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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省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第一点、经会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县按现行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物业即前期物业(含老旧小区、房改房,自有产权车位、车库)服务收费暂按现行政策管理,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在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放开。
第二点、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另行发文通知。
第三点、放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等4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已于2014年8月29日以粤发改价格〔2014〕542号文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点、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第五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有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要按照通知要求,清理废止本地区制定出台的相关服务价格文件,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第六点、本通知自2015年8月15日起施行,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254号)、《关于财务审计和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粤价〔2012〕59号)、《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855号)、《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
来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