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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集团组织架构图)
01
董事会及委员会
港交所组织架构扁平化,独立董事占比较高。集团行政总裁向董事会汇报,下设多个职能部门分管各项业务,向总裁汇报。董事会由1名主席、1名执行董事、11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一)成员
(二)职权范围及运作模式
成员:
1、董事会由不少于2名及不多于13名成员(“董事”)组成,当中最多6名董事。由股东选任(“选任董事”),最多6名董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委任(“政府委任董事”)。
2、董事任期不得超过大约3年,在董事获委任年份之后第三年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完结时届满。
3、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为董事会当然成员,任期与其聘任合约所定受聘出任集团行政总裁的年期相同。
4、主席须为非执行董事并由董事会委任,但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首次任期与其作为非执行董事的任期相同,并可重新获委任,任期最长以连续六年或连续六届股东周年大会(取年期较长者)为限。
5、公司秘书为董事会秘书。
会议次数及议事程序
1、董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受香港交易所组织章程细则所规管。
2、董事会通常每季召开会议两次;若因工作需要,董事会应召开额外会议。主席可自行决定召开额外会议。会议通知须发给所有董事。
3、四名董事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任何时候其中不少于半数须为政府委任董事。
4、如果赞成与反对票数均等,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性的一票;主席可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此权力。
5、集团营运总裁通常须出席会议。其他行政人员则会不时获邀出席会议,就会议处理的事宜提供资料。
职责、权力及职能
1、按香港交易所《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管理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公司(“集团”)的业务;
2、确保集团符合香港交易所《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以及规管集团的法律、规则及规例;
3、领导及监督集团管理层以符合公众及其股东利益的方式行事(若两者出现冲突,则概以公众利益为先);及
4、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
(1)制定、采纳及检讨集团的愿景、使命、原则、政策及价值;
(2)监察及加强集团的发展、采纳及监察其战略及年度营运计划以及通过其财政预算;
(3)提名候选人填补任何临时空缺及供股东选任;
(4)检讨董事会的表现及成员的独立性;
(5)成立任何委员会或咨询小组、委任其成员,随时及不时将其据此获赋予的权力及职能授予任何人士或委员会或咨询小组﹔审阅及通过委员会及咨询小组的报告、检讨其表现及适当修订其组成及职权范围;
(6)监察集团的内部监控、业务及企业营运场所的安排、投资、继任规划、董事及雇员的薪酬及补偿、风险管理、企业管治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所有事宜及制定有关政策,并监察集团管理层执行有关政策;
(7)遴选、委任、评估及在有需要时罢免集团的任何高级行政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集团行政总裁、集团营运总裁及公司秘书;
(8)按目标及目的检讨集团的表现,尤其是在财务、业务、企业管治及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
(9)负责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及法律编制并真实而公平地呈列财务报表、通过财务报表以及委任集团外聘核数师及与其联络;
(10)考虑及在适当情况下向股东宣派或建议分派利润、派付股息,及分配予储备账;
(11)诠释及监督市场是否遵守集团的规则、规例及运作程序(统称“规则”)、检讨规则并通过规则修订供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
(12)就所有有关集团的事宜与所有监管当局及机构联络,以及监察其与集团有关及影响集团的政策变动;
(13)召开股东大会及提出建议供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
(14)确保向集团权益人(特别是股东)负责及与其充分沟通;
(15)就董事会认为有需要的事宜外聘法律或其他专业顾问向董事会提供协助及/或意见;
(16)可自由获取集团的全面资讯以确保在知情下作出决策;及
(17)采取任何行动使董事会可履行其义务及责任。
(三)委员会
下设10个委员会,各董事在该等委员会担任职位,具体如下表:
02
管理层
(一)管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要职责
管理委员会是由集团行政总裁担任主席的管理层决策组织,由董事会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1、监察公司业务的营运(包括战略规划、年度营运计划及预算开支)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监察新资产类别主要新服务及产品的政策(不包括同一资产类别产品的微细演进或现有合约细则的轻微修订)并向董事会辖下的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3、按董事会不时通过的公司《支出批准指引》审批公司的营运及资本开支;
4、监察集团有否遵守相关法例、规则及规例赋予集团的所有法定责任;
5、监察与公司有关的一切事宜上与所有监管机构及组织的联系;及
6、进行一切所需,务使管理委员会能够履行董事会及其辖下小组委员会赋予的权力及职能。
03
上市监管-监管架构
(一)上市委员会
成员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子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任上市委员会的成员。提名委员会包括香港交易所三名非执行董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主席及两名执行董事。委员任期约为12个月,最长任期为六年。
创业板及主板上市委员会各有28名成员,而两个委员会成员相同。此安排令两个委员会处理大部分事务时均可以一个委员会的方式运作,再者许多例行工作因此可以在合并的会议上进行。惟纪律会议及复核上市科或上市委员会决策的会议则不会采用这种工作方式。
上市委员会的28名成员中,有3名来自律师事务所,3名来自会计师事务所。
主要职责
对联交所而言,上市委员会既是独立的行政决策组织,也是咨询组织;其共有四项主要职责:
1、(按委员会的运作模式并在可行的情况下)监察上市部;
2、对上市部提供有关上市事宜的政策意见,并审批《主板上市规则》及《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3、对上市申请人、上市发行人及有关个别人士有重大影响的事宜作出决策。这些决策包括上市申请及取消上市地位的审批和纪律事宜;及
4、作为复核上市部所作决策的机关。
(二)上市复核委员会
上市复核委员会为代表联交所复核上市委员会所作决定的独立委员会。上市复核委员会完全由外界市场参与者组成,且并无现任上市委员会成员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香港交易所代表参与。
上市复核委员会由25人组成,其中有8名成员来自律师事务所,1名成员来自会计师事务所。
来源:硬核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