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造假案中的审计师民事责任及其借鉴

发布日期:2022-07-19浏览次数:384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和咨询服务

审计机构及审计师是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之一,主要负责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对预防财务造假现象起着重要作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参照,是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财务造假案件中对审计师的民事责任认定是对投资者保护和对审计行业健康发展的博弈,是所有市场均需进一步思考的共性问题。过重的赔偿责任不仅会导致审计机构面临破产风险,还会使得其他事务所采取防御性审计策略,加大信息鉴证成本,最终损害正常资本市场生态。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在证券市场财务造假责任界分问题上有着较为先进的立法和实务经验,因此,通过对其典型案例审计师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划分进行研究分析,总结相关先进经验,有利于我国在类似案件中明确各方责任边界,进一步完善我国财务造假审计师民事责任的认定以及划分。

一、国际财务造假案件中审计师民事责任——以世通、泰科、帕玛拉特案为例

鉴于审计师民事责任划分存在保护投资者和保护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两种方向,目前我国的不少案例尚未在这两者之间中找到平衡。分析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一些典型的财务造假案例,研究其中审计师承担的责任,或者即便没有完整的诉讼程序,也分析其和解金额,力求从案例中找到一些经验,有助于完善我国审计师民事责任制度。

(一)世界通信公司造假案

1.案情介绍。世界通信公司(下称世通)是一家主要的全球通信提供商。2000年,世通公司收购Sprint公司失败造成世通股价大幅下跌,同时,随着2001年经济降温,世通公司的收益和利润也同样下降,难以与行业分析师的预期保持一致。SEC发现,至少从2001年开始,世通公司采用了一种不恰当的会计制度,旨在操纵其收益以使其与华尔街的预期保持一致,并支撑世通公司的股价。至少早在2001年第一季度开始,世通的高级管理层就不正确地将线路成本转移到资本账户中,金额足以使公司的收益与分析师对其收益的预测保持一致。2002521日,世通内部审计人员发现上述问题,通过总账系统发现金额超过30亿美元的虚假会计记录,并向内部审计委员会汇报。世通公司严重低估了其支出,并严重高估了其收益,从而欺骗了投资者。根据世通2004年重述的2001年和2002年年报以及诉讼文件,世通在并购对价分配过程中,利用并购会计方法,估高商誉,并将摊销年限确认为最高的40年,大规模地利用并购交易冲销费用。世通的并购对价分配由安达信估值部门、美评和DSC评估公司作出,并由安达信进行审计验证。

2.审计师民事责任分析。2002815日,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受理了股东的集体诉讼,对于审计机构安达信,原告指控其违反1933年证券法第11条和1934年交易法第10b条及SEC10b-5规则。20036月,法院拒绝被告提出的驳回诉讼申请,进入证据开示程序。被告申请简易判决,原被告进行答辩,原告认为安达信的审计属于轻率行为,构成证券法下的欺诈性质;被告抗辩认为其审计工作为疏忽大意,无证据表明其或其员工有参与欺诈的思想意识。法院认为,焦点在于安达信对世通在并购对价分配过程中,利用并购会计方法,估高商誉,并将摊销年限确认为最高的40年进行审计后,是否存在重大误导。原被告对此有争议,需要由陪审团裁决。此外,安达信对世通的审计是否符合公认审计准则要求亦存在争议。法院不应在裁决简易程序的阶段对上述争议进行裁决。20051月,法院拒绝被告提出的简易判决申请。开庭前,各被告陆续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进行赔偿。

3.审计师责任承担。2005328日,安达信作为唯一未和解的被告进行庭审。经过2周的开庭,法院要求原被告双方重新启动和解谈判。2005422日,安达信与原告在庭审结束前达成和解。安达信同意赔偿0.65亿美元现金,外加安达信向其美国所有1700名合伙人派发权益的20%426日,法院批准该方案。20121018日,媒体报道,安达信追加赔偿0.38亿美元,总赔偿金额为1.03亿美元。至此,世通造假最终的民事责任全部以和解的方式赔偿,最终的赔偿总金额超过75亿美元,其中审计机构安达信支付1.03亿美元,较另外的被告机构相比,安达信的赔偿数额较低。主要原因在于,世通破产、安达信无业务收入来源、世通高管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最终从数额上看,投行承担了较大的责任。

(二)泰科财务舞弊案

1.案情介绍。泰科国际有限公司(下称泰科”)创立于1960年,自1973年在纽交所上市之后,泰科通过不断扩张并购的方式成为世界体量最大的电子元件制造商,同时以生产一次性医疗用品、消防系统以及海底通讯系统著名。2002年,公司首席执行官丹科兹洛夫斯基因偷逃艺术品销售税被纽约进行调查并起诉。泰科深入调查发现,泰科高层进行了持续多年的财务舞弊而未被揭露。科兹洛夫斯基伙同公司前财务总监马克斯沃茨采用贪污、舞弊、盗窃、伪造账目等手段非法敛财达6亿美元。泰科的高管通过KEL项目侵吞公司财产,通过设立各种名目的特殊奖励计划”豁免公司高层贷款与关联方交易。同时,利用并购操纵利润盈亏,通过大规模并购操纵会计科目控制利润水平粉饰财务报表。

2.审计师民事责任分析。普华永道作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及必要的专业怀疑态度。审计测试结果在财务报表中识别错报,审计师应考虑此类错报是否表示欺诈。当问题涉及更高级别的管理层时,即使金额本身对财务报表来说并不重要,但往往可能表明隐藏的普遍问题。即使斯卡尔佐知道泰科向企业高管提供数千万美元的无息贷款并且事后存在豁免等事由,审计团队仍未能对相关事件做出反应。除了审查管理层的财务报表草案之外,他未就贷款的充分性披露或贷款授权采取其他审计步骤,也没有审查关于贷款使用相关的工作文件,没有坚持在泰科的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贷款,也没有通知审计委员会无息贷款的存在。同时,审计机构未能保持审计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其职业判断不受外在因素的干扰,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出具审计报告。至2002年,普华永道承接泰科的审计业务已达八年之久,并且普华永道在泰科内部扮演的角色并非仅是财务报表审计者那么单一。从普华永道在泰科项目上的收费情况可以看出,普华永道为泰科提供的服务已经远远超出报表审计的范围。随着审计行业竞争的加剧,单纯的审计业务已经无法覆盖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等各项支出,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衍生出咨询、税务筹划等多项非审计业务。泰科案中,由于多重身份的业绩压力存在,很难保证以斯卡尔佐为首的审计小组能够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独立性。面对提供巨额收入来源的上市公司,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地位受到很大的挑战,这是造成泰科项目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

3.审计机构和相关行为人责任承担。SEC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C条,认为对斯卡尔佐提起行政诉讼是适当的。要求他停止违反《证券交易法》的反欺诈规定,并剥夺了他的执业会计师许可。泰科的投资者认为,作为审计机构的普华永道没有发现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关键因素之一。在由新罕布什尔州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此案中,普华永道被指控未能履行作为泰科审计师的责任,以致该公司虚报58亿美元收益。最终在本案中,普华永道同意支付2.25亿美元,以和解的方式了结与泰科的证券集体诉讼相关的证券和会计诈骗指控。据了解,普华永道此次为和解支付的和解金,加上此前投资者与泰科之间达成的和解,使此项集体诉讼的和解金总额超过了32亿美元,泰科公司丑闻成为美国影响最大的公司丑闻之一。

(三)帕玛拉特财务造假案

1.案情介绍。帕玛拉特(Parlamat)是意大利一家著名的食品生产企业,其业务覆盖全球30多个国家,一度被认为是意大利成功企业的代表。200311月中旬,帕玛拉特突然对外宣称其无法清偿到期的1.5亿欧元债券,而后不久又宣布其在开曼群岛价值5亿欧元的共同基金也面临偿付困难,此后几个星期以内,帕玛拉特的股价持续下跌,截至20031229日停牌之前暴跌95%,与此同时其信用评级也被降低至最低一级。20031227日,帕玛拉特无奈向法院申请了破产保护。帕玛拉特作为典型的家族企业,外部审计师的决定权实质上掌握在大股东手中。而在董事会下设立的审计师委员会的构成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部分内部董事同时在内部审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任职。帕玛拉特内部审计从结构方面存在问题。同时,其前任审计师均富事务所通过帕玛拉特公司内部邮件系统进行发送接收从而完成审证过程。在按照相关法律更换审计机构为德勤后,帕玛拉特的海外全资子公司Bonlat仍聘任均富担任审计机构。而德勤对于整个集团的审计工作,部分依赖于前任审计师均富作出的审计意见。在此情况下,帕玛拉特的外部审计师在审计过程、审计独立性方面为帕玛拉特实施伪造、篡改等舞弊手段提供了可趁之机。最终调查结果显示,帕玛拉特为了掩饰财务亏损和转移资产,在过去至少15年的时间里,通过伪造财务数据和会计记录,虚增资产,掩盖高达162亿美元负债。其主要的财务造假手段包括:伪造文件虚报银行存款、利用衍生工具和财务交易掩饰负债、利用关联方和投资基金转移资产。

2.审计师民事责任分析。2004524日,帕玛拉特投资者提起针对前审计师和银行的集体诉讼;2007726日,投资者提起诉讼称,帕玛拉特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富与德勤)进行了虚假审计,掩盖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促使公司破产,同时要求赔偿因财务欺诈行为造成的投资者数十亿美元的损失。

1)法院否定审计师总部的免责事由。审计机构总部辩称其没有参与帕玛拉特审计工作,也没有参与意大利分支机构的欺诈行为。法院认为,当无法确定代理关系是否存在时,应将控制权视为一个认定的关键指标。本案中,德勤与均富的各个分支机构统一接受总部的管理,遵守总部制定的程序,接受总部定期的审查,总部对分支机构的人事、法律、风险等实务都有管理权,因此两个审计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都达到了实质控制的程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根据雇主责任原则,德勤与均富总部应当承担因意大利分支机构过错产生的责任。同时,法院还指出,如果排除审计机构总部的责任,可能导致审计机构从中获利,妨碍雇佣审计机构的公司以及相关投资者进行追偿,不利于证券法的实施。

2)未与过错程度相匹配的归责方式。帕玛拉特两任审计师对于财务造假的过错程度不同。第一,前任审计师均富在帕玛拉特实行了强制轮换制度后,仍然担任了在财务造假案中作为中心环节的全资子公司的审计机构,并故意参与了财务造假的过程。第二,接任审计师德勤的责任相对较轻,一方面在依赖均富作出审计报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意大利出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规定后,德勤便对帕玛拉特的财务报表提出了质疑,并出具了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在帕玛拉特财务造假案中,相较于均富而言,德勤的过错程度较轻。而法院并没有根据两者的过错程度的分别,进行审计师民事责任的区分。在与投资者的和解协议中,甚至由德勤承担了更大的一部分和解金额。

3.审计师民事责任承担。20085月,帕玛拉特与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表明帕玛拉特将发行1050万股股票,以完全满足在全球范围内集体诉讼中针对它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20091120日,均富和德勤也与投资者达成了和解协议,和解金额共计1500万美元,其中均富承担650万美元,德勤承担850万美元。20048月,帕玛拉特向美国伊利诺伊州的一家州法庭提起针对均富与德勤的诉讼,诉状称由于均富与德勤在意大利的分支机构未能对公司进行适当审计,从而导致帕玛拉特蒙受损失并破产,两个审计机构的行为违反了诚信义务,因此帕玛拉特要求两家审计机构赔偿近100亿美元的损失。2007112日,帕玛拉特发布公告称与德勤达成和解协议,由德勤总部与其意大利分支机构赔偿帕玛拉特1.5亿美元,帕玛拉特撤回一系列针对德勤的未决诉讼。而帕玛拉特与均富也于20151030日达成和解协议,最终由均富总部支付帕玛拉特440万美元。

二、国际审计师民事责任对我国的启示

1.和解作为民事诉讼的解决方式。证券民事诉讼专业性、复杂性强,案件审理过程较为漫长。而发达国家的和解制度让更多的案例在不同国度以和解结案,真正完整地走完全部诉讼程序并被追究责任的案件寥寥无几。和解作为一种解决民事诉讼的方式,可以尽快结束纠纷,有利于涉诉各方,对于投资者,越早和解意味着越早得到赔偿,节省诉讼成本,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对于被告,和解不仅有利于节省诉讼相关程序,更降低了公司声誉在诉讼中受到的损害;对于法院,审理成本降低,减少资源浪费。因此,和解制度是在投资者和审计行业中的平衡,在审计师民事责任制度中的适用有优势。上文提及的三个案例最终都是以和解结案,世通案中即便程序走到了开庭,法院还是在最终阶段提议和解结案;泰科案中,巨额和解金结束了这起巨大丑闻;帕玛拉特案中,和解不仅运用于与投资者的诉讼,还被运用在与公司之间的诉讼。

2.审慎认定审计师民事责任。美国资本市场对于审计机构及审计师较为审慎,更多以证据为本位,考察其在整个造假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在案件审理和解的过程和结果中,我们对美国审计师民事责任的配置理念仍可窥知一二。在世通案中,本案未经陪审团和法院的最后庭审判决,以和解结案,被告认为审计工作虽存在疏忽大意,但绝无欺诈之故意,并不承认原告的指控。尽管在和解后,审计机构仍须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投资者,但此种责任并非严格意义上经过法院经审理程序后认定过错所需承担的过错责任,而是双方妥协和解后审计机构作出的一种补偿。由于没有判决书,原告能否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法院最终能否采信并认定审计师过错外界不得而知。但从原被告在审理程序中的辩驳以及最终的和解条件来看,审计机构是否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审计机构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只有存在审计师极端地评估或者忽略众多预警信号(足以引起普通审计师关注到被审计企业可能存在误导投资者的不良行为的事项)时,才可以认定审计机构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3.以比例原则确定审计机构及审计师的民事责任。在对审计机构及审计师认定民事责任时,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根据比例原则,具体考察审计机构及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合理归责,避免对其苛以过重的责任,导致过罚不相当。美国《1995年投资者诉讼改革法》规定了按过错程度配置审计师责任的内容,但在个案研究中可知,并非所有案件都完全遵循审慎定责的理念。以上述帕玛拉特案为例,其两任审计师对于财务造假的过错程度不同,相较于均富而言,德勤的过错程度较轻。而法院并没有根据两者的过错程度进行审计师民事责任的区分。在与投资者的和解协议中,甚至由德勤承担了更大的一部分和解金额。这一认定责任的方式引来了多方的困惑和质疑。

三、一些分析

美国学者科菲指出,增加诉讼并不是改革“看门人”机制主要或最好的方法,和医生一样,看门人也是专业人员,但没有人会认真地提出美国医改的最佳方案是提高对医生不当行为的诉讼风险。我国新《证券法》在对中介机构的责任划分问题上仅规定了连带责任,没有区分中介机构故意和过失的情况下责任划分的不同,使得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从相关的典型案例看美国审计师民事责任制度,审计师与客户存在共谋财务欺诈行为,则对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出于过失导致不实陈述的情形下,审计师只需承担比例责任。而在定责过程中,需要综合考量审计师收取的酬金、被审计单位的市值规模等因素进行担责,避免一概适用连带责任。

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角色,审计机构及审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强化责任意识,保持审慎的执业态度,承担起审计监督的职责。但面对层出不穷的财务造假方式,审计机构未必可以精准揭露造假所有行为,因此,在不同的财务造假案件中,不能对审计师的责任一概而论,而应具体分析,根据审计机构的过错程度,妥善分配责任,既不能让真实的违法犯罪行为逃之夭夭,更不能让原本正确的合法行为蒙受冤屈。

作者:黄贺琪 李雪梅 李子琦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文章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2022年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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