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22年会计所检查将严惩重罚:串通舞弊、提前商定审计意见,伪造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情形

发布日期:2022-08-23浏览次数:306标签:上市公司辅导、筹划与后续专业服务,工商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24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212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于20227月至11月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抽取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涉嫌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一体化管理不到位情况,重点关注风险评估和内控测试流于形式、未保持应有的怀疑态度、未执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对存在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提前商定审计意见、伪造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情形的,依法予以严惩重罚,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切实有效净化行业执业环境。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2]4)要求决定对在我省辖区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涉嫌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一体化管理不到位的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风险评估和内控测试流于形式、未保持应有的怀疑态度、未执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对存在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提前商定审计意见伪造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情形的,依法予以严惩重罚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环境。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24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决定于20226月至12月组织开展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

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联合监管机制,今年我厅将继续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办监〔202010号)规定,在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与省注协联合对60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执业质量重点检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财办〔202223号),重点检查涉嫌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一体化管理不到位的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风险评估和内控测试流于形式、未保持应有的怀疑态度、未执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对存在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提前商定审计意见、伪造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情形的,依法予以严惩重罚。必要时将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选择审计客户开展检查,切实规范审计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

安徽省财政厅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公示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会计法》、《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24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皖财监〔2022660号)的相关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执行情况、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及执行情况、内部治理情况等。重点检查涉嫌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风险评估和内控测试流于形式、未保持应有的怀疑态度、未执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对存在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提前商定审计意见,伪造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情形的,将依法予以严惩重罚,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切实有效净化行业执业环境。必要时,将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检查被审计单位。

来源:各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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