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福建、田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3-07-12浏览次数:109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和咨询服务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福建、田立:  

经查,你所及时任签字注册会计师张福建、田立在执行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投资”或“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项目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不到位。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未考虑公司控股股东长期高比例质押所持有的银鸽投资股权,以及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情形,相关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不到位。

二是未对营业收入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对公司评估为具有舞弊风险的营业收入进行审计过程中,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慎评估获取的审计证据,导致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

三是预付账款的审计程序不到位。在执行预付账款科目的审计过程中,未保持注册会计师应有的职业谨慎,设计的部分审计程序未得到执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四是审计工作底稿存在缺漏。在对银鸽投资进行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将相关协议、重大事项讨论记录等工作底稿归入2018年度审计工作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所及张福建、田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所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3424


来源: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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