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5-16浏览次数:2236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1935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1890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1824
发布日期:2022-11-22浏览次数:990
发布日期:2022-05-13浏览次数:804
发布日期:2022-05-13浏览次数:798
发布日期:2022-12-06浏览次数:763
发布日期:2022-04-21浏览次数:747
发布日期:2022-12-01浏览次数:713
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在今年1月7日又进行了一次修订,并分别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以下简称《信披考核办法》)。于是踩着2021年度信披考核的尾巴,小编对本次《信披考核办法》的修订内容和相关考核信息进行了整理,想要冲刺A级的上市公司,下面这份高分秘籍千万不要错过。
一、主要修订情况
(一)上交所2022年《信披考核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新增评价内容:
①将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纳入考核中来,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是否主动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情况或者报告。
②新增对于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考核。
③新增对上市公司配合上交所工作的情况的考核。
(2)新增自评时间限制:
要求上市公司在评价期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通过公司业务系统向上交所提交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
(3)拓展考核用途,加大扶优力度
对于考核结果为A的公司,上交所在承担的审核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其进行权益类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二)深交所2022年《信披考核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在对上市公司与深交所配合情况的考核要求中,去掉了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按照深交所要求参加培训或出席会议的要求。
(2)增设投资者热线电话回复质量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考核内容。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上交所
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是否有虚假记载;
(二)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三)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是否夸大其辞,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者重要数据错误;
(三)是否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准确选择公告类别;
(四)是否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准确录入业务参数。
三、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内容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二)提供的文件是否齐备;
(三)披露信息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一)是否在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及其更正公告等(如需);
(三)是否及时核实市场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主动澄清市场和投资者的问题,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并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是否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是否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透露或者泄漏其他投资者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是否因信息泄露而出现异常波动;
(三)重大信息是否提前泄露致使社交媒体出现相关报道或者传闻;
(四)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是否在境内同时披露;
(五)是否按规定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上交所报备。
六、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有针对性地反映公司情况,充分、及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语言通俗易懂;
(二)披露的信息是否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有利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否前后一致。
七、落实行业信息披露要求
(一)除按照上交所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以外,是否在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中主动披露公司行业及经营性信息;
(二)公司是否在定期报告中主动结合公司所在行业政策和市场动态,深入比较分析公司的行业发展趋势、经营模式、核心竞争力、经营计划等行业及经营性信息。
八、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一)是否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
(二)是否主动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情况或者报告,相关情况或者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适应本公司实际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三)公司董事长是否重视、支持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是否支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是否配置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按规定组织报送重大事项的内幕知情人信息,填报和更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相关信息,是否督促公司相关人员做好持股管理工作;
(五)是否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
十、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情况;
(二)上交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三)上交所通报批评的情况;
(四)上交所发出监管函的情况;
(五)上交所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十一、配合上交所工作情况
(一)是否与上交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主动向上交所报告;
(二)是否落实上交所要求,如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按照监管要求接受约见、进行整改等;
(三)是否积极参与上交所规则制订和修订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和意见;
(四)是否积极参与上交所市场沟通服务,共建良好市场生态;
(五)是否积极配合上交所通过业务系统组织的信息统计及相关监管调研等工作;
(六)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
(一)是否通过“上证e互动”等形式,及时有效地回答投资者问题,与投资者互动沟通;
(二)是否主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业绩或者说明重大事项;
(三)是否积极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多种途径,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
(四)是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投诉、建议,定期向投资者征求意见,并相应改进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
十三、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解决同业竞争、履行承诺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合规性和披露情况;
(五)上市公司是否充分、及时揭示风险,包括重大投资损失、重组标的业绩承诺未达标、控股股东质押股份被平仓等风险;
(六)如存在重大投资损失、重组标的业绩承诺未达标等情形,公司是否积极采取诉讼等方式保障公司权益;
(七)上交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深交所
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三)公告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
(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四)是否通过业务专区准确选择公告类别;
(五)是否通过业务专区准确录入业务参数。
三、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一)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二)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四)是否通过业务专区完整选择公告类别;
(五)是否通过业务专区完整录入业务参数。
四、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如需);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披露;
(三)是否及时核实市场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主动澄清市场和投资者质疑的问题,并补充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
(一)公告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事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告事项是否存在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的情形;
(二)公告事项披露前,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因信息泄露而出现异常波动;
(三)公告事项披露前,指定媒体之外的其他公共媒体是否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四)公司是否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通过深交所“互动易”网站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和相关附件。
七、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有针对性地反映公司情况,充分、及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文字通俗易懂;
(二)披露的信息是否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有利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三)除符合深交所相关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以外,是否在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中主动披露公司行业及经营的其他信息;
(四)公司是否在定期报告中主动结合公司所在行业政策和市场动态,深入比较分析公司的行业发展趋势、经营模式、核心竞争力、经营计划等行业及经营性信息。
八、自愿性披露情况
(一)自愿披露的信息是否遵守公平披露原则,是否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是否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是否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二)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是否以明确的警示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九、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
(一)是否主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业绩或者说明重大事项;
(二)是否通过热线电话、“互动易”等及时有效回答投资者问题,是否以公告形式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重要关注;
(三)是否积极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多种途径,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
十、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
(一)是否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
(二)是否主动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履行情况,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
(三)是否主动披露公司积极参与符合国家重大战略方针等事项的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三)是否配置足够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是否具备相关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
十二、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情况;
(二)深交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三)深交所通报批评的情况;
(四)深交所发出监管函的情况;
(五)深交所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十三、与深交所工作配合情况
(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问询;
(二)是否按照深交所要求进行整改;
(三)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要求接受深交所的约见谈话;
(四)是否及时关注媒体报道,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并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五)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主动向深交所报告;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是否与深交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通知深交所;
(七)是否积极配合深交所监管工作以及深交所组织的信息统计及调研等工作;
(八)是否积极参与深交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提出政策建议和意见;
(九)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十四、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时,深交所关注的其他内容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情况;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四)上市公司配合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合法合规及信息披露情况;
(六)公司是否充分、及时揭示风险,包括重大投资损失、重组标的业绩承诺未达标、控股股东质押股份被平仓等风险;
(七)如存在重大投资损失、重组标的业绩承诺未达标等情形,公司是否积极采取诉讼等方式保障公司权益;
(八)深交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三、考评不得A的情况
想得A的上市公司,下列事项千万不能有!!!
上交所
序号
考核情况
1
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者上市当年即亏损;
3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4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5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80%;
6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或者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80%;
7
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或者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8
公司日常信息披露2次(含)以上被采取口头警示(含)以上监管措施的;
9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深交所
序号
考核情况
1
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创业板公司,不受本项“上市当年即亏损”的限制);
3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如有)的80%;
4
公司因违规行为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或约见谈话;
5
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6
董事会秘书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等情形)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
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深交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或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累计二次以上;
8
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9
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0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沪深交易所规定,考核评价期间不满12个月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为A!
四、考评为C的情况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评价结果评为C:
上交所
序号
考核情况
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50%;
3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或者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50%;
4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超过80%被质押;
5
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6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深交所
序号
考核情况
1
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2
公司披露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3
董事会秘书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等情形)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
4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考评为D的情况
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应当为D:
上交所
序号
考核情况
1
公司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含)以上通报批评;
2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3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
公司未及时披露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者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
6
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上交所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公司在期限内未主动落实整改要求的;
7
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
8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深交所
序号
考核情况
1
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除外)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3
公司出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但未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深交所报告、办理相关操作并对外披露;
4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考评注意事项
上交所
注意事项
具体内容
考评时间
上交所结合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实际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期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评分标准
上上市公司评价基准分为80分。上交所按照《信披考核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附件规定的计分标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各项内容开展评价,在基准分基础上予以加分或者减分,得出上市公司最终评价得分。
(一)A: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优秀;
(二)B: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良好;
(三)C: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合格;
(四)D: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不合格。
加分标准
评价期间内,上交所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加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仅符合合规性要求的,上交所不予加分;同类加分类型下存在不符合合规性要求信息披露事项的,上交所对符合该类加分类型的其他事项不予考虑;同一工作涉及前款规定的多个事项的,按最高分值的事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减分标准
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评价期间内因信息披露工作违反合规性要求被上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或者存在重大负面情形的,上交所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减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因同一事项被扣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上交所就同一事项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先后采取多项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按照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除外。
深交所
注意事项
具体内容
考评时间
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深交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深交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评分标准
上市公司考核基准分为100分。深交所按照《信披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考核,在基准分基础上予以加分或者减分,确定考核期内上市公司评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公司信息披露评级为A的家数占考核总家数比例不超过25%。
加分标准
考核期间内,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深交所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加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仅符合合规性要求的,深交所不予加分;同类加分类型下存在不符合合规性要求信息披露事项的,深交所对符合该类加分类型的其他事项不予考虑;同一工作涉及前款规定的多个事项的,按最高分值的事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减分标准
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考核期间内因信息披露工作违反合规性要求被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或者触及重大负面事项的,深交所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扣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因同一事项被扣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深交所就同一事项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先后采取多项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按照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除外。
具体加减分标准详见《信披考核办法》的附件:
上交所——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计分标准表
深交所——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计分表
以上就是本次关于上市信披考核的主要内容,如有遗漏,欢迎大家留言补充~
无论2021年度上市公司信披考评结果如何,大家都要鼓足精神,在新一年的考核中继续加油鸭~
来源:价值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