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股票停复牌

发布日期:2022-10-12浏览次数:269标签:上市公司辅导、筹划与后续专业服务,工商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业

北证公告〔202140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办理,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股票停复牌》,现予以发布,自202111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股票停复牌.pdf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1112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股票停复牌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办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一般规定

1.1正常申请

1.1.1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停复牌业务,应当在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通过证券公司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加盖公司公章或董事会章的《停牌/复牌申请表》(附表1)、《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复牌申请表》(附表2)、《变更停牌事项申请表》(附表3)、《延期复牌申请表》(附表4);

(二)拟披露的停牌公告、复牌公告、停牌事项变更公告或延期复牌公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2证券公司应当对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申请文件进行审阅,无误后在交易日的15:30-16:30通过日常业务系统提交申请文件及拟披露公告,经本所同意后,相关公告在停复牌业务生效前披露。

1.1.3证券公司应当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办理进度及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与业务办理进度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紧急申请停牌

1.2.1上市公司未能在T-1日(T日为停牌生效日)15:30-16:30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请,但确需T日停牌的,应当在非交易时段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向证券公司报送《停牌申请表》、停牌公告、协助线下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如有),证券公司审阅无误后,在T-116:30T8:45T11:30-12:30通过日常业务系统“紧急停牌”通道上传停牌申请文件及拟披露公告,本所审查后协助进行信息披露。

1.2.2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在盘中申请紧急停牌。确需盘中停牌的,经本所同意后,将本指南要求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发送至指定邮箱,根据本所要求进行线下办理。

2.停牌

2.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需要停牌一个交易日(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在T-1日(T日为停牌生效日)向本所提交停牌申请及停牌一个交易日的公告,股票停牌一个交易日后自动复牌。

2.2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股票停牌的,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在T-1日向本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中明确预计复牌日期。

2.3上市公司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板)的,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的当日申请公司股票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2.4上市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二节至第五节规定的停牌情形时,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在T-1日向本所提出申请;出现《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七节规定的停牌情形时,在不晚于T-1日向本所提出申请。

2.5上市公司发生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规定的其他停牌情形,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及时向本所申请股票停牌。

3.变更停牌事项

3.1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停牌事项发生变化、新增停牌事项或停牌事项减少的,应在相关事实发生后,在停牌期限届满前及时向本所提出申请。

4.延期复牌

4.1上市公司无法在停牌期限届满前完成相关事项筹划,如符合《上市规则》中继续停牌条件的,可以在不晚于T-2日(T日为原预计复牌日期)按照本指南规定向本所申请股票延期复牌,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5.复牌

5.1上市公司股票所有停牌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按照本指南规定,在不晚于T-1日(T日为复牌生效日)向本所提出复牌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有)。

5.2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应当在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组预案或报告书、方案重大调整情况公告或终止筹划重组事项公告后,申请股票于披露后的次两个交易日复牌。

5.3上市公司因筹划其他重大事项停牌的,如完成事项筹划或终止筹划的,应当申请股票于上述事实发生后的次两个交易日复牌;如停牌期限届满且不符合继续停牌条件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申请股票于原定预计复牌日期复牌。

5.4上市公司因申请转板停牌的,应当在收到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审核决定等文书后,申请股票于收到上述文件的次两个交易日复牌。

5.5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停牌情形消除后,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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