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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5年-2017年,你公司通过三次增资合计持有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慧大成)31.5%的股份。2018年,你公司继续增资并受让部分股权,合计持有深圳慧大成51%的股权,将其纳入并表范围。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因控股子公司深圳慧大成2016年-2018年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的情形,导致你公司2016年-2020年年报存在会计差错,并据此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了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根据你公司披露的公告,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你公司2016年至2020年净利润分别调减646.32万元、调减1865.75万元、调减3861.62万元、调增466.18万元、调增278.1万元;导致2016年至2020年利润总额分别调减646.32万元、调减1865.74万元、调减4650.22万元、调增575.61万元、调增426.63万元;导致2018年至2019年营业收入分别调减5819.22万元、调增653.33万元。
你公司在2018年将深圳慧大成纳入并表范围后,因其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2018年-2020年年报出现会计差错,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2、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徐元生、王申申、张郭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3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022年5月30日,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陆重工或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对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至2022年第一季度期间的定期报告、季度报告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经查,前期海陆重工对并购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部分或有对价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并确认相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等规定,相关或有对价在2020年初应当重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相关股份的公允价值计量,并不再核算相关股份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海陆重工在前期报告的编制过程中,对相关或有对价确认及计量不审慎,导致更正前的2020年第一季度至2022年第一季度期间的定期报告、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徐元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申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二是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2019年海陆重工向关联方张家港华兴合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合力)提供4,800万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占当期净资产的2.54%。相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海陆重工前期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披露,直至2020年4月28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徐元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郭一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请你们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来源: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