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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党中央、国务院对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做出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本期会计监管工作通讯聚焦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向在深圳执业各会计师事务所传达宣讲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的相关监管要求,提醒各会计师事务所在2022年年报审计执业时勤勉尽责,关注执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好对公众公司财务信息的核查把关作用,服务好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的相关监管要求
年度报告是公众公司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文件,是市场各方识别公司风险状况的基础信息。会计监管是资本市场基础性监管安排,是深化推进注册制改革、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实现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年报审计监管是会计监管链条中的重要环节,是对会计师事务所事中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风险提示、现场督导等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的监管,有效促进其强化质量管理、提升执业质量、恰当发表审计意见,进而通过审计压力传导促进公众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规范可信,在服务注册制改革、退市常态化、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活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会计师事务所应进一步加强公众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质量管理,提高应对财务造假的专业能力,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履行好“看门人”职责;充分化解或揭示公众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风险,认真开展审计工作,通过准确识别并应对审计风险、出具审计调整等促使公众公司财务信息更加可信,通过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促使公众公司财务风险得以有效揭示,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在审计执业过程中,如发现公众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等,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着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持续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
2023年作为执行新质量管理准则的第一年,审计机构要在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时,不断加强职业判断,运用风险导向的方法,结合本所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对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和优化质量管理体系。审计机构要对标新修订的质量管理相关准则及应用指南,设计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设定质量目标、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
1.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审计机构应对照新质量管理准则要求从风险评估程序、治理和领导层、职业道德要求、业务接受与保持、业务执行、资源、信息与沟通、监控和整改等八个方面梳理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安排。
2.加强2022年公众公司年报审计质量管理。梳理2022年度公众公司年报审计整体情况,合理划定项目风险类别,对于退市类风险公司、存在异常换所情形或重大负面舆情、被证监局或证券交易所风险提示的审计项目要调整到最高风险类别,督导项目组将监管部门提示的风险事项纳入审计重点,首席合伙人、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要及时了解上述项目的审计进展,并对审计意见出具进行复核把关。
3.加强新承接审计项目管理和人员委派。加强对新承接公众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全程把控,特别是对于新承接的高风险项目,做好风险评估,确保自身具有执业所需专业胜任能力,作出恰当承接决策,同时在全所范围内做好人员委派,由符合独立性要求、执业记录良好、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执业人员担任公众公司年报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对于不予承接的业务要及时与公众公司沟通,减少信息误差。
4.加大反舞弊资源投入。着力提升反舞弊意识和应对财务造假的能力,在2022年公众公司年报审计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对存在舞弊迹象的审计项目及时启动反舞弊程序,并将发现的舞弊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加强审计独立性管理
审计机构应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相关要求,制定并完善审计业务独立性政策和程序,并严格对照执行;高度关注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事项,包括同时提供鉴证业务及有独立性冲突的非鉴证业务、业务约定书存在或有收费条款、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未按规定实质轮换等;建立独立性相关内部控制安排,包括健全独立性评议程序、杜绝或有收费条款、加强职业道德培训等,严格防范独立性风险;加强对本年携带业务加入事务所的人员的管理,加大签字人员轮换力度。
(三)合理划定项目风险类别
审计机构应合理划定项目风险类别。对于存在以下因素影响的审计项目,应考虑调整至最高风险类别。一是存在退市风险;二是存在连续换所、资产负债表日后突击换所、换所后审计收费变动超过20%、换所不换师等异常换所情形;三是存在境外业务舞弊风险高、异常关联交易数量多、上市后首年或业绩承诺期满业绩变脸等情形;四是上市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重大负面舆情或投诉举报,上年度财报或内控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情形,或挂牌期间融资额超过1亿元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存在该类情形;五是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挂牌期间融资额超过1亿元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项目合伙人或签字注册会计师由近一年新加入审计机构或近三年被行政处罚、采取2次以上行政监管措施人员担任的情形。
(四)加强收入审计
审计机构应充分了解公司收入构成,特别是贸易业务、代理业务、资产销售、新业务模式下的收入是否存在特别风险,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是否有效;重点关注仍处在业绩承诺期的子公司收入的真实性,对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进行更为严格的检查,并采取非常规审计程序应对收入舞弊风险;结合新收入准则相关要求,恰当判断收入确认时点、确认方法、确认金额是否准确;结合退市规定,对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的公司恰当出具收入专项核查意见。
(五)加强重大非常规交易审计
审计机构应充分了解公众公司处置非流动资产或子公司、政府补助、债务重组及其他营业外收支等重大非常规交易的交易背景、性质,重点关注交易模式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交易相关资产、负债风险报酬是否转移,恰当评价相关交易的商业理由,复核交易涉及的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执行会计分录测试,确保相关交易按照其交易实质反映在财务报表中。对于高度复杂、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重大非常规交易保持职业怀疑,关注公司会计处理是否恰当,设计并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应对相关重大错报风险,如交易真实性存疑、公司会计处理不恰当,应充分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六)加强财务舞弊审计
审计机构应充分关注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于所处行业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公司,充分识别舞弊压力、动机和机会,识别具有较高财务造假动机的公司,如存在企图规避退市、为实现并购重组业绩承诺或股权激励业绩目标、满足证券发行条件需要、配合重要股东减持等情形的公司;重点分析财务报表指标的异常,如年末集中确认大额收入、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变动趋势存在重大不一致、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差异较大、应收账款和存货等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期间费用异常增长等;结合非财务类异常信号研判财务舞弊风险,如公众公司业务模式无实物流转、资金集中存管于中小银行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大额减持、失信受罚等,董监高异常离职、决议时弃权或否定、薪资与公司业绩不匹配等,交易对方成立时间短、办公地点异常、业务规模不匹配等。在加强收入舞弊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关注虚增货币资金、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或虚减成本费用、减值损失等舞弊情形,认真执行监盘、原始凭据检查核对、业务及财务数据比对、函证、走访等程序,恰当运用职业判断,有效应对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七)加强境外业务审计
审计机构应恰当考虑自身是否具备实施境外审计的能力,如派员赴境外开展审计或通过网络成员所获得可靠的协助;结合境外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环境评价境外经营的合理性,重点关注境外业务的商业实质;了解境外业务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测试其有效性,包括询价、下单、验收等交易环节,以及开票、结算、退税、结汇等财务环节;根据风险评估及内控测试结果确定恰当的样本量,做好函证、境外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实物盘点等实质性审计程序;综合运用境内外业务毛利率比较分析、企业海关出口数据查询、出口退税金额勾稽等方式做好分析性测试。
(八)加强退市风险公司审计
审计机构应密切关注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可能出现的保壳动作,重点关注以下容易被操纵的会计科目或事项:是否未按规定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否通过构造交易或关联交易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是否通过缺乏商业实质的大额资产交易或不当资本运作增加净利润或净资产;是否随意计提或转回大额资产减值;是否滥用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等方式虚增净利润或净资产;是否突击达成明显缺乏商业合理性、可能附有前提条件的债务豁免或资产捐赠,实现净资产转正规避退市;是否在破产重整或债务重组方案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前,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九)加强内部控制审计
审计机构在公众公司年报审计业务中应加强内部控制审计,充分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做好内部控制测试,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作出恰当评价,获取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报告期间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对控制测试中发现的所有异常情况或控制偏差进行分析,调查识别出的偏差或错报的性质和原因,确定是否存在相应的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其对审计各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保持职业审慎,关注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
(十)加强信息系统审 计
审计机构应强化信息系统审计,做好被审计单位信息技术控制一般性控制及业务流程层面相关应用控制的审计和评价,结合被审计单位业务模式、财务数据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评估信息系统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设计恰当的应对程序,必要时借助专家的工作。
(十一)合理利用第三方工作
审计机构在公众公司年报审计业务中应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合理利用资产评估、组成部分审计师、信息系统专家等第三方工作,详细了解第三方机构的执业资质、胜任能力、专业素质,核实出具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报告的第三方机构是否已备案,认真评价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的恰当性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切实防范第三方工作对公众公司财务信息质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审计机构应高度关注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的情形,主动发现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可能涉及的财务舞弊问题;应切实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监管要求,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恰当意见;重点关注和有效甄别虚假贸易,严格核实贸易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重点关注业绩承诺期业绩精准达标、承诺期后业绩明显下滑的标的资产业绩真实性等。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重要论述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意见》对新时代建立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顶层设计,对进一步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中央政令畅通,对进一步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内容框架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出发点,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根本目标,注重把握财会监督工作的时代要求、职能定位、重点任务,突出政治属性,对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科学谋划和统筹设计,推动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按照上述思路,《意见》从明确财会监督的内涵和工作要求、构建财会监督体系、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搭建起财会监督的“四梁八柱”。《意见》共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提出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要求和主要目标。第二部分是健全财会监督体系。第三部分是完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第四部分明确了新时期财会监督的三大重点领域。第五部分提出了相关保障措施。
(三)《意见》提出的目标
《意见》提出了到2025年的工作目标。要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各类监督主体横向协同,中央与地方纵向联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财会监督法律制度更加健全,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督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在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四)《意见》对加大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力度的主要工作部署
《意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立足于财会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针对财经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切实加大监督力度,为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提供坚强保障。新时期财会监督的重点任务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聚焦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等重大部署,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反中央宏观决策和治理调控要求、影响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二是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加强对财经领域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聚焦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加强基层“三保”工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通报问责和处理处罚,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三是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加强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的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强化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进一步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力度。
三、财政部《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 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财会〔2022〕28号)
(一)充分认识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规模和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央领导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国办发〔2021〕30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将相关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总体向好,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效率、维护市场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仍然存在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在一些审计重点领域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未能有效揭示财务舞弊等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对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履行效果的高度关注。因此,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是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切实履行审计鉴证职责、合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有效决策判断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会计师事务所要不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审计程序
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基石。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对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充分认识构建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任务的系统性、复杂性,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要求建成并运行在全所范围内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层要高度重视、深度参与和引领推动,依照事务所自身规模、服务范围、业务性质和具体情形,“量身定制”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质量管理体系框架,杜绝盲目“照搬照抄”。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对照本通知要求,查找自身在审计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薄弱环节,及时有效识别、评价和应对其对执业质量的不利影响,相应完善自身审计程序。进驻企业前要多方渠道收集企业财务、经营信息并形成客户风险分析和应对报告,进驻企业后要对存在财务舞弊行为的重点领域采取针对性审计程序,切实防范、揭示会计造假行为。实施整合审计时,要高度关注管理层凌驾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
(三)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提高应对财务舞弊的执业能力
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对财务舞弊等风险因素保持警觉,当识别出可能存在由于财务舞弊导致的错报且涉及管理层时,应当考虑重新评价由于财务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该结果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要针对相应风险点强化审计程序、扩大抽查比例、增加审计证据,有效控制审计风险。要在审计过程中对企业遵守会计准则情况作出职业判断;要在做好其他领域审计的同时,加大对货币资金、存货、在建工程和购置资产、资产减值、收入、境外业务、企业合并、商誉、金融工具、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等11个近年来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关注力度,做好有效应对。
四、相关政策目录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12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22〕21号)
(六)《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
(七)《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
(八)《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7号)
(九)《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