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实控人虚开专票被判12年,税额超1.24亿

发布日期:2022-06-17浏览次数:361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和咨询服务

近期,某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案件终审裁定的公告,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单某所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判决。

一、案情简介

20194月至7月,单某作为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引进合金电解铜业务,并与被告人沙某、李某等人以公司的名义,虚构合金电解铜销售业务,与杭州某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合金电解铜销售合同,向杭州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79亿余元,税额人民币1.24亿余元。杭州某公司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票抵扣税额人民币1.1亿余元。该公司通过虚构的合金电解铜业务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339万余元。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单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采信证据并无不当。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杭州公司开具内容为“有色金属合金*合金电解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0余份,而经一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证实,相关的成品出库单、产品购销框架合同、订购单、收货确认单等均不真实,显见该公司的产品合金电解铜并无生产行为,且其与杭州公司之间也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和真实货物流转。杭州公司使用该公司开具的绝大部分合金电解铜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已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该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法规,且在三个月的极短时间内牟取了数百万元的非法利益,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单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其引进并负责合金电解铜业务、与有关业务人员对接、审核合同等资料并进行签字确认,应作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二审裁定驳回某公司、单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明税点评

近年来,涉税犯罪活动涉及行业增多,涉及领域更广,呈多罪种复合叠加趋势。去年10月,上海警方就曾披露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有色金属交易领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警方摧毁了涉及变票虚开、洗票过票、配货配票、票货分离、运输车队等环节的犯罪产业链,涉案价税合计90亿余元,税款10余亿元。

本案涉及的有色金属交易领域的虚开犯罪具有一定的行业特征,涉税违法活动分布在货物进销、运输多个环节,无真实业务变票虚开,利用空壳公司洗票过票,指使运输车队掩饰违法行为,职业虚开骗税犯罪团伙通过分工合作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随着公安机关办案方式提升,全链条打击、全方位侦办,不断摧毁涉税违法产业链,犯罪团伙终将面临严峻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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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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