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新增处理处罚中审计与评估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

发布日期:2023-09-27浏览次数:151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和咨询服务

新增处理处罚中审计与评估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

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5月19日

摘自:北京证监局《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2023年第3期(总第52期)


近期辖区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我局总结归纳了其中的典型问题,现予以发布,提示各机构重点关注。

一、审计独立性

案例 1:审计独立性管理存在疏漏

A 事务所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仅凭借项目组成员签署的独立性声明,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从业人员遵守独立性规定;二是部分项目独立性声明签署不完整;三是 2 名审计项目组人员在项目承做期间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4 名合伙人或审计项目组人员主要近亲属违规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案例 2:未按规定实质性轮换

B 事务所的某执业人员,作为甲公司 2016 年度至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签字五年,在冷却期内违规担任甲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成员。

二、收入审计

案例 3:营业收入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明显缺陷

A 事务所的审计对象甲公司主营业务之一为向保险机构等客户销售电子券码,该业务与传统的商务卡业务具有重大区别。A 事务所在实施收入实质性审计程序时,主要以未加盖公章的采购订单作为审计证据,并实施函证等程序,未就甲公司账面记载的发码金额、有效期、消费金额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关注相关函证发函地址、回函地址、回函印章等明显异常情况,特别是在发现甲公司某客户致函揭发询证函回函存在虚假印章、某客户工作人员明确否认合同及采购订单为本人签署等多个舞弊线索情况下,A 事务所仍未充分重视,仅对该笔业务应收账款计提减值,未对保险机构业务收入追加进一步审计程序。

案例 4:未充分评价大额交易的商业合理性

B 事务所未对乙公司翡翠原石销售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充分评价该业务的商业合理性。在大额翡翠原石交易收入审计过程中,一是未走访并面谈重要客户,未执行背景调查程序、收集自然人客户的背景信息等资料,未能充分核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二是未调查自然人客户的资金实力、购买用途;三是未获取客户签字的提货单/验收单。

案例 5:对经销业务收入确认方法进行判断的证据不充分

在 C 事务所对丙公司经销业务模式的访谈底稿中,未见其对丙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该商品控制权相关情况的了解记录, 审计底稿中也未见其丙公司从事该交易时身份的分析判断及相关支持性证据。

三、财务舞弊审计

案例 6:执行存货有关实质性审计程序时未勤勉尽责

A 事务所在甲公司年审过程中,在识别出消耗性生物资产具有较高错报风险且甲公司以往年度存在大规模核销减值、存货抽盘比例较低的情况下,A 事务所未充分考虑甲公司存货特殊性并制定合理的监盘计划,未规范执行监盘程序,未对相关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能发现部分区域生物资产已被实施采捕,相关存货不存在以及甲公司实际采捕区域与账面记载严重不一致的情况。

四、内部控制审计

案例 7:相关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流于形式

A 事务所在甲公司年审项目中,在实施销售与收款循环相关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时,未获取销售信息报告、未检查新客户背景调查资料, 未获取甲公司对新客户信用额度的逐级审批记录、客户的采购订单及审批记录,未收集客户验收单、提货单等关键单据;在实施采购与付款循环相关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时,未见订货单、采购信息报告、验收单、入库信息报告、供应商对账报告等审计证据。相关工作流于形式, 存在缺陷。

案例 8: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存在缺陷、审计意见不恰当

B 事务所在乙公司年审项目中,一是货币资金内控审计中未了解公司对开立银行账户的控制情况,未对资金收款控制点执行控制测试。二是销售与收款相关内控审计执行不当,未确定关键控制点,在未对录入合同信息、对账与调节执行控制测试的情况下,即得出相关控制活动运行有效的结论;识别出公司存在影响收入及应收款项确认等重要控制偏差,但未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在公司公告上市以来所有年度应收账款回款及收入确认存在大额差错的情况下,不恰当地将应收账款记录相关的风险评价为较低。三是内控审计意见不恰当。乙公司存在多项内部控制缺陷,达到了公司披露的重大缺陷标准,如公司多次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未能识别 3 亿元的大额资金被划出,公司自我评价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重大缺陷且截至 2021 年底没有改善,B 事务所未充分考虑上述重大缺陷的影响,出具的无保留内控审计意见不恰当。

案例 9:控制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丙公司为运输业务,该公司将物资运送至指定地点并经客户签收,月末根据签收单据、运输单据形成对账单,经客户确认后确认收入。

C事务所在对销售与收款循环测试中,对签收单据是否经客户确认的关键控制点未进行控制测试,未关注部分对账单未经客户确认的控制偏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导致得出收入控制有效的结论依据不足。

五、资产评估方面

案例10:评估业务独立性存在问题

A资产评估机构部分项目独立性评价时间滞后,项目人员直至报告出具前一天或报告出具日才签署独立性声明;部分项目利用了专家工作,但评估底稿中无专家独立性声明或关于专家独立性的分析;个别项目组成员及其近亲属在执业期间交易相关股票。

案例11: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B资产评估机构在甲公司资产评估项目中,对委估资产权属情况的核查、验证程序不到位,所取得的资料不足以支撑委估资产的权属及对应收益权归属方;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直接采用委托人提供的收入预测数据,未充分考虑非独占的授权性质对收入预测的影响。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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