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2022Q2新增处理处罚中审计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

发布日期:2022-08-09浏览次数:290标签: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和咨询服务

【警钟长鸣】

2022年第二季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北京辖区会计师事务所累计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涉及会计师事务所2家次、注册会计师6人次;累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9份,涉及会计师事务所9家次、注册会计师20人次。对北京辖区资产评估机构累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1份,涉及资产评估机构1家次、资产评估师2人次。

【风险提示】

近期辖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我局总结归纳了其中的典型问题,现予以发布,提示各机构重点关注。


一、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

案例1:意见分歧未解决即出具审计报告

A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质量复核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意见分歧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审计机构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案例2:审计意见格式不恰当

B公司审计报告中,会计师将股权处置相关事项确认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同时,又将该事项作为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案例3:消除非标意见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C公司上一年度年报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事项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购买信托产品的性质、会计计量的恰当性及可回收性。本年度审计中,会计师消除上年度保留意见,但未对信托资金的来源及去向进行核实,未取得穿透至底层资产的相关审计证据,也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对借款公司的背景进行核实,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会计计量的恰当性。

D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含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不确定性事项段,在本年度亏损扩大并存在大额逾期债务的情况下,会计师未在审计报告中继续包含该事项,但未见其就D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的分析论证过程,未对管理层提出的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措施是否可行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控制测试、细节测试等重要审计程序

案例4: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结论判断错误会计师认定

A公司存在管理层舞弊风险和收入舞弊风险,并认定“对账”为“销售与收款循环”的重要控制。首次审计中,未对“对账”控制进行穿行测试且未对“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测试,得出“内控有效”审计结论,控制测试程序不到位。连续审计中,穿行测试发现A公司没有收到客户的对账回单、即“对账”控制未实际执行,将相关缺陷错误认定为一般缺陷。

案例5IT审计执行不到位、未保持职业怀疑

B公司以广告业务系统中的曝光量数据乘以订单约定的单价为实际广告投放收入,即业务系统数据对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影响重大。会计师对该系统进行IT审计测试,要求B公司提取部分客户广告投放量、排期等系统数据,在相关数据未提供、未进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的情况下,得出“未发现异常”的审计结论,审计证据不足。此外,实质性程序中,会计师将实际广告投放收入与订单金额比对发现部分订单差异率超40%,会计师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直接得出“测算差异较小,未发现异常”的审计结论,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根据调查,部分存在重大差异的订单为虚假订单、相关客户为虚假客户。

案例6:应收账款函证及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

会计师对C公司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部分客户未回函。但其未对全部未回函的客户进行替代测试,仅选取部分客户执行了替代测试程序,且仅获取应收账款明细表或业务系统部分销售订单,未获取其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导致未能发现虚假客户。

会计师在D公司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中,未对部分大额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且未说明理由。对三家客户回函为同一封快递且寄件人非函证方、回函与发函留底的印章位置不同、回函寄件地址与函证方办公地不符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

案例7:细节测试获取证据不充分

会计师在E公司收入相关审计程序中,仅审查了融资租赁业务起租通知书,且起租通知书仅有E公司单方面盖章,未检查相关交付验收单据,未获取E公司履行全部发货义务的证据,即认可确认相关销售收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会计师在对F公司某重要生产线转固事项进行审计时,未见获取该生产线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审计证据,未关注同一车间重复验收的合理性且未执行追查程序,转固时点恰当性审计程序不足。执行计价准确性审计程序时,检查的附件均为领料单,无法验证入账金额的准确性,审计证据不恰当。

案例8:审计抽样与风险不匹配

会计师在H公司审计项目中,认定与收入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为高,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收入相关样本量进行了缩减,未按照统计抽样模型高风险情景下的样本量进行抽样,且未见合理理由。


三、资产评估项目执业

案例9:商誉减值测试未考虑行业政策和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

A公司子公司从事教育行业,资产评估师未考虑行业监管政策趋严、新冠疫情反复等重大政策、环境变化导致的不利影响,预测收入增长率高于合理范围,预测依据和合理性不足。

案例10: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预测依据不足

资产评估师未对B公司主要客户开展访谈,仅依据框架合同及行业分析,即认可B公司2019年对某客户销售额较2018年已执行合同及在手订单增长超过11倍的预测;在B公司尚未通过某客户供应商认证的情况下,即认可B公司2019年对该客户销售额较近三年合计销售增长超过6倍的预测;仅依据与某客户2016年合作情况,即认可B公司2019年对该客户实现大额销售的预测。

资产评估师在评估C公司产能是否足以支撑盈利预测时,仅通过询问C公司总经理及生产部人员了解产能,未获取关键设备及员工实际日生产能力方面的资料,未对不同途径获取数据存在差异进行核实。


信息来源:北京证监局由四大君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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