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2139标签:

    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11年01月11日                      
    
                                                                                 深府办〔2010〕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五届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与国际接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营造优良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深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深发[2010]1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鼓励社会投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推动电子商务市场规范与发展。试点兴办商务秘书企业,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注册。允许登记个性化企业名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字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商号)。允许使用更能体现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 

  二、支持来料加工企业升级转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来料加工企业,拟在同一注册地址转型的,允许转型前后两个不同名称和性质的企业在一年内一址并存;对原来料加工厂已经取得的相关证照、资质证书等,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无改变的,在有效期内相关部门按换证程序办理。对因实际经营困难,无法如期转型升级的来料加工企业,允许其经营期限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以便各部门积极研究政策,引导企业转型为外商投资法人经营或外商投资合伙经营。 

  三、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支持生物、新能源、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不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积极尝试核定新行业。 

  四、扶持本地优质企业上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支持优质企业理顺产权关系,支持企业完善因历史原因造成登记瑕疵,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企业经营时遇到的各类问题,促其符合上市的相关规定。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因非发起人变动而修改章程,允许其办理备案登记。对拟上市的股份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实行即来即办。 

  五、支持重大项目及企业总部落户深圳。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引进重大项目,企业登记部门要提前介入,指派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指导企业做好工商注册登记的准备工作,为企业登记提供个性化优质高效服务。对筹建期长,且不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经营范围、名称等登记事项。 

  六、鼓励企业实行集团化经营。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人民币的,允许设立企业集团。子公司可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七、鼓励利用外资多样化经营和优化外商投资结构。积极支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发展;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主体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与境外自然人或企业投资设立合资、合作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并购股东为中国公民的境内企业。 

  八、完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注册登记。为了配合我市医疗机构改革,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对自主申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允许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九、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依托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十、试行企业法人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登记方式。积极探索在贸易、咨询、策划、电子商务、设计、科技开发等行业试行企业法人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制度,企业登记只需提供申请人对该住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不再审查该场地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该住所为该法人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及确定司法、行政管辖地。待条件成熟后各行业全面推广实施。 

  十一、放宽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暂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可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经营者可凭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工商登记。该证明仅作为办理登记的场所证明文件,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如此类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经营者应主动办理变更地址或注销登记,否则将视为无经营场所依法处理。 

  十二、试行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公司住所。在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秘书、基金管理等行业以及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试行一个地址可登记为多家公司住所。待条件成熟后向各行业全面推广实施。 

  十三、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在其住所之外增设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选择单独设立分支机构,或将增设的经营场所直接登记于隶属法人营业执照内,无需另行申办分支机构执照。但企业在增设的分支机构固定场所从事有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其场所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相应条件,该经营场所应当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十四、试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我市电子商务、互联网类公司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记载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出资形式或方式、以及应承担的出资法律责任,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全面推行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协商作价出资制度,对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出资的,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并由全体股东出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此外,对在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中能够核实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情况、确认注册资本到位的,可不再要求出具验资报告。待条件成熟后各行业全面推广实施。 

  十五、支持投资人以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出资设立企业。实施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支持投资人以其拥有的未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所有人以适当保密措施拥有的非专利技术,包括技术知识、经验、信息、技术方案、技术诀窍等作为出资,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试行企业债权出资登记。制定企业债权出资登记办法,进一步拓宽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者第三人的债权转为向公司的出资,允许其办理注册登记。 

  十七、允许企业延长注册资本出资期限。企业守法经营,因遇到不可抗力、政府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导致出资困难的,依其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十八、支持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毕业生、深圳户籍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设立登记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设立登记时可免提交验资报告,但注册资本须在《公司法》规定期限内缴足。 

  十九、放宽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类别的登记条件限制。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3个以上大类的,与我市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同的,允许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或经营特点。 

  二十、允许突出使用企业字号。法人股东投资的企业,可突出使用其字号,将字号放在行政区划前。 

  二十一、允许营业执照记载企业名称简称。为扩大企业知名度,突出企业字号,企业可选择在营业执照上同时记载名称及简称。 

  二十二、扩大“深圳”字样企业名称的使用范围。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使用“深圳”,允许上述企业自愿选择是否冠以所在辖区行政区划。 

  二十三、实行企业名称集中登记,推行电子名称证。实行全市企业名称网上申报,集中核准;利用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或市场监管局外网核实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实现各部门间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共享,推行电子名称证;暂停收取所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费用。 

  二十四、引导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升级转型”,向企业化经营发展。鼓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经营规模申请改制设立公司的,允许其保留原字号。允许个体工商户根据需要变更经营者,如经营场所不变且有关前置审批文件仍在有效期内的,在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时不需提交与场所有关前置审批文件。 

  二十五、支持各类商品市场(含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升级转型。对在已合法登记的各类商品市场内的摊档(包括独立门店)经营的,允许经营者自主选择是否单独申办营业执照。市场内经营者经营项目属于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应当取得审批的,取得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商品市场内经营行为统一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管理,市场开办管理者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二十六、临时占道经营者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经营,纳入城市综合执法管理范畴,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对于已发营业执照的,执照到期后,不再办理延期、换照。 

  二十七、取消营业执照有效期。登记机关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不再核准营业执照有效期。对于根据清无疏导政策核发执照有效期到期,其他登记事项无变化的,可直接办理换照登记,由申请人签署换照申请表即可,无需提交其他文件,同时免予收费。     

  二十八、支持餐饮服务业规范发展。小型餐饮经营单位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时,免予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在满足基本功能和保证食品安全的条件下,专营小吃店和凉茶、糖水制售等饮品店厨房面积可以不受大于8平方米的限制。小型餐馆可设置2个以上固定专用食品原料清洗水池,1个以上固定专用餐饮具清洗水池;专营小吃店可设置1个以上固定专用食品原料清洗水池,1个以上固定专用餐饮具清洗水池。如无法设置固定专用餐饮具清洗水池的,可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消毒餐饮具。小型中式快餐店可设置配餐间或带推拉窗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食品售卖柜。 

  本意见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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