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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辽宁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5号》及《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7号》,均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有关。
其中,中金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和2019年第一期债券(债券简称19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海通证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来源:IPO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