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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 年第 3 期
上交所总结了2021 年年报审阅过程中部分上市公司存在的会计准则执行和信息披露问题,供审计机构执业参考。
1、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
一是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后对剩余股权的会计处理不恰当。个别公司本年处置原子公司部分股权后,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未对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二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不恰当。个别公司在变更控股股东未满一年时自新控股股东购买业务,公司错误地将该交易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三是商誉相关资产组组合的变更不当。个别公司错误地将停产子公司的相关资产组从商誉资产组剔除,子公司资产组停产并未改变公司的报告 结构,不应当导致相关资产组的变化。
2、金融工具
一是应收账款的减值计提问题。部分公司未基于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对应收账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例如错误地以资产负债表日后全额收回款项为由未对应收账款计提减值;与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的关联方客户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错误地继续按照以往账龄组合及对应的坏账计提比例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二是或有还款、担保义务形成的相关负债的终止确认问题。个别公司在以前年度因实控人违规承担了还款义务或担保义务,对于上述违规借款、违规担保,上市公司与实控人、上市公司未来重整投资人等(不包括债权人)签订《债权债务重组协议》,重整投资人承诺后续将向债权人收购相关债权并对上市公司进行豁免,上市公司错误地以此为由不确认相关或有还款、担保义务。事实上,重整投资人尚未履行承诺、相关债权收购尚
未完成、重整投资人尚不是上市公司的债权人,还未有权力对上市公司进行无条件债务豁免,上市公司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并未因《债权债务重整协议》而终止,仍应按照准则规定确认上述或有还款、担保义务形成的负债。
3、非经常性损益
一是与碳排放额度相关的营业外支出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认定问题。公司购入碳排放配额履行减排义务属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支出,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本期支出的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否则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二是错误地将未足额计提减值的资产处置损益全额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个别公司对于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未恰当计提减值损失。对相关资产进行清理时,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营业外支出,并将其全部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未正确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减值损失。
三是终止经营及相关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不恰当。公司因业绩不佳而决定终止某子公司,上述行为是企业维持持续经营能力所做出的 正常经营活动决策,属于日常运营的商业结果,终止经营的相关损益通常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4、其他
一是不恰当地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个别公司仅基于相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政策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做出变更而非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作出估计变更是不恰当的。
二是未恰当列报报告分部信息。对于公司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且各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的,个别上市公司未恰当地将其作为报告分部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