行人上年度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标的公司上年末总资产占发行人上年末总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3.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之间出售转让资产或将资产作为出资标的,不适用本项要求。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出售转让资产或进行重大投资的公告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交易各方当事人、交易标的名称、交易原因和目的、交易价格、交易预计损益情况、交易协议签署日期等。

(二)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

二、交易对方或共同投资方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为法人的,披露其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及其最近一年开展情况、资信和诚信情况等。

2.为自然人的,披露其姓名、性别、国籍、最近一年的职业和职务、资信和诚信情况、其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业务等。

(二)与发行人关系

是否是发行人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受同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

(三)主要财务情况(适用于非自然人)

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如果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共同投资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的主要财务情况。

三、交易标的情况

发行人出售转让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标的的,披露标的资产的下列情况:

(一)交易标的为股权的,披露股权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账面价值(并说明其审计情况)、评估价值(如有)、公开市场价格(如有)。同时披露标的公司下列情况:

1.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发行人持股比例等基本情况。

2.主要业务及其最近一年开展情况。

3.主要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货币资金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并说明其审计情况)。

4.如出售转让子公司股权或以子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标的导致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是否存在发行人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该子公司占用发行人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有,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发行人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二)交易标的为债权的,披露债权的下列情况:

1.债权债务人名称。

2.债权金额、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如有)。

3.债权发生原因、到期时间及诉讼时效经过情况、所附担保情况。

(三)交易标的为其他资产的,披露资产的下列情况:

1.资产名称、类别、位置、数量、权属等基本情况。

2.资产的运营情况。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账面价值(并说明其审计情况)、评估价值(如有)、公开市场价格(如有)。

(四)对外投资出资标的为现金的,说明资金来源、是否使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四、投资对象情况

(一)投资对象为股权的:

1.如为新设公司,披露新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安排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披露各主要投资人的出资比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披露前五名股东的持股比例。

2.如为对现有公司增资的,除应披露前项内容外,还应披露标的公司被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主要财务情况(包括不限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并说明其审计情况)、诚信情况、权属情况(包括交易标的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负担、是否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是否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投资对象为非股权的,披露投资事项的具体内容、项目建设期(如有)、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财务数据及重要假设条件)、项目分成(如有)等情况。

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包括合同主体、各方主要权利义务、交易价格及其确定依据、支付方式(现金、股权、承债、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全额一次付清、分期付款)、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违约责任等。如合同附带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的,应予以特别说明。

如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如有)或公开市场价格(如有)差异超过30%的,应当说明原因。

六、重大投资的其他披露事项

(一)投资期限、已投资情况、预计及已实现的投资收益(如有)。如未达到投资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说明原因。

(二)重大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况,包括投资合同履约风险、投资进入新领域的经营风险等,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三)投资所需的债务融资金额、预计资金来源、预计的资金成本、预计投资收益和现金流及其对资金成本的覆盖程度。

七、相关决策情况

(一)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情况,包括决策机关、决策时间、决策结果,并说明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审议情况。

(二)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情况(如有)。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安排或决议内容(如有)。

八、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出售转让资产或对外投资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的影响。如存在负面影响的,还应当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当于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出售转让资产、进行重大投资后两个交易内披露本公告,并于形成后续决议、签订相关协议、得到主管机关批复、资产过户登记等相关事项发生重大进展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事项进展。

2.适用范围第一项中的资产包括股权。

3.发行人与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适用本项要求,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项要求。


第五号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适用范围:

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单次放弃财产价值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放弃财产价值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3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放弃财产的公告

一、单次放弃财产情况

(一)财产情况:

1.财产为股权的,披露股权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账面价值(并说明其审计情况)、评估价值(如有)、公开市场价格(如有)。同时披露标的公司的下列情况:

(1)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发行人持股比例等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业务的开展情况。

(3)主要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货币资金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并说明其审计情况)。

(4)如放弃股权导致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是否存在发行人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该子公司占用发行人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有,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发行人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2.财产为债权的,披露债权的下列情况:

(1)债权债务人名称。

(2)债权金额、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如有)。

(3)债权发生原因、到期时间及诉讼时效经过情况、所附担保情况。

3.为其他财产的,披露财产的下列情况:

(1)财产名称、类别、位置、数量、权属等基本情况。

(2)资产的运营情况。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账面价值(并说明其审计情况)、评估价值(如有)、公开市场价格(如有)。

(二)如放弃财产涉及他方当事人的(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债权中的债务方、赠与协议中的受赠方),披露他方当事人的下列情况:

1.基本情况

(1)为法人的,披露其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及其最近一年开展情况、资信和诚信情况等。

(2)为自然人的,披露其姓名、性别、国籍、最近一年的职业和职务、资信和诚信情况、其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业务等。

2.与发行人关系

是否是发行人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受同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

3.主要财务情况(适用于非自然人)

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如果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共同投资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的主要财务情况。

(三)放弃财产协议的主要内容(如有)。

(四)财产的交付或登记情况。

二、累计放弃财产情况

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放弃财产的价值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30%的,按财产类型分类披露所放弃财产的价值、累计放弃财产价值总额。

三、放弃财产原因

结合所放弃财产涉及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所处行业地位及行业发展前景等事项,说明放弃财产的原因。

四、相关决策情况

(一)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情况,包括决策机关、决策时间、决策结果,并说明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审议情况。

(二)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情况(如有)。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安排或决议内容(如有)。

五、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就放弃财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募集说明书约定及发行人承诺发表明确意见,并分析放弃财产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如存在负面影响的,还应当披露拟采取的持有人权益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当于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放弃财产事宜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并于得到主管机关批复、签订相关协议、完成产权或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项发生重大进展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事项进展。

2.无偿划转和赠与属于本项要求所称放弃,股权(份)及债权属于本项要求所称财产。

3.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放弃财产的价值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30%的,发行人应当于5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放弃财产累计每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30%的,发行人均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号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适用范围:

1.本项要求所称重大重组是指发行人或其重要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其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情形:

(1)资产总价值占发行人上年末资产总额50%以上的;

(2)资产在上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

(3)资产净额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发行人或其重要子公司出售转让资产、发生重大投资行为如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不适用《发行人出售、转让资产或进行重大投资》,发行人应当按本项要求披露。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告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背景和目的

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背景和目的。

二、交易对方情况

交易对方为法人的,披露其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发展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下属企业名目等;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性别、国籍、住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其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为公司关联方的,应以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的方式披露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情况

(一)披露交易标的情况,包括:

1.交易标的的名称和类别、权属状况、相关资产运营情况。

2.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包括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并说明其审计情况。

3.最近三年又一期的利润分配情况。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存在同比变动超过30%的,应进行分析并披露变动原因。

5.标的资产预估作价及定价公允性。通过列表方式分别披露各项资产的原账面值、预估作价等情况,并针对单项资产说明增值的原因,并披露预估方法的恰当性。标的资产中,矿业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占预估值比例超过50%的,应单独作出说明。

(二)交易标的为股权类资产的,还应当披露:

1.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

2.该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发行人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持股型公司的,应当披露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的公司股权是否为控股权。

4.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前置条件。

5.标的公司目前的未决诉讼、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

6.标的公司的下属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资产,或有重大债权债务的,应参照非股权类资产披露要求披露相关情况。

(三)交易标的为非股权类资产的,还应当披露:

1.标的资产是否需要办理相应权属证明、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权属证明、是否存在已被质押、抵押情形、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2.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是否已具备相应的开发或开采条件。

3.涉及单独或合并出售债权的,披露债权形成的具体情况、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按约偿还、出售债权是否存在向购买方输送现金流的情况。

4.涉及单独或合并转移债务的,披露拟转移债务的账龄以及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情况,是否已过诉讼有效期,是否属于本可销账的债务。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包括合同主体、交易价格及其确定依据、支付方式(现金、股权、承债、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全额一次付清、分期付款)、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违约责任等。

如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公开市场价格差异超过30%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中介机构意见(如有)

如发行人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的,应明确披露相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所出具的报告意见,包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标的资产审计报告、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六、相关决策情况

(一)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情况,包括决策机关、决策时间、决策结果,并说明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审议情况。

(二)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情况。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安排或决议内容(如有)。

七、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影响

(一)重大资产重组实施中的相关风险。

(二)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的预计影响。拟通过重组改变业务或新增业务的,应当披露发行人或重组方对公司未来发展是否有明确方向。通过重组挽救财务危机的,应当披露重组后仍面临资金、资本结构等财务风险及重组方提出的降低财务风险的明确措施。

(三)重组方在重大资产中所做的资产注入、盈利预测等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发行人应于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


第七号 公司重大资产报废

适用范围:

发行人或者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单项固定资产,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而报废清理且资产价值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关于重大资产报废的公告

一、资产报废情况

(一)报废资产的所有权人与使用主体。

(二)报废资产的资产原值、预计和实际使用年限、折旧减值情况、预计可回收净值、评估价值(如有)。

(三)报废原因和资产清理情况。

(四)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决议情况。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资产报废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重点披露对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影响。如存在负面影响的,还应当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发行人应当于相关资产报废处理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


第八号 公司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适用范围:

1.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单次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资产价值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一个自然年度内新增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涉及债权余额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30%以上,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虽然金额不满足以上标准,但资产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发行人也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资产被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关于资产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公告

一、单次被查封、扣押或冻结情况

(一)资产情况

1.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资产为股权的,披露股权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账面价值(并说明其审计情况)、评估价值(如有)、公开市场价格(如有)。同时披露标的公司下列情况:

(1)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发行人持股比例等基本情况。

(2)主要业务及其最近一年开展情况。

(3)主要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货币资金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并说明其审计情况)。

2.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资产为债权的,披露债权的下列情况:

(1)债权人名称、债权到期时间及诉讼时效经过情况、所附担保情况。

(2)债权金额、债权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如有)等。

3.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资产为其他资产的,披露资产的下列情况:

(1)名称、类别、位置、数量、权属等基本情况。

(2)资产的运营情况。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账面价值(并说明其审计情况)、评估价值(如有)、公开市场价格(如有)等。

4.资产上的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实施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起止日期。

(三)是否为轮候查封、扣押或冻结,导致被轮候查封、扣押或冻结的累计债权金额(如有)。

(四)导致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事项基本情况、涉及的债权金额(如有)、事项进展。

二、累计被查封、扣押或冻结情况

一个自然年度内资产新增被查封、扣押或冻结,涉及债权余额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30%以上的,披露下列情况:

(一)导致新增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债权余额。

(二)截至批准报出日,累计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资产价值总额及各类资产价值。

(三)就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单项资产,按照单次被查封、扣押或冻结情况中关于资产的要求披露单项资产情况。

三、被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情况

(一)被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资产具体情况。

(二)被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日期及原因。

(三)该项资产上存在的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四、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查封、扣押或冻结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并说明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当自公司收到有权机关(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通知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

2.一个自然年度内新增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涉及债权余额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30%以上的,发行人应当于5个交易日内披露累计被查封、扣押或冻结情况。

3.一个自然年度内新增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涉及债权价值余额每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30%以上的,发行人均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此前已披露且情况无变化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事项可以索引披露。


第九号 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适用范围:

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单笔新增借款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20%,或一个自然年度内新增借款余额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50%,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新增重大借款的公告

一、单笔新增借款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20%

(一)借款人情况

借款人名称、主要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货币资金总额、负债总额及其中的流动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并说明其审计情况)。

(二)借款协议主要内容

债权人类型、借款协议签署日期、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担保措施。

二、新增借款余额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50%

(一)新增借款概述

上年末借款总额、计量日借款总额、新增借款余额及其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

(二)新增借款的类型

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其他有息债务等类别,披露新增借款的类型。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分析新增借款对公司财务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如存在负面影响的,还应当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本项要求所称借款,是指有息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用类债券、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其他有息债务等。但因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增加的借款,不适用单笔披露要求。

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新增借款,不适用本项要求。

2.新增单笔借款的,发行人应于签订借款协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无论借款人是否实际支取相应款项)。

3.发行人应当于每个季度末计量公司一个自然年度内新增借款余额(与上年末借款轧差计算)。如新增借款余额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50%的,发行人应当于下月月初5个交易日内披露新增借款余额情况。新增借款每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50%的,发行人均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项要求中的借款担保措施,如为抵质押的,按照《公司重大资产抵质押》中关于抵押物的要求披露;如为其他增信方式的,按照《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中关于担保人的要求披露。


第十号 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转移公司债券清偿义务

适用范围:

1.发行人转移公司债券清偿义务的,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发行人或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单次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或承担他人债务的公告

一、转移公司债券清偿义务情况

(一)债券的基本要素。

(二)转移债券清偿义务的金额。

(三)转移债券清偿义务的原因及对价。

(四)新承继方对原债券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基本要素、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事项、增信措施事项、债券受托管理、持有人会议机制等相关权利义务)的承继情况。

(五)是否涉及部分转移,发行人就转移后的债券是否承担清偿或担保责任。

(六)承继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

(七)承继协议履行情况。

二、承担他人债务情况

(一)原债务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类型、原债务人名称、债务发生原因、债务金额、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方式、担保措施等。

(二)所承担债务的金额。

(三)承担原因及对价。

(四)所承担债务的内容。如公司承担债务的同时修改原债务内容的,应当披露修改后的债务内容。

(五)是否涉及部分承担,原债务人就转移后的债务是否承担清偿或担保责任。

(六)承担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

(七)承担协议履行情况。

三、新债务人情况

(一)新债务人名称、主要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货币资金总额、负债总额及其中的流动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并说明其审计情况)。

(二)转移公司债券清偿义务且承继方为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的,还应当披露承继方的下列情况:

1.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信和诚信情况。

2.主要业务及其最近一年开展情况。

3.其他可能影响承继方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

四、相关决策情况

(一)转移方和承担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情况,包括决策机关、决策时间、决策结果,并说明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审议情况。

(二)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情况(如有)。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安排或决议内容(如有)。

五、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一)转移或承担债务后,发行人单体及合并的负债总额、有息债务金额及资产负债率。

(二)转移或承担债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如存在负面影响的,还应当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当于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转移或承担债务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并于持有人会议召开、签订转移或承担协议、完成转移或承担等相关事项发生重大进展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事项进展。

2.发行人或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承担他人债务每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的,发行人均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此前已披露且无变化的事项可以索引披露。

3.发行人转移债券清偿义务的,应当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公告中参照债券发行文件关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内容,披露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的财务和资信情况。

4.发行人或者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承担他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应当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公告(如有)或者本公告中,参照债券发行文件中关于原债务方的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承担方的财务和资信情况。


第十一号 公司重大资产抵质押

适用范围:

1.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抵质押资产,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单次抵质押的资产价值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

(2)一个自然年度内新增抵质押,涉及的抵质押资产价值余额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50%以上。

2.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对同一主体(含该主体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抵质押,如一个自然年度内实际承担担保责任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对该主体的剩余担保情况。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重大资产抵质押的公告

一、单次抵质押情况

(一)抵质押物情况

1.质押物为股权的,披露股权最近一期的账面价值(并说明其审计情况)、评估价值(如有)、公开市场价格(如有)。同时披露标的公司的下列情况:

(1)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发行人持股比例等基本情况。

(2)主要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货币资金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等(并说明其审计情况)。

2.质押物为债权的,披露债权的下列情况:

(1)债权人名称、债权到期时间及诉讼时效经过情况、所附担保情况等。

(2)债权金额、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如有)。

3.抵质押物为其他资产的,披露资产的下列情况:

(1)资产名称、类别、位置、数量、权属等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账面价值(并说明其审计情况)、评估价值(如有)、公开市场价格(如有)。

4.抵质押物上除本次抵质押外的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二)被担保人情况

1.被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披露其姓名、性别、国籍、最近一年的职业和职务、资信和诚信情况、其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业务等。

2.被担保人为法人的:

(1)披露其名称、主要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货币资金总额、负债总额及其中的流动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并说明其审计情况)、资信和诚信情况。

(2)被担保人为发行人合并范围外主体的,还应当披露被担保人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主要业务及其最近一年开展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

3.与发行人关系。被担保人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受同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

(三)抵质押情况

1.抵质押人、被担保人、债权人名称。

2.被担保债权金额(如有)、类型、到期时间。

3.抵质押类型、金额、范围、抵质押责任承担期间。

4.共同担保、反担保情况(如有)。

5.其他抵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6.抵质押协议签署及抵质押物登记、交付情况。

二、累计抵质押情况

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一个自然年度内新增抵质押,涉及资产价值余额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50%以上的,披露下列情况:

(一)截至计量日,累计被抵质押资产的价值总额及各类资产金额。

(二)就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单项资产,按照单次抵质押情况中关于资产的要求披露资产情况。

三、相关决策情况

(一)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情况,包括决策机关、决策时间、决策结果,并说明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审议情况。

(二)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情况(如有)。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安排或决议内容(如有)。

四、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资产抵质押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如存在负面影响的,还应当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新增单笔抵质押的,发行人应于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抵质押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并于签署抵质押协议、完成登记、交付手续等相关事项发生重大进展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事项进展。

2.发行人应当于每个季度末计量被抵质押资产的价值。如抵质押资产的价值余额(与上年末轧差计算)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50%的,发行人应当于下月月初5个交易日内披露累计抵质押情况。新增抵质押每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50%的,发行人均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此前已披露且情况无变化的抵质押事项可以索引披露。

3.提供最高额抵质押的,抵质押金额以最高额为准。主债权尚未发生或部分变动不影响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融资性担保公司、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性担保,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自身房地产开发业务为购房业主提供的按揭担保,其抵质押不适用本项要求。

5.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债券提供抵质押,担保物灭失或价值同比下降超过30%或存在相关风险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项起因、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救济权利。


第十二号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适用范围:

1.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一个自然年度内新增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2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对同一主体(含该主体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如一个自然年度内实际承担担保责任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对该主体的剩余担保情况。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的公告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新增对外担保余额

(一)新增对外担保余额及其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

(二)新增对关联方的对外担保余额。

二、对同一被担保人提供大额担保

对同一被担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内新增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20%的,披露下列情况:

(一)被担保人情况

1.被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披露其姓名、性别、国籍、最近一年的职业和职务、资信和诚信情况、其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业务等。

2.被担保人为法人的,披露其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主要业务及其最近一年开展情况、主要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货币资金总额、负债总额及其中的流动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并说明其审计情况)、资信和诚信情况、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

3.与发行人关系。被担保人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受同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

(二)截至计量日,累计被担保债权总金额。

三、同一担保人提供大额担保

同一担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内新增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20%的,披露下列情况:

(一)担保人名称。

(二)担保人主要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货币资金总额、负债总额及其中的流动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并说明其审计情况)。

(三)截至计量日或批准报出日,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及占担保人净资产的比例。

(四)担保人就对外担保事项的风险控制机制及其履行情况。

(五)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20%的,还应当披露债权金额、债权到期时间、担保金额、担保责任承担期间、共同担保及反担保情况(如有)等。

四、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对外担保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如存在负面影响的,还应当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本项要求所称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具有承担担保责任意思表示的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方式。

2.单笔对外担保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20%的,发行人应当于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对外担保事项后及时披露本公告。

3.发行人应当于每个季度末计量公司一个自然年度内新增对外的余额(与上年末借款轧差计算)。如同一担保人新增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20%,或对同一被担保人新增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20%的,发行人应当于下月月初5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应情况。新增对外担保每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20%的,发行人均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此前已披露且情况无变化的对外担保事项可以索引披露。

4.提供最高额担保的,担保金额以最高额保证金额计算。主债权尚未发生或发生变化不影响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融资性担保公司、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性担保,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自身房地产开发业务为购房业主提供的按揭担保,其对外担保不适用本项要求。


第十三号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适用范围:

1.发行人或者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公司信用类债券或境外债券且构成违约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发行人或者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其他债务的违约情况,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单次违约金额达到1000万元或者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5%以上;

(2)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违约余额达到5000万元或者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

3.债务绝对金额不满足前项标准,但该债务违约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发行人亦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

一、违约债务的情况

(一)债券违约的,披露违约债券发行人名称、债券名称、债券简称、债券代码、发行金额、发行期限和结构、最新评级情况、本计息期债券利率、本息兑付日、本期应偿付本息金额、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增信安排(如有),以及其他对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其他债务违约的,披露债权人名称、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利率、本息兑付日、本期应偿付本息金额、借款的担保措施,以及其他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违约情况

(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分析违约原因。

(二)违约金额、违约时间和截止目前的处置进展。

(三)截至报告日,公司有息债务总额及其期限结构、逾期债务的累计总额(包含本金、利息、违约金和罚息等)。

三、影响分析和后续处置安排

(一)违约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二)结合前述影响披露债务后续偿还计划或重组安排。

(三)触发公司信用类债券交叉违约、提前清偿条款情况(如有)。

(四)公司债券违约的,说明公司拟采取的持有人权益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落实持有人会议决议、偿债保障措施),并披露发行人、受托管理人等机构的联系人。

四、增信措施情况(如有)

如公司债券存在增信措施的,发行人还应当在本公告中披露:

(一)增信机构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增信措施的原因。

(二)增信措施目前的执行情况及预计执行计划。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本项要求所称违约,是指未按约定偿还有息债务,且构成借款协议、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约定的给付违约的情形。

2.发行人应于债务发生违约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并于资金筹措取得重大进展、形成处置方案、完成处置等相关事项发生重大进展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事项进展。

3.债务违约每触发信息披露标准的,发行人均应当履行披露信息义务。

4.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违约的,发行人应当按本项要求,至少每季度一次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号 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适用范围:

1.发行人或者其重要子公司,通过降低利率、延后还本时间、减免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或其他改变债务内容的方式降低偿债压力,且一个自然年度内涉及的有息债务本金超过上年末总债务的30%以上,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债务金额虽不满足前项标准,但该债务重组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具有重要影响的,发行人也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发行人或其重要子公司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发行人应当参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进行重大债务重组公告

一、债务重组的原因

结合债务人资产质量、资产受限情况、有息债务期限及结构、债务人再融资能力等方面,说明债务重组的原因、背景和目的。

二、主要偿债安排

发行人应当制定并披露包括公司债券在内的债务整体偿还方案。

三、债权人委员会情况(如有)

已经成立债权人委会的,应当披露其具体成员、牵头机构、债权人委会关于维持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发行人应当于发生债务重组或者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孰早)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


第十五号 公司股权、经营权等被委托管理

适用范围:

1.发行人或者其重要子公司的经营权被委托管理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发行人或者其重要子公司的股权、表决权被委托管理,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或享有发行人或其重要子公司10%以上股权、表决权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表决权的50%以上委托他人管理;

(2)股权、表决权被委托管理事项将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更或发行人丧失重要子公司控制权的。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股权、经营权等被委托管理

一、委托管理基本情况

(一)委托管理方、受托管理方及被委托管理的标的公司名称,受托管理方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如有)。

(二)被委托管理的权利类型(股权、经营权或表决权)及其具体内容。

(三)委托管理的原因及对价(如有)。

(四)委托管理的期限,委托协议解除及终止条件。

(五)董事会成员构成、日常经营活动管理权限、表决权归属。

(六)关于收益权及亏损归属的约定。

(七)委托管理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等,及其他委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八)委托管理协议签订时间。

(九)委托管理协议的执行情况。

二、受托管理方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子公司股权、经营权被委托管理的,披露下列情况:

1.如受托管理人为自然人的,披露其姓名、性别、国籍、最近一年的职业或职务、资信和诚信情况、其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业务等。

2.如受托管理人为法人的,披露其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及其最近一年开展情况、资信和诚信情况等。

(二)发行人股权、经营权、表决权被委托管理的,参照关于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要求披露受托管理方的信息。

三、标的公司情况

(一)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发行人持股比例等基本情况。

(二)主要业务及其最近一年开展情况。

(三)主要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货币资金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并说明其审计情况)。

(四)委托管理导致丧失重要子公司控制权的,还应当披露发行人为该重要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该重要子公司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况。

四、委托管理的相关决策情况

(一)委托方、受托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情况,包括决策机关、决策时间、决策结果,并说明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审议情况。

(二)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情况(如有)。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安排或决议内容(如有)。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合并报表范围的影响,是否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或丧失重要子公司控制权。

(二)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情况,包括经营方针政策变化风险、经营范围变化风险、经营管理层变动风险等。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其他负面影响。

(四)针对前述风险情况或负面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当于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委托管理事宜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并于委托协议签订、开始实际管理等相关事项发生重大进展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事项进展。

2.本项要求所称股权,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十六号 公司被托管或者接管

适用范围:

发行人或其重要子公司被有权机关决定托管或者接管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被托管或接管的公告

一、托管、接管基本情况

(一)决定托管或者接管的有权机关名称。

(二)托管方或者接管方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如有)。

(三)托管或者接管原因。

(四)托管或者接管期限、解除条件、具体安排、债务清偿计划等。

(五)托管或者接管方案执行情况。

二、标的公司情况

(一)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发行人持股比例等基本情况。

(二)主要业务及其最近一年开展情况。

(三)主要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货币资金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并说明其审计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托管或者接管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持有人权益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发行人应当于公司收到有权机关关于托管或者接管通知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


第十七号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适用范围:

1.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因公司股权、经营权、表决权被委托管理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项要求,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股权、经营权等被委托管理》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

一、变化或变更背景

(一)如因交易行为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交易背景、交易方案、交易结果和变更、变化生效时间等。

(二)如因非交易行为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非交易行为的决策机构(如有),变更、变化内容和变更、变化生效时间等。

二、变化或变更具体情况

(一)变更、变化前后的公司主要股东的名称、企业性质、持股数量和股权比例,并披露变更、变化前后的股权结构图。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如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当披露其姓名、简要背景及所持有的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的情况,同时披露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主要投资情况、与其他主要股东的关系。

2.如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当披露该法人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业务、资产规模及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股权)被质押的情况。

三、发行人独立性情况

发行人与变更前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独立性情况。

四、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债券相关承诺的执行情况(如有)

五、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一)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情况,包括经营方针政策变化风险、经营范围变化风险、经营管理层变动风险等。

(二)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其他负面影响。

(三)针对前述风险情况或负面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发行人新增或者减少可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股东、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由50%以上下降到50%以下,或其发生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股权结构变化事项。

2.发行人应当于变化或变更完成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

3.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第十八号 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适用范围:

1.发行人因子公司股东非同比例增资、子公司股权在二级市场被收购等原因丧失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因发行人出售转让、无偿划转子公司股权,子公司股权、经营权、表决权被委托管理、被托管或者接管等原因,导致发行人丧失重要子公司实际控股权的,不适用本项要求,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一、重要子公司情况

(一)子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发行人持股比例等基本情况。

(二)子公司主要业务及其最近一年开展情况。

(三)子公司主要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货币资金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并说明其审计情况)。

(四)说明是否存在发行人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该子公司占用发行人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有,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发行人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二、丧失重要子公司实际控制权情况

(一)丧失控制权的原因。

(二)以股权结构图的方式,披露丧失重要子公司控制权前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情况。

(三)产权过户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情况。

三、相关决策情况

(一)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决议情况,包括决策机关、决策时间、决策结果,并说明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情况(如有)。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安排或决议内容(如有)。

四、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披露丧失子公司控制权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如存在负面影响的,还应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本项要求所称控制,其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控制相同。

2.因发行人的交易行为导致丧失重要子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发行人应于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因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丧失重要子公司控制权的,发行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可能导致丧失重要子公司控制权事由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发行人应当持续披露重大事项进展。


第十九号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关闭、解散

适用范围:

发行人或者其重要子公司一个自然年度内减少注册资本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或合并、分立、被责令关闭、解散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关闭、解散的公告

一、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关闭、解散的情况

(一)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关闭、解散涉及的相关主体。

(二)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关闭、解散主体在该事由出现时的资产、负债情况。

(三)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关闭、解散的原因

1.因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应当披露减资、合并、分立或解散的背景,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时间及内容,减资、合并、分立或解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有)。

2.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的,应当披露营业期限的起止时间。

3.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披露决定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有权机关名称和相应的行政决定时间、内容。

4.因法院裁判而被解散的,应当披露相应的裁判时间和文书内容。

(四)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关闭、解散所需的决策程序及其履行情况。

(五)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关闭、解散的具体实施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六)相关主体清算情况,产权或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二、发行人合并分立的其他信息披露要求

(一)发行人合并的,还应当披露合并对方的下列情况:

1.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信和诚信情况。

2.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业务的开展情况。

3.主要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货币资金总额、负债总额及其中的流动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并说明其审计情况)。

4.其他影响合并方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二)发行人合并、分立的,还应当披露合并方、承继债券偿付义务的分立方对公司债券权利义务(包括债券基本条款、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事项、增信事项、债券受托管理、持有人会议机制等相关权利义务)的承继情况。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分析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关闭或解散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如存在负面影响的,还应当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募集说明书约定和发行人承诺等,披露拟采取的持有人权益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本项要求所称合并是指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称分立是指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所称解散事由,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或股东(大)会作出决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依法撤销、被法院裁决解散。

2.发行人应于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相关决议或收到外部有权机关决定、裁判文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并于签订相关协议、收到主管机关批复、清算完成、工商或产权登记变更完成等相关事项发生重大进展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事项进展。


第二十号 发行人重要子公司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适用范围:

发行人重要子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关于破产事宜(及其进展)的公告

一、破产申请和受理情况情况

(一)重要子公司基本情况。

(二)破产申请主体、申请时间、申请事由、申请原因、被申请人。主动申请破产的,还应当披露公司相关决议作出时间、决议内容、主管机关同意情况(如有);被申请破产的,还应当披露知道被申请破产的时间。

(三)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受理时间、法院的裁定内容。

(四)发行人与该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及发行人对该子公司破产债权的申报情况。

二、破产进展情况

(一)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后,披露破产管理人基本情况及其联系方式。

(二)债权申报情况及债权人会议审议情况。

(三)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分配方后,披露相关计划、协议或方案的提交时间及其主要内容。

(四)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分配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或持有人权益保护有重大影响的破产进展情况。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说明子公司破产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并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募集说明书约定和发行人承诺等,披露发行人拟采取的持有人权益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发行人应于子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申请破产事项或收到法院文书之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并于破产事项发生重大进展后两个交易内披露事项进展。


第二十一号 发行人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适用范围:

发行人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发行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及其进展的公告

一、破产申请和受理情况

(一)破产申请主体、申请时间、申请事由、申请原因。

(二)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受理时间、受理裁定的主要内容。

(三)主动申请破产的,还应当披露公司相关决议作出时间、决议内容、主管机关同意情况(如有);被申请破产的,还应当披露知道被申请破产的时间。

二、破产进展情况

(一)在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后,披露破产管理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二)在债权申报安排确定后,披露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及具体安排;申报完成后,披露债权申报情况。

(三)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披露会议安排;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会议审议情况。

(四)及时披露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及其重大更新。

(五)处分行为完成后,披露所实施的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如有);

(六)在向法院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后,披露相关报告。

三、关于重整的其他披露要求

(一)重整计划提交后,披露重整计划提交时间及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情况、债权分类情况及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有利于重整计划执行的其他措施等;出资人会议召开情况、权益调整方案及其执行情况;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及重组计划或承诺(如有)。

(二)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后,披露裁定时间及裁定书内容。

(三)披露重整计划开始执行、执行进展及执行完毕情况。

(四)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后,披露裁定时间及裁定书内容。

四、关于和解的其他披露要求

(一)提交和解协议后,披露和解协议提交日期及其主要内容,包括各债权金额、债务偿付比例、偿付总金额等情况。

(二)法院裁定和解协议后,披露裁定时间及裁定书内容。

(三)披露和解协议开始执行、执行进展及执行完毕情况。

(四)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后,披露裁定时间及裁定书内容。

五、涉及清算的其他披露要求

(一)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披露被宣告破产的时间及裁定内容。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提交后,披露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

(三)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后,披露裁定时间及裁定内容。

(四)破产清算开始执行、执行进展及执行完毕情况

(五)法院裁定终结终结破产程序后,披露裁定时间和裁定内容。

(六)债务人的工商登记注销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主体

应当说明进入破产程序后信息披露义务的承担主体及承担阶段。

七、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说明进入破产程序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及发行人拟采取的持有人权益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当于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申请破产事项或者收到法院裁判文书之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

2.发行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应当于相关主体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分配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及相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并于破产事项发生其他重大进展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其他破产事项进展。


第二十二号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

适用范围:

发行人或其重要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被调查、受到处罚处分、被采取监管措施

一、被调查、处罚处分、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一)涉嫌违法违规的主体及其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前述主体收到(事先)告知文书的时间。

(三)调查、实施处罚处分、采取监管措施的机构名称,及其出具(事先)告知文书的时间、出具事由。

(四)前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五)前述事项的处理结果、相应文书主要内容和出具时间。涉及到责任人的,还应披露相关责任人被处罚处分、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一)被调查、受到处罚处分、被采取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二)公司针对前述事项拟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如有)。

(三)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于收到调查通知书、纪律处分意向书等事先告知文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

2.本项要求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及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或其他严重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

3.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适用范围:

1.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在确认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前即已无法履行职责的,则发行人还应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

一、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一)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的主体及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前述主体收到(事先)告知文书的时间(如有)。

(三)实施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名称,及其出具(事先)告知文书的时间、出具事由。

(四)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事项的处理结果、相应文书的主要内容及出具时间。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一)相关主体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的事由,与发行人的关系。

(二)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如存在负面影响的,还应当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发行人拟由其他人员履行相应职责及其他维护生产经营秩序的安排(如有)。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

2.本项要求所称的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包括但不限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号 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适用范围:

发行人或者其重要子公司、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告

一、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况

(一)失信行为的主体、失信行为内容、失信行为涉及金额、失信行为发生时间。

(二)被实施失信惩戒的,还应当披露惩戒实施机关、实施时间和惩戒内容。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一)相关失信行为事由与发行人的关系。

(二)相关失信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如可能发生负面影响的,还应当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拟由其他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的安排(如有)。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主体被实施失信惩戒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2.本项要求所称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所称的严重失信行为,及拒不执行生效司法文书并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第二十五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适用范围:

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因患病、失去联系、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公告

一、情况概述

(一)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原因。如因无法联系相关人员而无法确认原因的,发行人亦应如实披露。

(二)无法履行职责的预计持续时间。如无法预计的,发行人亦应如实披露。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一)相关人员无法履职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二)相关职位的履职安排及过渡期处理方式。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发行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等无法履职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


第二十六号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发生变动

适用范围: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发生变动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的公告

一、人员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原任职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人员变动的原因和依据。

(三)新聘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现任职务及任期(如有)等,并对其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说明。如相关人员存在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情形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相关事项。

(四)人员变动所需程序及其履行情况。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相关人员变动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如存在负面影响的,还应当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特此公告。


l注意事项

1.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以每年年初发行人实有董事、监事人数为计算基数。

2.发行人应于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人事变动相关事项或相关人员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


第二十七号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适用范围:

发行人或者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方)或第三人发生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可能导致的损益占发行人上年度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发行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二)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名称。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由、诉讼仲裁标的、涉案金额(如有)、诉讼仲裁请求及理由,以及答辩、反诉或反请求内容及理由。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三、案件执行情况

(一)案件自愿执行或执行和解情况。

(二)涉及强制执行的,披露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时间及申请内容、受理强制执行的法院名称。

(三)存在执行异议的,披露书面异议的内容、时间以及有关执行裁定内容。

四、调解情况

(一)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及其内容。

(二)收到调解书的时间及其内容。

五、二审情况

(一)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上诉时间、上诉请求、上诉理由。

(二)受理法院名称。

(三)相关方的答辩(如有)。

六、再审情况

(一)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间、申请请求、申请理由。

(二)受理法院名称。

(三)相关方的答辩(如有)。

七、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如存在负面影响的,还应当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发行人应当于公司收到司法文书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并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号 公司分配股利

适用范围:

发行人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分配现金股利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分配股利公告

一、分配股利的依据

股东(大)会或股东决定分配股利的情况,包括决定时间、届次和结果等。

二、分配股利方案

股利分配年度、分配对象、分配方案及分配实施时间。

三、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一)股利分配对公司资产、股本情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二)如股利分配完成后三个月内存在到期或行权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就本次股利分配是否会影响公司债券偿付发表明确意见。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发行人应当于股东(大)会或股东决定分配股利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并于股利分配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分配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号 公司名称变更

适用范围:

发行人名称变更时,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关于名称变更的公告

一、发行人名称变更情况

(一)变更前后的公司名称。

(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和工商登记部门。

(三)涉及的债券名称、简称及代码变更情况(如有)。

二、公司债券权利义务承继情况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公司应于名称变更登记后完成两个交易日披露本公告。


第三十号 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

适用范围:

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发生变更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关于中介机构发生变更的公告

一、原中介机构情况

变更前会计师事务所、受托管理人和资信评级机构的名称及其履职情况。

二、变更情况

(一)变更原因、原中介机构停止履行职责时间。

(二)变更程序履行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情况。

(三)新任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执业资格、最近一年内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情况,或者拟新聘中介机构的相关安排。

(四)协议签署情况及约定的主要职责(如有)。

(五)变更生效时间、新任中介机构履行职责起始日期。

(六)变更受托管理人的,还应披露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

三、移交办理情况

变更前后中介机构工作的移交办理情况。尚未完成移交办理工作的,应当披露移交工作办理安排。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本项要求所称变更,既包括终止与原中介机构的聘请关系,也包括聘请新的中介机构。

2.发行人应于解除原聘请关系和与新任机构签订协议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

3.变更受托管理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同时涉及多只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说明对应关系。


第三十一号 发行人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

适用范围:

发行人主体评级或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评级发生调整或终止评级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公司关于信用评级发生调整的公告

一、评级调整或终止情况

(一)评级机构名称。

(二)调整或终止对象。如为债券的,披露债券名称、简称和代码。

(三)调整前后的评级结论(如针对同一主体或同一公司债券,有多家评级机构给出的均在有效期内的不同主体和债券评级,则发行人均应披露)。

(四)调整或终止时间及原因。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一)如评级发生负面调整或终止评级的,说明评级调整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如存在负面影响的,还应当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评级调整或终止对债券投资者适当性、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影响(如有)。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评级调整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

2.评级调整包括主体/债券评级的上调、下调,评级展望发生变化,债券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

3.本项要求所称的终止评级不包括因债券到期兑付而导致的终止评级。


第三十二号 债券增信措施发生变更

适用范围:

本期债券保证人、担保物或其他增信措施发生变更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XX债券增信措施发生变更的公告

一、增信措施变更情况

(一)增信涉及的债券名称、简称和代码。

(二)变更前增信措施的具体内容及其执行情况(如有)。

(三)变更增信措施的原因。

(四)发行人及增信机构相关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

(五)相关协议的签署、变更、解除情况。

(六)新增信措施的生效情况。

二、增信协议主要内容(如有)

发行人应当披露增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信机构名称、增信方式、增信金额、增信责任承担期间、增信责任承担范围。

(二)发行人、增信机构、债券持有人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

(三)发行人不能偿还公司债券本息时,债券持有人实现债权的方式,包括实现债权的期间、具体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等。

(四)反担保和共同担保的情况(如有)。

(五)增信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

三、变更后的增信措施情况

(一)新增信措施为物的担保的,披露担保物下列情况:

1.担保物为股权的,披露股权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账面价值(并说明其审计情况)、评估价值(如有)、公开市场价格(如有)。同时披露标的公司下列情况:

(1)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发行人与标的公司关联关系等基本情况。

(2)主要业务及其最近一年开展情况。

(3)主要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货币资金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并说明其审计情况)。

2.担保物为债权的,披露债权的下列情况:

(1)债权债务人名称。

(2)债权金额、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如有)。

(3)债权到期时间及诉讼时效经过情况、所附担保情况。

3.担保物为其他资产的,披露资产的下列情况:

(1)资产名称、类别、位置、数量、权属等基本情况。

(2)资产的运营情况。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账面价值(并说明其审计情况)、评估价值(如有)、公开市场价格(如有)。

4.担保物价值与公司债券剩余本金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

5.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况。

6.公司债券在担保物中的担保顺位情况。

(二)新增信措施为保证或其他增信措施的,披露增信机构的如下情况:

1.如增信机构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其最近一年及一期债券担保责任余额等指标;

2.如增信机构为其他主体,披露增信主体的下列事项:

(1)增信方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资信和诚信情况、最近一期末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及占增信机构净资产的比例。

(2)主要业务及其最近一年开展情况。

(3)主要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货币资金总额、负债总额及其中的流动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并说明其审计情况)。

(4)增信机构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披露增信机构所拥有的除发行人股权外的其他主要资产,以及该部分资产的权利限制、是否存在后续权利限制安排。

(5)其他影响增信机构代偿能力的重要事项。

四、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当分析增信措施发生变更对债券偿付的影响。如可能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应当披露公司拟采取的持有人权益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l注意事项

1.本项要求所称变更,包括解除原增信措施、新增增信措施和更换增信措施。

2.发行人应于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变更增信措施相关事项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公告,并于协议签订、召开持有人会议、新的增信措施生效等相关事项发生重大进展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事项进展。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务所
手机端
关注官方微信
共绘网
手机端
关注官方微信
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0755--83487163 / 82911663

QQ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