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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21〕1028号
为做好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全国股转公司
2021年11月12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21年3月5日发布,2021年11月12日修订)
为规范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1.1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2若达到业绩快报的披露标准,同时拟披露业绩预告的,挂牌公司应分开披露。
1.3业绩快报中的本期财务数据为具体数值,不能取区间数。业绩预告中的本期财务数据可以取具体数值,也可以取区间数,上下限区间变动幅度一般不得超过30%,最大不得超过50%。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准确性的,挂牌公司应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影响程度。
1.4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2.定期报告预约
挂牌公司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通过报送端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协助挂牌公司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原预约披露日5个交易日前通过报送端进行修改;在5个交易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挂牌公司还应发布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日期变更的公告。
信息披露系统根据均衡披露原则,限制每日预约量以及修改次数。预计披露日期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
3.定期报告更正
3.1挂牌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文件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一致,应当及时进行更正,披露内容包括:
3.1.1更正公告。更正公告中应明确具体更正内容,且更正时间不得晚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时间。若定期报告中存在前期差错,更正公告内容还应包括以下方面:
(1) 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
(2) 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3) 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4) 若存在无法追溯重述的情况,应当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5)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3.1.2更正后的定期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对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定期报告以及最近一期定期报告进行更正。
3.1.3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定期报告涉及前期差错更正的,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3.2更正文件涉及挂牌首次信息披露内容的,需参照第3.1.1条进行更正,并提供主办券商出具的专项说明,如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披露文件更正,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说明。
来源:全国股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