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转板上市股份相关事项

发布日期:2023-11-15浏览次数:164标签:上市公司辅导、筹划与后续专业服务,工商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业

上证发〔2021〕6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转板后的股份减持行为,明确转板公司股份减持与现行减持制度的衔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转板上市股份相关事项》(详见附件)。现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转板上市股份相关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1.转板公司股东上市后减持股份,如何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相关规定?

转板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适用《减持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但其减持在精选层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等方式取得的股份可以豁免适用。

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转板公司精选层挂牌前股份的,适用《减持细则》关于特定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转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应当遵守《减持细则》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

转板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转板上市后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继续遵守相关限售规定。精选层挂牌前股份在转板上市后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减持该部分股份的,参照适用《减持细则》的相关规定。

2.转板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是否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创投基金减持实施细则》)?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转板公司精选层挂牌前股份的,以公司转板上市日为截至时点计算投资期限,适用《创投基金减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东,参照适用前述标准。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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