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估、内控测试、实质性程序、质控复核及完成阶段全部存在问题,事务所遭警示

发布日期:2023-07-12浏览次数:219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和绩效评价专项审计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尹盘林、薛东升、张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信股份或公司)2020年、2021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其中2021年年报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尹盘林、薛东升,2020年年报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磊、薛东升。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的问题2021年年报审计时项目组成员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书。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阶段存在的问题

2021年年报审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底稿中未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相关记录,未识别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未针对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二是未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的风险假定,将相关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评价为存在舞弊风险,也未说明原因。三是集团层面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低于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组成部分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确定错误。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了解内部控制及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的问题

2021年年报审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控制测试程序流于形式,存在未对部分控制环节执行控制测试、部分底稿内容为空白或模板文字、底稿记录前后不一致、底稿记录不准确等问题。二是未针对公司本年度新增前五大客户、计提大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重大对外投资等事项执行控制测试程序。三是底稿中未见执行穿行测试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货币资金审计方面

2020年年报审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获取领信股份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二是未获取部分公司银行对账单并执行双向核对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审计方面

一是2021年年报审计时未对个别公司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执行函证原因。二是2021年年报审计时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未保持职业怀疑、关注函证异常事项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如部分被函证单位发函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部分被函证单位2020年和2021年函证地址不一致;未发现部分被函证单位联系人实际为领信股份员工的情况;部分函证未留存回函快递单据。三是2020年、2021年年报审计时未保持职业怀疑恰当评价函证结果的可靠性,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如部分客户和供应商函证回函地址相同、回函时间相近。四是2021年年报审计时针对部分未回函应收账款未执行替代程序、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审计方面

2021年年报审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未保持职业怀疑、关注函证异常事项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如部分被函证单位函证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函证地址与回函地址、2020年和2021年函证地址不一致。二是针对部分未回函应收账款未执行替代程序、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存货审计方面

2021年年报审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未见核对凭证、发票、验收报告、入库单等审计证据的相关记录。二是跌价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软件及技术服务等库存商品进行跌价测试,未核查物料及产成品期末可变现净值等相关信息。三是未对以函证程序作为软件监盘替代程序进行合理性分析。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五)长期资产审计方面

2021年年报审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对软件著作权进行减值测试。二是未对重大对外投资事项保持职业怀疑,并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查相关交易的商业实质及会计核算合理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六)长短期借款审计方面

2021年年报审计中未对部分长短期借款利息费用进行测算,底稿中关于短期借款利息支出记录不准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七)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审计方面

2021年年报审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对部分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执行分析、完整性测试、截止性测试等程序。二是部分营业收入访谈记录未签署日期,无访谈地点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内容;部分访谈记录中的采购及销售金额与账面金额差异较大,未保持职业怀疑、关注上述异常事项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八)销售费用审计方面

2021年年报审计中未对营业收入大幅增长而销售费用大幅下降异常事项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九)其他方面

2021年年报审计未对或有事项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质量控制复核存在的问题

2021年年报审计中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未执行质量控制复核程序,相关底稿记录空白;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未对复核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六、完成阶段存在的问题

2021年年报审计中部分管理层说明书、关联交易声明书、公允计价说明书未签署日期;公允计价说明书与管理层声明书中法定代表人字迹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执业准则相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517

 

来源: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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