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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未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将沿街房屋(包括其办公楼的一部分),或直接购置的门面房、商品房出租,广开财路收取房租收入弥补单位经费不足,但部分单位在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时,未提出申请,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也未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房屋出租协议签订较草率,合同条文不符合规范要求,而且一般都没有经过公证;房租收入未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有的形成了“小金库”,违反了财经纪律。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将收取的房租收入计入往来科目,不体现收入;有的将房租收入转移至本单位的工会账、职工食堂账等;有的甚至不直接向承租方收取房租,而是将应收取上缴财政的房租费通过合同约定直接冲抵购买的办公用品、招待费支出等。
(二)拖欠财政资金问题突出
按国家有关规定,罚没收入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拖欠。审计中发现,有些单位缺乏大局观念,只顾小团体利益,将应上缴的财政收入长时间滞留本单位周转使用;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认识上有偏差,认为是本单位的支配资金,不能及时上缴入库;而财政部门为调动收费部门积极性、缓解财力紧张等因素而疏于管理,没有把这部分收入完整编入部门预算,导致拖欠财政收入,变相截留财政收入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利用职权违规收费
审计发现,有些执法部门利用单位职权,乱拉赞助、捐助;有的借工作之便,收取额外费用等,这些收费不但违反政策,而且使用票据混乱,易成为账外“小金库”,不但加重了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负担,而且使这些执法单位领导滋长了特权思想,给挥霍、浪费提供方便,背离廉洁从政要求。
此外,审计发现,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在房屋租赁收入漏缴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发放奖金、补助等不计入应税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等等。上述行为,造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核算不实,影响了单位收支的真实性,也逃避了财税部门监管,容易形成“小金库”。因此,审计人员应在审前调查时通过实地观察、走访调查、沟通交流、账面审查等方法,关注各种可能隐瞒收入的行为[内审网注:更多审计方法案例干货关注公众号内审网],对收入管理混乱的单位应督促其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健全单位内控制度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
二、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账薄设置不完整
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是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国家财产安全、完整的重要手段。审计中发现,相当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只关注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对固定资产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应有的重视,不少单位没有固定资产账目,或者只有总账,而没有明细账、卡片账,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几乎为零。
(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失实
审计中发现,一些单位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严重失真,有的单位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长期不转入固定资产,有的基建项目竣工后不进行决算审计,应列支出而不列支出,长期挂往来款项,造成财政、财务收支反映不实,虚增结余,既影响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又弱化了对固定资产的监督与管理;一些单位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任意扩大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将不属于基建工程列支的项目计入基建工程,虚增固定资产;一些单位的固定资产长期不进行清查盘点,应入账而不入账,应销账而不销账,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的现象屡见不鲜。這种现象,必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此外,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均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和规定。审计要检查有关固定资产购置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越权购置,违控购置,批小建(购)大,应经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等问题;检查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有无利用账外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行为,有无乱拉赞助或将财政资金应收不收,变相转为固定资产购置资金等问题;检查购置过程中有无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虚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的不法行为;检查固定资产购置中手续合法、实质违法,超标准购置或装修,挥霍浪费国家资产的问题。通过审前调查、总账与固定资产明细账的核对、盘点、现场抽查、询问等方式核实家底,确保固定资产真实、完整。
三、各类票据中存在的问题
(一)票据种类使用不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票据大致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款票据、罚没款物票据等几类,每种票据的使用范围及开具对象国家均已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有的单位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有意混淆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有的用收款收据或外购收据对外收取罚没款,以截留国家财政收入;有的用收款收据对外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逃避财政部门的监管;有的用收款收据、收费收据对外收取经营性收入。以偷逃国家税款。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二)票据要素填写不规范
一些单位由于财务人员的疏忽大意或为了掩盖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纪行为而不按规定完整、规范地填写票据要素,或部分栏目空白不填,或收费票据不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代码及名称填写,或罚没票据的处罚依据、文书号及处罚标准填写不全。
(三)私自外购收据
个别单位擅自外购收据,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开设存折账户,乱支滥发,给少数不法分子营私舞弊提供了可乘之机,甚至导致经济犯罪的发生。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和遏制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的舞弊及违法行为。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种类较多,有的数量较大,多数情况下审查票据的工作量较大,在审计时容易被忽视。因此,审计人员在对各类票据的领用和核销管理审查时,应对票据购领情况进行审查,注意对已使用而未收款的票据进行核对,特别是对那些未使用财政票据而用自制收据的单位更应关注。
四、往来款项中的问题
审计定性是审计报告的灵魂,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然而,笔者在多年的审计项目审理过程中,经常发现问题的性质不准确,定量不正确,相关证据不适当充分等情况,造成审计报告使用者与撰写者对问题性质的理解不一甚至完全相悖,严重影响审计项目质量。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目前审计定性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供审计人员参考。
一、问题性质界定方面
(一)超越审计职权范围、未围绕审计目标定性
案例1:某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10.3万元,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张某贪污公款10.3万元,构成贪污罪。然而张某是否犯罪,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判决,审计机关无权定罪。
案例2:审计人员将“某单位房屋出租未公开招标”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之一,将“未及时删除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平台2011年测试数据”作为同级审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之一,上述未公开招标和未及时删除测试数据均与其审计目标无关。
(二)未经分析根据结果或表象直接定性
案例3:某基本建设项目,2007年3月中标价5亿元,2015年8月结算价9亿元,审计人员根据表象将其定性为:某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从表面看,结算价是中标价的180%,但审计人员未对其演变过程进行分析,剔除其客观因素变化,如:原材料和人工工资等正常涨价、工程量合理变更等原因引起的结算量变化金额。
案例4:某高校2012年至2015年应提助学经费1842万元,实际计提1672万元,少计提170万元;三年实际使用996万元,占应提取经费的54%;截至2015年底,财务账面助学经费结余3395万元。审计人员根据财务数据将其定性为:三年少提助学经费170万元,且未足额使用余额大。从表面看,确实存在少提和结余多的现象。但是审计人员如果从助学经费政策(如计提标准和口径、使用范围等)的科学性、合理性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定性的话,可能更让被审计对象心服口服。
案例5:某单位2015年通过虚列印刷费支出套现19.8万元用于津补贴发放。审计人员只对发放津补贴行为定性为:某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19.8万元。未对其操作手段或方法套现取得资金的行为进行定性。
(三)避重就轻、以偏概全、只对部分事实定性
案例6:某高校2015年在下属企业列支校本级车辆使用费30万元和教职工交通补贴450万元,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对下属单位的监管不到位。未从校本级自身遵守“三公”经费使用、“八项规定”的角度定性,避重就轻。
案例7:审计人员将某单位“某一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定性为:未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将“暂存款科目中列收列支”定性为:会计核算不规范;将“10台电脑未及时入账”定性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不管是财经纪律、会计核算还是固定资产管理,其涉及的内涵都很宽泛,上述定性明显以偏概全。
案例8:某问题的定性标题是“A专项资金拨付迟缓”,而事实是除了专项资金未及时拨付外,还存在A专项资金用于非A项目的相关事实。审计人员未对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问题定性。
(四)未将被审计对象作为问题的具体执行和监督管理履行主体切入定性
案例9:在税收征管延伸审计过程中发现,2014年有13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未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13户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未全面享受。未从税收征管部门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切入定性。
二、问题定量计算方面
(一)以余额代替发生额定量
案例10:某单位2013年9月至2015年账外资金合计收入257万元,支出245万元(均用于津补贴发放),2015年末余额12万元。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某单位账外资金12万元。以余额代替发生额,且未对违规发放津补贴的行为进行定性。
(二)未经明细分类按总额定量
案例11:税务征管部门未及时足额征收390家9589万元税款,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税务部门未及时足额征收390家企业税款9589万元。定性标题未细分税种,审计报告使用者只有阅读完整个事实才知道9589万元税款分别由哪些税种构成。
(三)定量计算错误
由于口径调整、小数点移位、金额单位不一却简单加减等各种原因,审计人员对问题数量(金额或比例)的计算错误时有发生,造成小标题的数量(金额或比例)与明细事实不符,或者与分类、分项事实的合计数不符。
三、定性证据方面
(一)未对问题“实质”取证
案例12:某单位2014年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105万元,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偷漏税收105万元。查阅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和原始证据,未发现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的相关证据。偷税是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漏税不具有上述目的,是过失行为,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二)未对通过关键词搜索或基础数据比对生成的疑点事项核实取证
案例13:某“三公”经费审计,审计人员根据“烟”关键词搜索出购买香烟相关支出记录10条金额2.1万元,审计人员未经逐笔核对直接将其定性为:违规在接待费中列支购买香烟支出2.1万元。经核对原始凭证,实际购买香烟支出仅为180元,是由于会计人员在输入会计凭证“摘要”时,为图方便笼统地输入“烟等支出”所致。
四、审计定性应当关注的几点要求
审计定性应当客观审慎,依法写实,忌模棱两可、含糊其辞。
首先,定性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职权范围、审计目标、被审计对象、审计具体内容以及审计报告的使用者等因素,区分界定是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还是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是审计目标内的问题还是非审计目标内的问题;是被审计对象的问题还是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问题;是被审计对象自身直接违法违规违纪的问题,还是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做到定性标题内容与正文表述的事实、引用的依据和提出的处理意见相匹配,避免出现前后不一或张冠李戴,造成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不知所云。
第二,定性的证据应当适当充分。是主观故意还是工作过失,是先行先试还是明知故犯,是不会还是不为,是失误失职还是谋取私利,是主体责任还是监督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是偷税、漏税还是逃税、抗税等,都应当有适当充分的证据证明之,忌根据表象定性、随意推断定性、建议式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