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8浏览次数:200标签:上市公司辅导、筹划与后续专业服务,工商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业

北证公告〔2023〕95号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债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 1 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债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债券交易参与人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应当同时遵守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所会员直接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非会员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投资者可以作为经纪客户委托本所会员参与债券交易。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非会员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

(一)具备较强的资本、资金实力与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具有参与本所债券交易的相应功能;

(二)具有独立的债券交易团队;

(三)具有完善的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具有能够支持开展债券交易的相关技术系统;

(五)债券投资交易量较大,具有较强的债券交易需求;

(六)近 2 年无债券交易结算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本指引第四条第(一)项所称较强的资本、资金实力,是指非会员机构达到下列标准:

(一)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有发行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资格,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三)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本所可以调整非会员机构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的标准。

第六条 非会员机构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机构基本情况;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或者管理资产情况;

(三)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债券交易部门设置及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五)债券交易相关技术系统建设情况;

(六)近 2 年债券投资交易情况;

(七)本所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申请人符合本指引规定条件的,本所自申请文件齐备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以内接受其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

本所及时向市场公布债券交易参与人名单及其变更情况。

第八条 会员类债券交易参与人变更名称的,按照本所《会员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非会员类债券交易参与人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本所自申请文件齐备之日起10个交易日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向市场公布。

第九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终止其作为债券交易参与人:

(一)不再符合本所规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条件的;

(二)主动申请不再作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的;

(三)超过 12 个月不参与本所债券交易且无合理理由的;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券交易参与人不再符合本所规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可以通过电子接口或客户端接入本所债券交易系统开展债券交易。通过电子接口接入的,其交易相关系统与本所债券交易系统接口部分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应当符合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的要求或认可的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可以通过设立或租用交易单元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债券交易。交易单元的设立、使用与管理,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依据《债券交易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开展债券交易业务。

第十三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依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业务。取得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可以自行办理结算业务;未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应当委托结算参与人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决策、执行、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技术手段,加强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将其债券自营、做市、资产管理及投资顾问等各类债券交易业务分开办理,防范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十六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加强对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健全债券交易合规制度。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各类债券交易业务相关部门、人员和业务环节,确保交易业务合规,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规范债券交易协商行为,按照规定签订债券交易相关协议,并通过本所债券交易系统达成债券交易。

第十八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建立健全债券交易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参与本所债券交易的交易人员具有良好的执业行为和职业操守,不得通过虚假申报、欺诈、违约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或扰乱市场。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认可其交易人员在本所开展的债券交易及其结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向本所注册交易人员信息以及交易人员可操作的证券账户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维护。

第十九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加强对债券投资标的的信用评估与风险监测,建立规范交易对手范围及相应额度的管理制度,防范标的违约风险及债券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

第二十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合理设置债券交易规模、杠杆率、集中度、价格偏离度等指标,加强对债券交易市场风险的评估监测,保障业务持续稳健运行。

第二十一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根据对债券投资标的变现能力、担保品融资能力与交易活跃度的监测,有效防范和管理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二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债券交易系统、行情系统、通信系统及备份系统等交易相关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交易相关系统的性能、容量及扩展能力应当与其业务发展及市场需求相适应,保障交易相关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的技术规范和业务要求,对交易相关系统的软件和硬件进行改造,并按要求参与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组织的测试,及时报告测试情况。

债券交易参与人对其交易相关系统进行改造、测试时,不得影响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建立健全交易相关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交易相关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使用本所债券交易信息,应当与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签订使用协议,并遵守本所有关交易信息管理的规定。

未经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许可,债券交易参与人不得将债券交易信息有偿或无偿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本所会员提供给其经纪客户用于开展客户自身债券交易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七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本指引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要求,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债券交易参与人向本所报送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发生重大业务风险,影响债券市场交易的;

(二)交易相关系统发生重大技术事故,导致债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出现重大异常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响正常债券交易的;

(四)进入风险处置,被采取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等处置措施的;

(五)发生其他影响债券交易参与人正常经营或债券交易结算的重大事件的。

第二十九条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设置债券交易业务联络人,并向本所提交债券交易业务联络人任职情况及联络方式等信息。债券交易业务联络人应当根据债券交易参与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及变更、交易权限申请等相关业务;

(二)办理债券交易相关数据、材料和情况的报送;

(三)及时、准确、完整地接收本所发布的各类通知和信息;

(四)组织本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本所债券业务培训;

(五)协调债券交易相关系统建设、改造、测试等;

(六)督促本机构及时更新在本所债券交易系统注册的交易人员信息、证券账户信息等;

(七)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债券交易业务联络人发生无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过错并产生严重后果等情形的,本所可以要求债券交易参与人更换联络人。

第三十条 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债券交易参与人遵守本指引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债券交易参与人违反本指引的,本所按照《债券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债券交易参与人采取日常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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