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披露

发布日期:2023-10-16浏览次数:113标签:审计、财会、税务,工商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38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披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9月12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披露 

为规范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解释性公告。

一、公司应在年度财务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明确披露各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各项认定标准。其中,对于权益工具投资,还应明确披露判断其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具体量化标准、成本的计算方法、期末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持续下跌期间的确定依据。

二、公司应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的项目附注部分充分披露有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信息,包括:

(一)截至报告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摊余成本)、公允价值、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以及已计提减值金额。  

 

(二)报告期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变动情况。 

(三)对于期末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下跌幅度已达到或超过50%,或者持续下跌时间已达到或超过12个月,尚未根据成本与期末公允价值差额计提减值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公司应详细披露各项投资的成本和公允价值的金额、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下跌幅度、持续下跌时间、已计提减值金额,以及未根据成本与期末公允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的理由。    

三、本解释性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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