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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引导事务所强化业务质量、加强内部控制与内部管理,根据《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2)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拟于近期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旨在促进行业廉洁自律监管,推动全市会计师事务所诚信建设,树立质量发展导向,规范执业行为,是促进行业执业质量提升的重要举措。为保证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质量,建立一支职业道德优良、业务精湛的评价队伍,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积极推荐所内人员加入评价专家库,原则上每家事务所至少推荐一名注册会计师加入评价专家库(其中事务所注册会计师30人以上(含30人)的,至少推荐两名注册会计师加入评价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在深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且由所在事务所推荐并自愿参与分级分类管理评价工作:(1)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2)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及实务;(3)政治素养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记录,近3年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业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二、申报程序
(一)网上填报链接:https://home.szicpa.org/(会员服务中心首页);
(二)填写《分级分类管理评价专家库入库人员推荐表》(详见附件3),并于2022年9月30日前报我会监管部(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特区报业大厦12D,监管部,82712551)。
以上(一)、(二)项,网上填报与纸质材料均需提交。
三、其他事项
(一)市注协将择期举办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培训班后再开展评价工作。
(二)市注协根据评价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库中部分人员作为参与年度现场评价工作人员,并通知其所在事务所,事务所应当保证通知所列人员按时参加并坚持完成现场评价工作。
(三)市注协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向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年度评价工作的人员及其所在事务所支付合理费用。
监管部联系人:蔡锦涛,联系电话:82712551;
行业党委办公室联系人:郭礼璇,联系电话:83515427。
附件:
中共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9月19日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注协理字﹝2022﹞6号
秘书处,各会计师事务所:
经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秘书处提交的《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1月17日
抄送:市财政局、行业党委、监督委员会、会长、副会长。
附件1
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四章 评价规则
第五章 等级划分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树立质量发展导向,规范执业行为,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鉴证和服务功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是指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价,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四条 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依照本办法组织、协调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市注协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为保证评价过程的独立、客观与公正,市注协秘书处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事务所分级分类评价工作,市注协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监督。第三方机构参与事务所评价的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注协组建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由行业党委负责人,市注协会长和副会长、秘书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评价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并审定全市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政策;
(二)指导并审定年度评价方案、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审定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等级。
第七条 市注协秘书处组织、实施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年度评价方案、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二)组织实施年度分类评价工作;
(三)向参评事务所反馈评价分数、评价结果,收集参评事务所提出的异议申请,核实并反馈结果;
(四)向评价委员会提请审定事务所分级分类评价结果;
(五)公布事务所分级分类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评价结果运用;
(六)定期向市财政部门、理事会报告全市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各项工作情况;
(七)研究全市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政策;
(八)建立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专家库;
(九)做好季度行业收费平均水平公布工作以及与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对评价工作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数据、评价分数、评价结果、异议办理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事务所的执业能力、执业质量、诚信守诺、内部管理、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监管部门满意度评价和加分项等七个方面情况。
第十条 执业能力评价主要包括对事务所业务数量、业务收费以及专业胜任力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一条 执业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对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及业务规范等执行情况的评价。
第十二条 诚信守诺评价主要包括对事务所行业建设公约执行、职业道德建设、处罚和惩戒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管理评价主要包括对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建设、执业管理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评价主要包括对事务所信息系统建设、信息管理制度、业务信息化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监管部门满意度评价是指对政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三个部门开展满意度问卷调查,以问卷调查结果作为满意度评分依据。调查问卷另行设计。
参评年度没有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事务所,其满意度评价分值取参评事务所满意度评价的平均值。
第十六条 加分项评价主要包括对事务所品牌建设、基层党建工作、获得的荣誉和表彰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内容以通用指标为主,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划分标准,针对不同类型事务所采取差异化评分标准。
第四章 评价规则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应当参加评价:
(一)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未参加过评价的;
(二)已被评定为A类事务所并超过3年的;
(三)已被评定为B类事务所并列入当年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
(四)已被评定为B类事务所,在3年内未接受过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
(五)需要予以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已参加过评价的事务所可以在以后年度再次申请参加评价,但属于本条第二款情形除外。
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受到财政部门、证监部门行政处罚或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惩戒,且事务所按照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尚未下达整改结论的事务所当年不得申请参加评价。
第二十条 总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构成。基本分为100分,包括执业能力、执业质量、诚信守诺、内部管理、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满意度调查等六个方面评分。附加分为10分,包括加分项评分。
第二十一条 处罚和惩戒事项采用年度内累计减分,每月动态调整减分值,直接从评价总分中扣减。
事务所因同一个审计项目受到多项处罚和惩戒的,按照最高减分值减分,不重复减分;因不同审计项目受到处罚和惩戒的,按照审计项目累计减分。
同一注册会计师因同一个审计项目受到多项处罚和惩戒的,按照最高减分值扣减事务所分值,不重复减分;同一注册会计师因多个审计项目受到处罚和惩戒的,或者多个注册会计师因同一个审计项目受到处罚和惩戒的,按照累计减分值扣减事务所分值。
在一个评价年度内,受到处罚和惩戒的注册会计师发生转所,处罚和惩戒结果公布之后转所的,个人减分值同时计入原所在事务所和转入事务所;处罚和惩戒结果公布之前转所的,个人减分值计入原所在事务所。
第五章 等级划分
第二十二条 依据评价结果将事务所划分为A、B、C、D等级。基本分90分以上或总分(基本分加附加分,下同)95分以上的,定为A类等级;基本分75分以上或总分80分以上的,定为B类等级;基本分60分以上或存在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定为C类等级;基本分60分以下的或存在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定为D类等级。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收到相关部门处罚、惩戒决定的,事务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注协报备。市注协应当自收到事务所报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整事务所最近一次评分,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应调整评定等级,由评价委员会审定等级调整结果。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C类等级:
(一)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参加评价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市注协报备受处罚、惩戒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D类等级:
(一)事务所评价年度内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时拒绝提供、故意转移、隐匿有关评价资料或对提供的评价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每年组织实施一次,于6月启动,9月完成。评价期为此前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务所将被自动纳入评价范围,其他符合参评条件的事务所,可以在评价工作启动后主动提交参评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注协秘书处聘请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由第三方机构在专家库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建若干执业质量评价小组,执业质量评价小组应当由不少于三名专家组成,承担对参评事务所相关评价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执业质量评价小组实施评价过程中,可以要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复制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在评价过程中,市注协发现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及时上报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立指标评分反馈制度。指标评分工作初步完成后,市注协秘书处应当将各项指标初步评分逐一反馈参评事务所。事务所对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注协秘书处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市注协秘书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书面意见答复事务所。参评事务所未在上述时限内提出异议的,市注协秘书处对评价指标数据进行确认。
第三十二条 建立评价结果告知制度。市注协秘书处应当将各参评事务所的评价等级结果分别告知参评事务所。事务所对评价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注协秘书处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市注协秘书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书面意见答复事务所。参评事务所未在上述时限内提出异议的,市注协秘书处确认各参评事务所的评价等级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注协秘书处将确认的各参评事务所总体评价结果和异议核查意见报送评价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评价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对各参评事务所评价分数及评价等级进行审定,到会人数须达到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前款专题会议应由市注协秘书长主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 市注协应当将事务所评价等级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建立评价结果申诉制度。参评事务所认为评价过程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情形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公平不公正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注协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市注协监督委员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书面反馈核查结果,经核申诉情况属实的,向评价委员会出具监督建议书,评价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三十七条 参加分级分类管理评价的所有事务所按照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适用统一的结果应用规则。
第三十八条 市注协应当向社会公布事务所分级分类评定等级结果,科学引导社会各类单位合理选聘事务所。
市注协对A类和B类事务所加大奖励支持力度,在政策扶持、评先评优、荣誉和社会职务候选人推荐等方面向A类和B类事务所倾斜。
第三十九条 对A类事务所,市注协向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财政部和市政府布置的专项检查除外)。
第四十条 对B类事务所,市注协向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建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常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C类事务所,市注协加大行业自律检查频次,向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加大对其行业行政检查力度,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
第四十二条 对D类事务所,市注协将其纳入年度行业自律检查名单,向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将其列为特别关注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第四十三条 对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形直接列为D类管理的事务所,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事务所为全年业务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中型事务所为全年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小型事务所为全年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列“以上”均包含本数,所列“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注协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接受市财政局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
附件:
1.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指标表
2.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指标评分标准
附件1:
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指标表
评价维度 |
评价指标 |
分值 (分) |
周期 |
数据来源单位 |
||
大型所 |
中型所 |
小型所 |
||||
执业能力 (30分) |
1.人均业务量合理水平 |
6 |
10 |
10 |
年 |
市注协 |
2.业务收费合理水平 |
6 |
10 |
10 |
年 |
市注协 |
|
3.专业能力培训 |
2 |
2 |
2 |
年 |
市注协 |
|
4.任职资格检查 |
8 |
4 |
4 |
年 |
市财政局、市注协 |
|
5.注册会计师实力 |
8 |
4 |
4 |
年 |
市注协 |
|
执业质量 (35分) |
6.审计项目档案信息 |
2 |
4 |
5 |
年 |
市注协 |
7.基本业务活动 |
10 |
6 |
6 |
年 |
市注协 |
|
8.审计策略和计划编制 |
3 |
2 |
2 |
年 |
市注协 |
|
9.风险评估 |
3 |
5 |
5 |
年 |
市注协 |
|
10.与管理层沟通 |
2 |
3 |
2 |
年 |
市注协 |
|
11.实质性程序 |
15 |
15 |
15 |
年 |
市注协 |
|
诚信守诺 (10分) |
12.行业诚信建设 |
3 |
3 |
3 |
年 |
行业党委、市注协 |
13.职业道德建设 |
3 |
3 |
3 |
年 |
市注协 |
|
14.信息报备 |
4 |
4 |
4 |
年 |
市注协 |
|
15.事务所受到处罚惩戒 |
从总分扣除 |
从总分扣除 |
从总分扣除 |
月 |
中国证监会、市财政局、市注协 |
|
16.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惩戒 |
从总分扣除 |
从总分扣除 |
从总分扣除 |
月 |
中国证监会、市财政局、市注协 |
|
内部管理 (10分) |
17.人力资源管理 |
4 |
4 |
4 |
年 |
市注协 |
18.内部控制建设 |
3 |
2 |
2 |
年 |
市注协 |
|
19.执业行为规范 |
3 |
4 |
4 |
年 |
市财政局、市注协 |
|
信息化建设 (10分) |
20.信息系统建设 |
2 |
3 |
3 |
年 |
市注协 |
21.信息管理制度 |
4 |
4 |
5 |
年 |
市注协 |
|
22.业务信息化 |
4 |
3 |
2 |
年 |
市注协 |
|
满意度评价 (5分) |
23.专项资金监管部门满意度 |
5 |
5 |
5 |
年 |
市注协 |
加分项 (10分) |
24.品牌建设 |
4 |
4 |
4 |
年 |
市注协 |
25.基层党建工作 |
3 |
3 |
3 |
年 |
行业党委 |
|
26.荣誉和表彰 |
3 |
3 |
3 |
年 |
行业党委、市注协 |
注:“15.事务所受到处罚惩戒”和“16.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惩戒”指标不设分值,年度内累计扣分,每月动态调整扣分值,直接从评价总分扣除。
附件2:
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评价指标评分标准
1.“人均业务量合理水平”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
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根据市注协电子报备系统提取相关数据。 |
|||
指标释义 |
根据事务所年度人均出具审计报告的数量评价其承接业务量的合理性。本指标统计的审计报告业务类型包括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审计业务,不包括验资、专项审计、内控鉴证等业务;注册会计师签署同一企业集团内多份子公司审计报告的,按1份审计报告计算(集团与子公司定义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
|||
设定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 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财会〔2020〕14号)第三部分第七项;《财政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4号)。 |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年度内人均报备审计报告数量: 1.超过100份,扣1分; 2.每增加10份,增扣1分; 3.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
6 |
||
中型所 |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年度内人均报备审计报告数量: 1.超过100份,扣1分; 2.每增加20份,增扣1分; 3.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
10 |
||
小型所 |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年度内人均报备审计报告数量: 1.超过100份,扣1分; 2.每增加30份,增扣1分; 3.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
10 |
||
计算公式 |
大型所指标评分=6分-累计扣分; 中小型所指标评分=10分-累计扣分。 |
|||
2.“业务收费合理水平”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
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根据市注协电子报备系统提取数据。 |
|||
指标释义 |
根据事务所人均创收水平(事务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事务所年度平均人数)和师均创收水平(事务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年度平均人数)评价其业务收费的合理性,对事务所低价竞争等行为进行扣分。年度平均人数为事务所1月和12月员工数量(注册会计师数量)的算术平均值。 |
|||
设定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第四部分第十一项;《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 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财会〔2020〕14号)第三部分第七项。 |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
1.人均创收水平在大型所平均创收水平40%以上50%以下的,扣1分; 2.人均创收水平在大型所平均创收水平30%以上40%以下的,扣2分; 3.人均创收水平在大型所平均创收水平30%以下的,扣3分; 4.师均创收水平在大型所平均创收水平40%以上50%以下的,扣1分; 5.师均创收水平在大型所平均创收水平30%以上40%以下的,扣2分; 6.师均创收水平在大型所平均创收水平30%以下,扣3分。
|
6 |
||
中型所 |
1.人均创收水平在中型所平均创收水平40%以上50%以下的,扣1分; 2.人均创收水平在中型所平均创收水平30%以上40%以下的,扣3分; 3.人均创收水平在中型所平均创收水平30%以下的,扣5分; 4.师均创收水平在中型所平均创收水平40%以上50%以下的,扣1分; 5.师均创收水平在中型所平均创收水平30%以上40%以下的,扣3分; 6.师均创收水平在中型所平均创收水平30%以下,扣5分。 |
10 |
||
小型所 |
1.人均创收水平在小型所平均创收水平30%以上40%以下的,扣1分; 2.人均创收水平在小型所平均创收水平20%以上30%以下的,扣3分; 3.人均创收水平在小型所平均创收水平20%以下,扣5分; 4.师均创收水平在小型所平均创收水平30%以上40%以下的,扣1分; 5.师均创收水平在小型所平均创收水平20%以上30%以下的,扣3分; 6.师均创收水平在小型所平均创收水平20%以下,扣5分。 |
10 |
||
计算公式 |
大型所指标评分=6分-累计扣分; 中小型所指标评分=10分-累计扣分。 |
|||
3.“专业能力培训”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
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根据市注协会员服务中心记录提取数据。继续教育学时包括通过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直播、事务所内部培训等方式获得的学时。 |
|||
指标释义 |
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按时完成继续教育进行评价。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每年均不得少于40个学时。 |
|||
设定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九条;《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 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财会〔2020〕14号)第三部分第四项;《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第六条。 |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中型所 小型所 |
1.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未及时完成继续教育年度学时的,每人扣1分; 2.事务所合伙人未及时完成继续教育年度学时的,每人扣2分。 |
2 |
||
计算公式 |
指标评分=2分-累计扣分。 |
|||
4.“任职资格检查”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
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根据市财政局、市注协年度核查记录提取数据。 |
|||
指标释义 |
评价各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情况。对注册会计师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保缴纳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和审计业务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核实。 |
|||
设定依据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2号);《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 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财会〔2020〕14号)第三部分第三项;《注册会计师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开展的要求。 |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
经核实,存在注册会计师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每人扣1分;发现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扣8分。 |
8 |
||
中型所 小型所 |
经核实,存在注册会计师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每人扣1分;发现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扣4分。 |
4 |
||
计算公式 |
大型所指标评分=8分-累计扣分; 中小型所指标评分=4分-累计扣分。 |
|||
5.“注册会计师实力”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
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根据市注协数字化系统提取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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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释义 |
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数量和平均执业年限进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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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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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
1.注册会计师数量达到大型所平均值60%以上但在80%以下的,扣2分; 2.注册会计师数量在大型所平均值60%以下的,扣4分; 3.注册会计师平均执业年限达到大型所平均值60%以上但在80%以下的,扣2分; 4.注册会计师平均执业年限在大型所平均值60%以下的,扣4分。 |
8 |
||
中型所 |
1.注册会计师数量达到中型所平均值60%以上但在80%以下的,扣1分; 2.注册会计师数量在中型所平均值60%以下的,扣2分; 3.注册会计师平均执业年限达到中型所平均值60%以上但在80%以下的,扣1分; 4.注册会计师平均执业年限在中型所平均值60%以下的,扣2分。 |
4 |
||
小型所 |
1.注册会计师数量达到小型所平均值60%以上但在80%以下的,扣1分; 2.注册会计师数量在小型所平均值60%以下的,扣2分; 3.注册会计师平均执业年限达到小型所平均值60%以上但在80%以下的,扣1分; 4.注册会计师平均执业年限在小型所平均值60%以下的,扣2分。 |
4 |
||
计算公式 |
大型所指标评分=8分-累计扣分; 中小型所指标评分=4分-累计扣分。 |
|||
6.“审计项目档案信息”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
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由市注协根据执业质量评价小组进行的执业质量评价情况提供数据。 |
|||
指标释义 |
对事务所是否建立档案管理办法和审计底稿归档的及时性(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进行考察。 |
|||
设定依据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七条。 |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
1.事务所未建立档案管理办法的扣2分; 2.审计工作底稿未及时归档的扣1分。 |
2 |
||
中型所 |
1.事务所未建立档案管理办法的扣4分; 2.审计工作底稿未及时归档的扣1分。 |
4 |
||
小型所 |
1.事务所未建立档案管理办法的扣5分; 2.审计工作底稿未及时归档的扣1分。 |
5 |
||
计算公式 |
大型所指标评分=2-累计扣分; 中型所指标评分=4-累计扣分; 小型所指标评分=5-累计扣分。 |
|||
7.“基本业务活动”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
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由市注协根据执业质量评价小组进行的执业质量评价情况提供数据。 |
|||
指标释义 |
对报告流程、报告编制过程、审计调整、初步业务活动等基本业务活动的评价。 |
|||
设定依据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五节、第七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五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等。 |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
1.审计业务复核与批准汇总表,未复核的事项每项扣1分,未及时复核的事项每项扣1分; 2.业务承接或保持评价表,签字合伙人、风险管理合伙人每缺1个签字扣1分; 3.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声明书,核对计划、底稿中的项目人员签字不全的扣2分; 4.审计业务约定书(经客户签署),无约定书的扣2分;缺少客户签章的扣2分。 |
10 |
||
中型所 小型所 |
1.审计业务复核与批准汇总表,未复核的事项每项扣0.5分,未及时复核的事项每项扣0.5分; 2.业务承接或保持评价表,签字合伙人、风险管理合伙人每缺1个签字扣1分; 3.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声明书,核对计划、底稿中的项目人员签字不全的扣2分; 4.审计业务约定书(经客户签署),无约定书的扣2分;缺少客户签章的扣2分。 |
6 |
||
计算公式 |
大型所指标评分=10分-累计扣分; 中小型所指标评分=6分-累计扣分。 |
|||
8.“审计策略和计划编制”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
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由市注协根据执业质量评价小组进行的执业质量评价情况提供数据。 |
|||
指标释义 |
对总体审计策略、审计计划制定情况评价。 |
|||
设定依据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八条至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等。 |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
1.总体审计策略(含修订备忘录),未编制的扣1.5分;复核人员未签署意见的扣0.5分; 2.审计计划,未编制的扣1.5分;复核人员未签署意见的扣0.5分。 |
3 |
||
中型所 小型所 |
1.总体审计策略(含修订备忘录),未编制的扣1分;复核人员未签署意见的扣0.5分; 2.审计计划,未编制的扣1分;复核人员未签署意见的扣0.5分。 |
2 |
||
计算公式 |
大型所指标评分=3分-累计扣分; 中小型所指标评分=2分-累计扣分。 |
|||
9.“风险评估”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
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由市注协根据执业质量评价小组进行的执业质量评价情况提供数据。 |
|||
指标释义 |
对舞弊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项目组风险评估讨论纪要、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等情况评价。 |
|||
设定依据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等。 |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
1.舞弊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未编制的扣1分; 2.项目组风险评估讨论纪要,未编制的扣1分; 3.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未编制的扣1分。 |
3 |
||
中型所 小型所 |
1.舞弊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未编制的扣1分; 2.项目组风险评估讨论纪要,未编制的扣2分; 3.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未编制的扣2分。 |
5 |
||
计算公式 |
大型所指标评分=3分-累计扣分; 中小型所指标评分=5分-累计扣分。 |
|||
10.“与管理层沟通”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
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由市注协根据执业质量评价小组进行的执业质量评价情况提供数据。 |
|||
指标释义 |
对与管理层的沟通、管理层声明书等情况评价。 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 |
|||
设定依据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四条。 |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
1.管理层声明书,未获取的扣2分; 2.管理层声明书,盖章签字不全、签署日期在审计报告出具日前出具且日期相距较远的扣1分;在审计报告日后出具扣1分。 |
2 |
||
中型所 |
1.管理层声明书,未获取的扣3分; 2.管理层声明书,盖章签字不全、签署日期在审计报告出具日前出具且日期相距较远的扣1分;在审计报告日后出具扣1分。 |
3 |
||
小型所 |
1.管理层声明书,未获取的扣2分; 2.管理层声明书,盖章签字不全、签署日期在审计报告出具日前出具且日期相距较远的扣1分;在审计报告日后出具扣1分。 |
2 |
||
计算公式 |
大型所指标评分=2分-累计扣分; 中型所指标评分=3分-累计扣分; 小型所指标评分=2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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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质性程序”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7月20日前 |
|||
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由市注协根据执业质量评价小组进行的执业质量评价情况提供数据。 |
|||
指标释义 |
对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实施实质性程序的评价。 |
|||
设定依据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一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等。 |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中型所 小型所 |
(一)货币资金 1.未100%函证的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如未100%函证,且无充分理由,扣1分。 2.差异检查程序是否实施,只要存在有差异但未执行追查程序的扣1分。 3.发生额检查是否实施:(1)双向核对是否实施,如未实施扣1分,如仅进行了单向核对扣0.5分;(2)大额测试样本确定过程是否有明确合理的文字说明,无明确文字说明扣0.5分。 4.货币资金的受限情况及列报、披露情况,如有受限资金但未在现金流量表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中扣除扣1分;未在附注中披露扣0.5分;受限资金是否与公司相关业务余额相匹配,如有受限资金,但未执行该程序扣1分。 (二)往来函证(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1.函证样本确定方式是否有明确合理的文字说明,如无扣0.5分。 2.被函单位地址核对底稿是否具备,如无扣0.5分。 3.差异检查程序是否实施,只要存在有差异但未执行追查程序的扣1分。 4.未回函替代测试是否适当:(1)无期后回款、结转或支付情况检查,如无扣1分;(2)无替代测试,如无扣2分;如仅为凭证检查扣1分;如有,但资料不充分,尤其对重要的未回函客户,缺少一种资料扣0.5分,最高扣2分。 (三)存货 1.是否具备监盘计划,计划中是否明确盘点方法,如无计划扣1分,如无盘点方法说明扣0.5分。 2.实际监盘记录是否有明确数量记录,如无扣0.5分。 3.是否编制抽盘表,如无扣0.5分,不适用则不扣分。 4.监盘小结内容是否完整,如无扣0.5分。 5.是否计算抽盘比例,盘点结论是否具备,如无扣0.5分。 6.发出计价测试程序是否执行,如无扣1分,不适用则不扣分。 7.存货成本分析底稿是否具备,如无扣1分,不适用则不扣分。 8.存货跌价准备测试底稿是否具备,如无扣1分,不适用则不扣分。 (四)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1.权属证书是否获取,是否核对原件并签字确认“与原件核对一致”,如发现未获取一个扣0.5分,发现未核对原件一个扣0.5分,最高扣2分。 2.监盘小结内容是否完整,如无扣0.5分,不适用则不扣分。 3.实际监盘记录是否有明确数量记录,如无扣0.5分,不适用则不扣分。 4.重大在建工程是否具备现场检查的书面记录,如无扣1分,不适用则不扣分。 (五)无形资产 权属证书是否获取,是否核对原件并签字确认“与原件核对一致”,如发现未获取一个扣0.5分,发现未核对原件一个扣0.5分,最高扣2分。 (六)收入 1.生产能力调查是否实施 (1)是否了解主要设备的产能、企业的人员数量,如无扣0.5分,不适用则不扣分。 (2)是否检查实际产量统计记录资料,并将实际产量与产能进行对比分析,如无扣0.5分,不适用则不扣分。 2.是否检查关键业绩指标的横向、纵向对比分析,如无扣1分;如关键业绩指标变动明显异常,但无任何分析资料,扣1分。 3.重大异常交易是否获取交易额的询证函,如未取得每个扣0.5分,最高扣2分。 |
15 |
||
计算公式 |
随机抽取3—5份审计报告工作底稿,每1份审计报告实质性程序实施情况均按照此评分标准评分,最高扣15分。审计报告如不涉及指标里的实质性程序则不扣分。 如果抽中的审计报告没有工作底稿,该项指标评分为0分。 指标评分=15分-累计扣分。 |
|||
12.“行业诚信建设”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行业党委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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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由行业党委、市注协根据活动签到表提取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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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释义 |
评价事务所按要求参加市财政局、行业党委及协会组织的诚信宣誓、自律守则签订、行风行纪提升、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等诚信建设活动,并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传达有关诚信建设要求的情况。 |
|||
设定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第三部分第九项;《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 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财会〔2020〕14号)第三部分第五、七项;《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第十条。 |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中型所 小型所 |
1.事务所未按要求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诚信教育活动的,一次扣1分; 2.事务所未按要求参加行业党委或协会组织的诚信教育活动的,一次扣1分; 3.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虽未按要求参加主管部门、行业党委或协会组织的诚信教育活动,但自行举办诚信教育的,不扣分; 4.新批注册会计师未按要求参加注册前培训的,注册会计师每少一人次扣0.5分。 |
3 |
||
计算公式 |
指标评分=3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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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职业道德建设”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
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由市注协根据数字化系统提取数据。 |
|||
指标释义 |
评价事务所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第一部分第二条,第三部分第九条。 |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中型所 小型所 |
事务所未及时组织新进注册会计师(未签署过自律守则的注册会计师,包括新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外省转入的注册会计师等)签订自律守则,每少1人扣1分。 |
3 |
||
计算公式 |
指标评分=3分-累计扣分。 |
|||
14.“信息报备”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
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由市注协根据事务所年度报备系统(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电子报备系统等提取数据。 |
|||
指标释义 |
评价事务所按要求在年度报备、业务报告电子备案等系统中如实填报人员及业务等相关信息的情况。 |
|||
设定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 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财会〔2020〕14号)第三部分第五、七项。 |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中型所 小型所 |
1.事务所未按规定时间上报人员和业务信息的,每次扣1分; 2.经核实,事务所填报的信息与实际不符,每项扣1分。 |
4 |
||
计算公式 |
指标评分=4分-累计扣分。 |
|||
15.“事务所受到处罚惩戒”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
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由中国证监会、市财政局、市注协等提供相关数据。 |
|||
指标释义 |
评价事务所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行政监管处理等情况。 |
|||
设定依据 |
《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会计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中型所 小型所 |
1.事务所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除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或受到行业协会公开谴责的,一次扣8分; 2.事务所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警告行政处罚的,或受到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一次扣6分; 3.事务所被采取责令书面道歉、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训诫等处理措施的,一次扣4分。 4.事务所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监督管理措施的,一次扣1分,受到行业协会约谈等自律监管措施的,一次扣0.5分。 |
累计扣分,从总分扣除 |
||
计算公式 |
不同项目累计扣分从事务所评价总分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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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惩戒”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
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由中国证监会、市财政局、市注协等提供相关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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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释义 |
评价注册会计师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行政监管处理等情况。 |
|||
设定依据 |
《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会计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中型所 小型所 |
1.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一次扣8分/人; 2.注册会计师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除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或受到行业协会公开谴责的,一次扣6分/人; 3.注册会计师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警告行政处罚的,或受到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一次扣4分/人; 4.注册会计师被采取责令书面道歉、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训诫等处理措施的,一次扣2分/人。 5.注册会计师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措施的一次扣0.5分/人,受到行业协会约谈等自律监管措施的,一次扣0.25分/人。 |
累计扣分,从总分扣除 |
||
计算公式 |
不同项目累计扣分从事务所评价总分中扣除。 |
|||
17.“人力资源管理”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
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根据执业质量评价小组从事务所获取相关文件资料提取数据。 |
|||
指标释义 |
评价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 |
|||
设定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十三条。 |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中型所 小型所 |
1.未设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扣2分; 2.未设置考勤管理制度的,扣2分。 |
4 |
||
计算公式 |
指标评分=4分-累计扣分。 |
|||
18.“内部控制建设”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
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根据执业质量评价小组从事务所获取相关文件资料提取数据。 |
|||
指标释义 |
评价事务所内控制度的建设情况。 |
|||
设定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
事务所未建立内控制度的,扣3分。 |
3 |
||
中型所 小型所 |
事务所未建立内控制度的,扣2分。 |
2 |
||
计算公式 |
大所指标评分=3分-累计扣分; 中小所指标评分=2分-累计扣分。 |
|||
19.“执业行为规范”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
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由市财政局、市注协根据相关系统及年度核查记录等提取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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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释义 |
评价事务所妥善保管业务档案、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保险情况。 |
|||
设定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第四部分第十二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
1.在行政检查或自律检查中发现,事务所业务档案缺失的或被恶意篡改的,每份档案扣1分; 2.经核实,事务所未按规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保险的,扣2分。 |
3 |
||
中型所 小型所 |
1.在行政检查或自律检查中发现,事务所业务档案缺失的或被恶意篡改的,每份档案扣1分; 2.经核实,事务所未按规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保险的,扣2分。 |
4 |
||
计算公式 |
大所指标评分=3分-累计扣分; 中小所指标评分=4分-累计扣分。 |
|||
20.“信息系统建设”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
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根据执业质量评价小组从事务所获取相关情况进行评价。 |
|||
指标释义 |
评价事务所审计作业系统、内部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或业务管理系统的建设情况。 |
|||
设定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第四部分第十项;《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 |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
审计作业系统、内部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或业务管理系统三个系统,缺少一个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
2 |
||
中型所 |
审计作业系统、内部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或业务管理系统三个系统,缺少一个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
3 |
||
小型所 |
审计作业系统、内部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或业务管理系统三个系统,缺少审计作业系统扣2分,内部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或业务管理系统缺少一个扣0.5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
3 |
||
计算公式 |
大型所指标评分=2分-累计扣分; 中小型所指标评分=3分-累计扣分。 |
|||
21.“信息管理制度”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评价周期 |
年度 |
|||
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
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根据执业质量评价小组从事务所获取相关情况进行评价。 |
|||
指标释义 |
评价事务所制定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执行情况。 |
|||
设定依据 |
《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 |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大型所 |
1.制定安全管理文档,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方案设计、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应急预案共四项,缺少一项扣0.5分; 2.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岗位设置),未设立的扣2分;
|
4 |
||
中型所 |
1.制定安全管理文档,未制定的扣2分; 2.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岗位设置),未设立的扣2分;
|
4 |
||
小型所 |
1.制定安全管理文档,未制定的扣4分; 2.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岗位设置),未设立的扣1分;
|
5 |
||
计算公式 |
大中型所指标评分=4分-累计扣分; 小型所指标评分=5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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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业务信息化”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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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周期 |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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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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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根据执业质量评价小组从事务所获取相关情况进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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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释义 |
评价事务所审计与信息化结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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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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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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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所 |
1.纸质与电子底稿相结合存储,得1分; 2.项目系统与审计作业系统相结合,得1分; 3.审计作业系统记录审计全部工作程序,得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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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所 |
拥有下述三项中的两项则得3分,拥有一项则得2分,全没有则不得分: 1.纸质与电子底稿相结合存储; 2.项目系统与审计作业系统相结合; 3.审计作业系统记录审计全部工作程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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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所 |
拥有下述三项中的一项则得2分,全没有则不得分: 1.纸质与电子底稿相结合存储; 2.项目系统与审计作业系统相结合; 3.审计作业系统记录审计全部工作程序。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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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大所指标评分=4分-累计扣分; 中所指标评分=3分-累计扣分; 小所指标评分=2分-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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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专项资金监管部门满意度”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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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周期 |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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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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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由市注协根据问卷调查获取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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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释义 |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市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提供服务的事务所总体工作情况的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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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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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所 中型所 小型所 |
1.采用5分制标准,按照“5、4、3、2、1”对问卷各题进行评分。 根据问卷各题得分的平均分计算单张问卷评分。 2.参评年度没有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事务所,其满意度评价分值取参评事务所满意度评价的平均值。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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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指标评分=∑单张问卷评价得分/问卷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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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品牌建设”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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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周期 |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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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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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根据市注协年度发布的《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排名》表提取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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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释义 |
加分项,根据事务所品牌建设情况予以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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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第四部分第十项;《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 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财会〔2020〕14号)第三部分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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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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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所 中型所 小型所 |
1.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以及未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驻深分所中排名前10的,加1分;排名前20的,得0.5分; 2.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以及未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深圳本地会计师所中排名前20的,得1分;排名前50的,得0.5分; 3.事务所连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未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行政监管处理等情况的,加2分; 4.事务所连续十年以上未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行政监管处理等情况的,加4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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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指标评分=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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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层党建工作”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行业党委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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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周期 |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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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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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根据行业党委有关批复提取数据,以及从事务所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获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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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释义 |
加分项,根据事务所党组织建设和事务所支持基层党建情况予以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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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第五部分第十五项;《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责任的通知》(财党〔2020〕89号)第二部分第十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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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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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所 中型所 小型所 |
1.事务所党组织健全的,加0.5分;党组织升格的,加0.5分; 2.党组织年度述职考评等级为优秀的,党组织所在事务所加0.5分; 3.事务所建立党组织与管理层联席会议制度,并写入事务所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加0.5分; 4.将支持党建工作写入事务所合伙人协议或者章程,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职责任务、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内容和要求,加0.5分; 5.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党员合伙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加0.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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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指标评分=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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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荣誉和表彰”指标评分标准
数据采集单位 |
行业党委 市注协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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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周期 |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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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报送时间 |
8月1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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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采集方法 及来源 |
由行业党委、市注协根据事务所自行申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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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释义 |
加分项,根据事务所获得政府荣誉和表彰情况予以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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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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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所 中型所 小型所 |
1.事务所或其从业人员获得国家、省、市、区党委政府荣誉或表彰的,有参政议政人员资格(全国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照国家、省、市、区级别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 2.事务所或其从业人员获得国家、省、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协会的荣誉或表彰的,按照国家、省、市级别分别加2分、1分、0.5分; 3.从业人员参加财政部或中注协组织的高端人才培训班并顺利毕业的,加1分;参加省、市级注协组织的高端人才培训班并顺利毕业的,加0.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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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指标评分=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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