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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21年9月北交所提出以来,新三板挂牌已有15家企业宣告折戟,失败数量大幅增加,甚至超过此前五年的总和。
甚至有些企业利润门槛达到了北交所上市标准(两年都在1,500万元利润以上),照样未能完成新三板挂牌。
众所周知,打算北交所上市必须先完成新三板挂牌且挂牌满12个月;由于北交所与股转系统“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且现在大部分企业新三板挂牌的目的就是为了北交所上市。
在这种情况下,新三板挂牌审核的强度已经向北交所IPO看齐。
以下是最近15家新三板折戟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重点反馈关注问题:
一、金广恒,2022年5月受理
公司主要从事工艺废气处理设备研发、生产与销售以及相关环保服务。
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最终轮主要反馈问题如下:
1.关于个人卡。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通过于梅俊、申玉洁、邵小婷、胡孝保、周丹个人卡收付款的情形,且报告期后再次发生。请公司按照《挂牌审查业务规则试用指引第1号》进行规范和披露。
2.关于历史沿革与公司股东。
(1)关于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根据申请材料,香港新广恒于2014年将持有股权转让给邵小婷和于培勇。请公司补充说明香港新广恒的历史沿革情况及退出出资背景,公司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合规性,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期间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存在补缴税收优惠的风险,香港新广恒投资公司是否涉及返程投资、是否依法办理外汇登记,香港新广恒投资公司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利益输送或其它特殊安排。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关于专利技术。
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继受取得专利的原因、取得时间、转让主体、转让金额及定价公允性,继受取得专利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使用情况,是否为公司的核心专利,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请公司、主办券商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术实力、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与指标等方面的比较情况,进一步分析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竞争优势与劣势。
10.关于供应商。2020年、2021年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为62.93%、53.03%,其中2020年向第一大客户山Dong-ilCNECO.,Ltd采购金额占比为38.46%,系客户指定的供应商。部分供应商存在成立时间短、注册资本低、未实缴注册资本或者参保人数为0等异常情况,如南京市江宁区禄昌恒机械加工厂、东台市煜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周学良机械安装部等。
请公司:(1)在前五名供应商情况的表格中详细列示李希宏控制的8家企业具体名称及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情况;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供应商集中高是否符合行业特性;(2)结合成立时间、与公司合作起始时间、经营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向公司销售商品的主要内容、定价依据、结算方式,相关产品、服务等是否仅销售给公司等说明异常客户成为公司主要供应商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与公司存在潜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与Dong-ilCNECO.,Ltd合作情况,是否在合同中约定指定供应商采购,是否为三方合同,结合交易实质分析公司承担的是代理人角色还是主要责任人角色,进一步分析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向Dong-ilCNECO.,Ltd采购是否涉及境外采购,如涉及,请补充披露从境外供应商进口相关产品是否符合海关、税务、食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客户指定的供应商,如有,请说明具体供应商名称、客户名称、采购内容、采购价格、结算方式、采购金额及占比等,相关会计处理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向客户指定供应商的采购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具有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1)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资金流水、函证、走访等核查情况,是否能够支持交易真实性的结论,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以购销名义拆借或占用资金的情形。
11.关于收入。请公司:(1)按照标准化产品(风机类产品)、定制化产品(废弃处理设备)、环保工程服务等补充披露收入构成情况;(2)补充披露江苏江安FM管风管项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获取方式、销售内容、定价依据、结算方式、指定供应商情况等,合同签署时间、完工时间及收入确认时间,该项目对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的影响,公司与其后续合作情况等;(3)结合项目周期、合同约定条款等补充披露公司产品和服务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4)结合公司在手订单和期后新签订的订单、期后业绩(收入、毛利率、净利润、现金流)实现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公司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具体核查程序、范围(比例)及结论。
二、伊宝馨,2022年5月受理
公司主营天然维生素E及其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最终轮主要反馈问题如下:
1、关于产品属性。根据申报文件及首轮反馈回复,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天然VE、植物甾醇和甲酯,按照《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将所属行业为“特种化学制品(11101014)”行业。请公司结合产品性质及生产工艺,说明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列示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公司生产名录中的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国有股权变动的合规性。根据申报文件及首轮反馈回复,有限公司设立时,浙大科技园以天然维生素E技术作价人民币200万元出资,持股比例为20%;2007年3月、2007年11月以及2011年12月三次增资使得浙大科技园的持股比例持续下降,截至反馈回复日,其持股比例为8.33%。
有限公司、浙大科技园于2012年12月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有限公司设立时出资资产以及前述三次增资时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进行了追溯评估,目前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前述评估备案工作仍在进行中。2012年有限公司股改时,浙大科技园上级主管机构浙江大学作出《浙江大学关于同意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浙江华源制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监管机构教育部对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备案确认。根据当时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浙大科技园前述出资及增资过程中的持股比例变动均应履行评估及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程序。
请公司结合当时有效的国有股权管理的规定说明:(1)浙江大学是否有权对浙大科技园持有的国有股权设置及变动进行审批,有限公司股改是否需要并已经取得浙大科技园国资监管机构教育部的审批或备案,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国有股权管理的规定;(2)公司设立时出资资产、历史上前三次增资相关资产的评估结果备案工作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最新进展,是否存在无法办理的风险、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当时有效的国有股权管理的规定核查前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毛利率。公司于首轮反馈回复中披露“境外销售中天然VE收入占比较高,导致境外销售毛利率高于境内销售”,请公司补充披露境内、境外销售报告期各期各主要产品的收入构成金额及占比,说明境外销售毛利率高于境内销售的合理性。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予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客户、供应商重合。公司于首轮反馈回复中披露:“公司天然VE的生产工序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对DD油进行酯化处理,将其转化为甲酯滤液,由于甾醇不溶于甲酯滤液,而VE溶于甲酯滤液,可通过冷冻结晶工序将甾醇粗品和含VE的甲酯滤液分离,后对甲酯滤液进行分子蒸馏可以得到50%VE;第二阶段,通过离子交换或者色谱层析等技术进一步将50%VE提纯为高纯度天然VE自制半成品。后续根据客户订单的具体需求,对高纯度自制半成品进行稀释、调配,形成最终产品对外销售。”公司客户、供应商重合论述显示向苏州福之源、宜春大海龟采购、销售的内容从生产工艺方面属上述业务链条的上下游环节,请公司说明:(1)公司与苏州福之源、宜春大海龟的签署交易是否形成稳定的合作模式:(2)向客商重合的苏州福之源、宜春大海龟采购、销售各类别原材料、产品所对应的金额、占比;(3)各原材料与产品所属业务链条上下游的对应关系;(4)未将具有明显上下游关系的对同一主体的采购、销售作为委托加工、受托加工核算的原因,并结合业务实质、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约定、定价机制、实际结算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等分析作为独立购销予以核算、全额确认收入的合理性。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予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主要供应商。宿迁群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群益”)系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第一、二大供应商,公司向其采购DD油金额分别为3,375.25万元、3,068.13万元。宿迁群益注册资本为50万元、且于2019年10月28日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由宿迁洋河镇(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请公司:(1)说明向宿迁群益采购的原因,宿迁群益是否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是否仅为公司独家供应商;(2)说明公司向贸易公司而非生产商采购的原因,报告期向贸易公司采购的金额及占比,类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行业是否普遍存在向贸易公司采购的情形;(3)说明公司采购的真实性、向宿迁群益采购DD油的合同签订、款项支付、入库出库、成本结转、存货形成情况。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予以核查,结合公司资金流水核查是否与宿迁群益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重点说明对采购真实性的核查情况。
三、宏图智能,2022年5月受理
公司主要从事综合物流服务和工业物流管理软件开发及销售服务。
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最终轮主要反馈问题如下:
1.关于个人卡。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发生个人卡付款事项。
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个人账户的数量、时间及频率、相关内控制度、规范个人账户使用的具体措施及执行情况。
请公司补充说明个人卡事项在报告期内是否完成清理规范,包括收回资金、结束不当行为等;个人账户是否销户;报告期后是否不再发生个人账户代收代付结算行为。
5.关于公司关联方泸州安达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港口)。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公司与安达港口实际控制人杨伟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杨伟恒拟向公司转让其持有安达港口100%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议价为人民币8,000万元。且杨伟恒曾为公司借款以50%股权折价3000万提供反担保。
请公司补充说明:收购安达港口股权的商业考虑、必要性、合理性及价格公允性,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说明:公司决策程序履行情况、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并就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6.关于公司业务。(1)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物流业务中包括网络货运服务,由于运输过程环境复杂、影响因素众多,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延迟交付、货物损毁等情形的发生,公司存在被作为责任人遭到客户或第三方索赔的情形。(2)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工业物流管理软件的研产销。
请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运输业务中,利用自有车辆运输与采购运输队运力的业务收入占比、业务模式差异、不同业务模式下保险购买情况及保险赔偿责任分担机制等内容;为仓储服务购买保险的情况及赔付约定;(2)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运输安全事故、纠纷、处罚;若发生,请说明其具体情况、公司的责任及处理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公司日常业务环节运输安全、司机安全防护、职工保护等措施及其有效性;(3)结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具体条文说明,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要求,公司开展业务的合规性;(4)列示公司物流管理软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情况,说明公司业务是否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业务等增值电信业务,是否符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5)公司作为网络货运经营者,获取注册司机信息的方式、内容范围,信息和数据收集过程中是否需要并获得相关主体的认可,是否符合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获取司机、客户等相关信息和数据后,是否存在泄露或违规使用收集数据、侵犯相关主体权益的情形,是否因此产生纠纷、受到处罚或存在相关法律风险;公司是否建立健全信息和数据安全管理措施并有效执行。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公司业务合规性、公司保险购买情况、保险赔偿责任分担机制的有效性及合规性,日常运输交通安全保障措施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7.关于公司土地权属问题。根据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公司存在两宗土地未取得权属证书。(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相关土地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原因、目前对该宗土地的使用是否符合土地规定的用途、目前土地权属证书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取得主管机关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核查前述情形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存在遭受行政处罚或被停止风险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结合公司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核查公司相关土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关于第三方回款。2020年、2021年公司通过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13,250.74万元、2,558.72万元,金额较大。请公司补充说明:(1)第三方回款的具体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与公司自身经营模式相关,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点;(2)第三方回款安排是否在合同签订时已明确,是否存在相关货款权属纠纷;(3)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关键主体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及其关键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结合期后第三方回款情况说明该事项是否持续发生;(5)第三方回款支付方河北兴晶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且未实缴,2020年通过其回款10,312.44万元,与其经营规模明显不符,进一步说明敬业钢铁、兴晶商贸、公司之间的具体合作内容及约定,相关业务及回款是否真实,通过兴晶商贸回款是否对后续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期后是否仍有发生。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结合合同约定、实物流转、资金流水等情况全面核查公司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说明核查程序及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四、宏川新材,2022年4月受理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为终端生产厂商提供一站式采购的化学材料综合服务商。已搭建起以酯类、醇类、醚类、苯类、稀释剂类等为主的八大类化学材料产品体系。
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最终轮主要反馈问题如下:
1.关于同业竞争。
请公司:(1)说明公司购买散装化学品提货权并转让的行为是否为偶发交易,公司是否从事散装化学品贸易业务;(2)说明为公司提供仓储服务的关联方是否能准确区分公司货物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货物,公司日常存货盘点方式、手段、间隔、与关联方区分的具体手段;(3)说明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从事桶装化学品贸易业务(包括偶发性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仓储企业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散装化学品灌装服务:(4)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细化规范同业竞争的安排,重点说明防范商业机会让渡、避免新增同业竞争措施的落实计划,使其具备明确的可执行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之(1)(2)并发表意见。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问题之(3)(4)并发表意见。
2.关于收入确认。根据公开资料及前次反馈回复,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中存在供应商向客户直接供货和客户到供应商处自提货物情形。
请公司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供应商发货、客户到供应商自提货物的金额、占比,采取上述方式的具体原因,是散装还是桶装,相关供应商是否涉及关联方,桶装化学品灌装相关成本费用是否由公司承担;(2)结合贸易模式下权利及义务条款、权利及义务转移的时点及依据,说明供应商发货及客户到供应商自提货物方式下公司销售属于买断式的具体依据,相关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对相关收入确认准确性发表明确意见。
五、金铠仪器,2022年3月受理
公司专业从事实验室科研仪器、仪器设备及家用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服务。
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最终轮主要反馈问题如下:
1.关于与轩宇智能的合作。根据申请文件及前次反馈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向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曼”)采购HI5000MY数控车床,总价款272万元,公司根据合同预付了设备总价款的30%,即81.60万元。2021年9月17日,公司与北京轩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宇智能”)签订了《采购合同》,轩宇智能向公司订购了一套石墨模具加工装置,公司定制HI5000MY数控车床,作为石墨模具加工装置的重要组件,预计2022年6月交付。
请公司补充说明:(1)向海德曼采购数控车床是否由轩宇智能指定,具体应用的主要合同及金额,相应的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时点及依据,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2)报告期各期轩宇智能向公司采购的各个设备系统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金额、具体价格构成、定价依据;(3)报告期各期轩宇智能指定公司向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内容、金额、占比、对应供应商,供应商与公司、轩宇智能及相关关键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4)轩宇智能指定采购内容在总采购合同中的主要作用,相关收入是否采用总额法确认,结合具体权利及义务条款、权利及义务转移的时点及依据,说明指定采购行为是否为买断式销售,具体认定依据,指定采购行为中认定公司为主要责任人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虚增收入以满足挂牌条件的行为。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全面梳理指定采购情形,对相关收入真实性、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时点准确性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经营稳定性。2019-2021年期间主营业务收入结构波动较大。
请公司说明是否已形成稳定的商业模式,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结构波动较大的合理性,公司各类业务收入所依赖的关键资源,主营业务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具有偶发性,进一步说明公司经营稳定性及未来经营规划方向。请主办券商核查并发表意见。
3.关于小氢新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各模式下小氢新销售单价差距较大。
请公司补充说明:(1)不同期间不同模式、不同期间相同模式下小氢新产品价格差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小氢新产品的真实价值;(2)2021年公司停止经销商模式的具体原因;(3)2020年部分经销未实现最终销售,计入营业收入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用经销模式虚增收入,以满足挂牌条件的行为。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关于毛利率。请公司补充说明2019年、2020年向关联方大连化物所销售的催化反应装置的具体内容,说明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关于职工薪酬。请公司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类别员工数量、薪酬变化情况,说明最近一期各项职工薪酬大幅上升的合理性。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六、印了么,2022年2月受理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效率办公领域的软件服务提供商,致力于为各领域有着高效办公需求的企业和个人用户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主要应用领域包括企业信息化管理、电子办公文档处理。
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最终轮主要反馈问题如下:
1.关于主办券商更换项目组律师及会计师。(1)请主办券商补充说明更换后的2名项目组成员如何分工,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全面履行尽调程序;(2)请更换后的签字人员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出具复核意见并作出说明。
2.关于持续经营能力。
(1)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9月,公司技术授权业务收入分别为978,767.33元、1,646,483.23元、990,185.21元,全部来自于关联方厦门菩提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菩提山”),若扣除以上收入,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指标未达到挂牌条件要求,请公司说明菩提山向公司采购转转大师产品核心控件使用权的原因,其对外销售产品名称、用途、终端客户情况,终端客户未直接向公司采购的原因,授权金如何定价,进一步说明公司向菩提山销售转转大师产品核心控件使用权的必要性、真实性、定价公允性。
(2)请公司说明是否拥有核心技术,核心技术在市场同类产品中所处的位置,主要产品是否具备技术优势,是否具备市场竞争力,结合所处行业竞争格局、市场空间、市场占有率、主要竞争对手、技术优势及可持续性、市场拓展等情况,分析公司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成长性,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审慎发表意见。
3.关于业绩真实性。公司除向关联方提供技术授权外,主要产品销售较为分散。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各期企业及个人客户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请主办券商、会计师进一步核查公司销售真实性、稳定性,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发表明确意见,分别说明对企业及个人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
七、彤强新材,2022年2月受理
公司主营业务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生产和销售。
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最终轮主要反馈问题如下:
1、关于收入确认。初次申请的公转书中披露,“本公司的经销销售收入在产品移交给终端客户,并经终端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前次反馈回复后的公转书中披露,“本公司的经销销售收入在产品移交给终端客户,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
请公司:(1)补充说明前后信息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
(2)结合合同约定、实际退换货情况、终端客户向经销商验收确认时点与经销商客户向公司验收确认时点的差异补充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是否谨慎,是否符合同行业惯例,是否存在与经销商代表约定提前确认收入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公司收入确认时点是否谨慎,并发表意见。
2、关于经销商客户。前次反馈回复披露,公司报告期既有投标取得客户,也有通过商务谈判和经销商合作获取业务。
请公司:(1)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内通过直接投标取得
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逐渐减少的原因,说明合理性;(2)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经销商客户的增减变动明细、主要经销商的成立年限、资信情况、与公司合作年限及稳定性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合作的经销商变动较大的原因;补充披露各报告期经销业务与直销业务毛利率比较,说明最近一期经销业务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3)补充说明具体通过何种方式与注册地不在广西本地的经销商取得的联系,除回款结算优惠条件外,公司与其合作的合理性和必要性;(4)经销商客户取得业务合同后与公司合作,是否存在违法分包,是否存在公司利用经销客户向终端客户进行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对(1)、(2)、(3)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4)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3、关于期间费用。公司产品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但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1-10月份期间费用占收入比仅15.04%、6.37%和12.08%,其中销售费用占收入比重仅10.42%、1.02%和1.74%。
请公司:(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补充说明期间费用率、销售费用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2)补充说明公司销售费用认定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费用支出未入账等情形。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4、审查期间,公司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收入确认条件进行修改、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在补充核查中对客户齐天达盛的经销性质前后认定不一致。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梳理并补充说明前次反馈回复提交文件与申报文件对同一事项描述不一致的全部内容,说明差异原因。请主办券商内核检查项目组工作,针对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存在刻意隐瞒相关信息发表意见。
八、金牌控股,2022年1月受理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市政工程施工、环卫服务、物业服务。
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最终轮主要反馈问题如下:
1、关于同业竞争。根据申报文件,为规范同业竞争,公司不再拓展和承接新的各类工程的承包和施工(但为配合存量合同的履行,实施的配套附属工程施工除外),但同时披露拟将工程施工业务转移到子公司金牌工程,参股一些工程类企业。
请公司结合主营业务变化情况,重新梳理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业务披露内容,充分揭示主营业务变化的风险情况。
请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存量工程建设类合同以及配套工程施工业务规模估算。(2)子公司金牌工程拟参股工程类企业的具体情况,是否与控股股东工程建设业务相关。(3)测算如公司不停止工程施工业务,对公司财务以及业务经营的影响,并说明前述同业竞争的规范措施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结合公司人员变动、资金占用、业务变更等事项,说明公司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是否具有独立性。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公司剥离主营业务方式以规范同业竞争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购买土地。根据申报文件,公司购买土地用于新建办公楼和停放环卫车辆,投资预算为1.2亿,公司将通过银行贷款与自筹资金的方式解决。请公司说明如下事项:(1)公司购买土地的决策是否独立、是否受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支配或影响。(2)结合公司报告期末资产规模、资金状况,说明办公楼后续建设中,公司需自筹资金4000万元的具体筹资计划、公司股东是否有增资意愿、如不能及时筹资到位,对建设施工、后续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结合公司人员和业务情况,说明办公楼的预期利用率,建成后是否可能将部分办公楼对外租赁、是否会导致公司业务的再次变更、是否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是否可能新增关联方资金或资源占用、是否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采取何种方式保障股东权益不受不利影响。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收入及持续经营能力。请公司:(1)按照业务类型,披露前五名客户和供应商。(2)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在完成工程施工后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如有,说明报告期各期存在业务联系的工程施工和物业服务的收入金额占比、量化分析公司业务转型后,对物业服务收入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3)补充说明公司与共青城市城市管理局签署《共青城市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合同》在2024年到期后,预计公司是否仍将取得稳定的环卫业务收入、如不能,分析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4)结合公司目前在手订单和期后新增订单情况,说明公司报告期后是否存在对单一业务及单一客户的重大依赖,如存在,说明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公司完善股权结构图,披露至最终实际控制人。
九、远华气输,2021年12月受理
公司主营业务为与气力输送和喷吹系统方案相关核心备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当前,公司生产的产品主要有圆顶阀、给料机、配件等产品。
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最终轮主要反馈问题如下:
1、关于流动性和持续经营能力。请公司:(1)结合公司2021年盈利情况、业务发展、期后订单签订情况,补充说明2022、2023年收入预测的依据、合理性,说明是否存在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2)结合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应付款项金额及支付时间、公司的资金筹措能力等,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并补充重大事项提示。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财务规范性。请公司补充说明报告期后是否新增资金拆借,如存在,补充归还计划及安排。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刘华民、马文杰的银行流水,说明核查程序,并结合核查情况对公司采购和销售的入账金额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新租赁合同。请公司结合新租赁合同的签订情况,说明新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租金调整,如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是否仍存在被清退出场的风险,如存在,补充说明对公司持续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必要时补充重大事项提示。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实物出资。根据一反回复,公司股东两次实物出资中各实物资产的原值均高于评估值,但两次出资加总后的原值均低于评估值。请公司说明:(1)上述数据存在矛盾的原因,论证公司股东实物出资的购置成本、购置时间、购置证明以及具体评估增值和公司使用情况。(2)2009年实物出资的资产现已报废,是否说明实际控制人刘华民存在出资瑕疵,是否需要采取补缴出资等方式进行规范整改。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资产负债率。请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简表”中补充资产负债率相关数据。
十、创云融达,2021年12月受理
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系统集成、运维服务及软件销售。
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最终轮主要反馈问题如下:
1、关于收入确认。请公司:(1)结合可比公司业务模式,说明公司对各类业务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公司用净额法和总额法确认收入时,相关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列表形式对比条款差异,并分析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的判断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人均创收。请公司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人均创收及人均创利情况,与行业龙头、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流动性。请结合公司资产负债最新状况等,说明公司是否有能力偿还借款2263万元及其利息,偿还上述款项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期间费用。请主办券商详细说明仅通过访谈管理层就得出公司期间费用率严重低于可比公司具有合理性的结论,是否符合主办券商内部尽职调查相关要求。请主办券商内核部门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控股股东创意融达有限合伙企业。请公司说明控股股东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创意融达普通合伙人是否会再次发生变更,结合控股股东的稳定性充分说明对公司业务发展以及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可比案例情况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6、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司2019年第二大客户北京亿智云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3592万元)为公司第三大股东天津辉金的子公司。请公司按照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补充说明北京亿智云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公司关联方,公司与其发生的3592万元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公司交易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定价依据,结合市场情况说明定价公允性。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关于竞业禁止。请公司补充说明张颖等董监高人员是否与原单位存在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相关情形。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十一、银泰建构,2021年12月受理
公司专业从事预应力结构科研开发、咨询设计和工程施工。
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最终轮主要反馈问题如下:
1、关于董监高变动。根据公转书及前次反馈回复,报告期内及期后,公司董监高频繁变动,其中共更换了四任董事会秘书、六任财务总监。
请公司说明:(1)董监高频繁变动的具体原因,并逐一核实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是否对其任职期间的信息披露、财务数据存在异议;(2)董监高离职后的去向,是否与公司存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竞业禁止方面的纠纷或潜在争议;(3)离任董监高(包括其对外投资及任职的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4)董监高的频繁变动对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是否产生潜在不利影响。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个人卡。根据公转书及前次反馈回复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现金及个人卡收款情形。
请公司:(1)补充说明相关个人的具体身份、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系,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具体说明存在公司外部人员替公司进行收款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个人卡资金流水情况,以表格形式列示个人卡交易往来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款项来源、收付款时间、对应合同情况等;(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征,公司与回款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说明是否存在其他个人卡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客户、供应商等进行资金往来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个人卡进行体外资金循环,是否存在其他财务不规范问题。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个人卡及第三方回款相关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
3、关于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根据前次反馈回复,公司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并将劳务作业分包至中海安盛、尚安佳瑞。
请公司结合《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向劳务人员支付工资的具体方式,说明公司从总包单位承接专业工程以及将劳务作业至分包供应商是否涉及对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资金监管要求。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公司及子公司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的财务规范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主要供应商。请公司:(1)结合天津圣跃实际控制人的从业履历、公司与其业务合作的来源、公司供应商的选择标准、获取方式等,进一步说明其成立时间较短即成为主要供应商的合理性;天津圣跃在交易流程、信用期、产品工艺及质量等方面与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显著差异;(2)结合产品类型、采购量、采购时间等因素进一步分析公司向天津圣跃采购价格的公允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或公开市场价格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结合报告期内及期后向天津圣跃的采购情况及变动趋势,进一步说明公司与天津圣跃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及合理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补充说明天津圣跃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除采购外的其他资金往来,天津圣跃与公司之间交易的业务流、实物流、资金流是否相匹配;(3)说明供应商函证的具体情况,是否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走访的具体方式,走访过程中关注的事项,是否存在异常情形。
5、关于信息披露。(1)公转书披露内容中“公司所处的建设项目周期较长,一般项目施工周期需要2-3年”与前次反馈回复中“项目周期一般为6个月左右,大项目为1年以上”存在前后矛盾,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核查披露的准确性;(2)在公转书主要客户部分简要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变动频繁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明确公司专利的具体类型(发明、实用新型等)并修改公转书中的相关表述。
十二、湘江科技,2021年12月受理
公司专业从事焊接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最终轮主要反馈问题如下:
1.关于“高耗能、高排放”。公司从事焊接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请公司针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主办券商及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范围、方式、依据,并发表意见:
(1)关于生产经营。①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②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公司生产名录中的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③公司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公司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④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关于环保事项。①公司现有工程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②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③公司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3)关于节能要求。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公司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3.关于子公司。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2020年公司收购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上海焊条熔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焊剂”),且上海焊剂存在较大的未弥补亏损,其中胡能武持有上海焊剂40%股权,公司受让胡忆安持有的上海焊剂60%股权过程中,价格由160万元调整为0元。请公司:(1)补充说明上海焊剂长期亏损及资不抵债的原因,是否存在胡忆安代上海焊剂收取货款的情形,被收购方报告期是否合法规范经营、是否存在大额负债或潜在纠纷、与重大资产相关的税收缴纳是否合法合规;(2)补充披露公司收购上海焊剂的必要性、原因,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资产评估程序,上海焊剂业务开展情况,收购后对公司业务及经营的具体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母子公司的业务分工及合作模式、公司产品是否均通过子公司销售等;(3)补充披露说明收购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4)说明公司何时与上海焊剂签订补充协议调整作价,母公司单体是否满足挂牌条件;同时结合胡忆安、胡能武对上海焊剂的出资来源、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说明股权转让价格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5)①补充披露上海焊剂股权结构设置的原因、目的、真实性,上海焊剂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和子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构成对比;②结合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补充说明胡能武与公司、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不当利益安排,是否存在胡能武通过不当输送利益造成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风险;③针对以上可能影响公司治理和投资者利益风险的事项,公司采取的相应规范措施和实施情况;(6)补充披露上海焊剂1996年设立时的全称、企业性质;上海焊剂1996年设立及2003年改制是否需履行国有资产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7)结合国有资产授权管理文件等,补充说明国资审批机关是否具备相应权限;(8)补充说明上述收购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若是,请在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中补充披露相关事项;(9)补充披露上海焊剂对公司合并报表的重要性,包括资产、收入、利润占比等,分析上海焊剂经营情况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重大影响;(10)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上海焊剂的分红情况,上海焊剂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分红条款等,并说明公司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取得现金分红;(11)补充说明企业合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1.关于持续经营能力。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经营规模较小,报告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1.45万元、-64.18万元、37.92万元,最近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盈利能力较弱。请公司补充披露:
(1)定制型熔炼焊剂毛利率远高于普通型熔炼焊剂,且报告期内波动趋势不一致原因;(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公司行业地位、商业模式等相匹配;(3)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及公司面临的发展机遇、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公司的发展阶段、公司持续经营面临的主要风险、公司经营的优势(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核心竞争力、产品竞争或服务优势、经营管理优势)、客户开拓情况及销售合同签订情况、公司长短期经营发展规划及经营情况预期、疫情影响、最新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等,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全面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横向和纵向对比分析;(4)公司挂牌的原因、目的与考虑、挂牌后的经营方向、资本运作计划。
12.关于偿债能力。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3.53%、76.61%和69.40%,且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较低,房产已全部抵押,最近一期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1910万元,同时从关联方处拆入大量资金。请公司补充披露:(1)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2)说明负债的偿债安排以及还款的资金来源;(3)报告期内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报表项目金额变动之间的勾稽关系;(4)结合对外借款、现金流量和购销结算模式等因素,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是否存在较大的短期和长期偿债风险;(5)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说明公司拟采用的改善措施及其有效性;(6)拆借资金性质、发生具体原因和用途、是否为商业行为,是否属于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规定的范围,是否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7)期后拆入资金归还及截至目前的余额情况;(8)目前公司章程、内控制度、内外部决议对资金控制制度的有效性;(9)实控人的资金来源,是否有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对外集资等行为;(10)公司经营是否对关联方资金构成依赖,公司资金是否独立;(11)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补充披露公司前述抵押行权的可能性及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13.关于经销模式。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报告期内经销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53.79%、40.53%、39.37%。请公司补充披露说明:(1)经销模式下的毛利率以及与其他模式下毛利率的比较分析;(2)经销商是否仅销售公司产品,报告期内经销商地域及合作年限分布情况;(3)公司对经销商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选取标准、日常管理与维护、是否具有统一的进销存信息系统等;(4)部分经销商如湖南长焊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当年即与公司大额交易的原因、合理性及销售的真实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说明:(1)公司经销收入是否最终实现,经销商与公司是否与存在关联关系;(2)公司在经销商选取标准、日常管理、定价机制、配送制度、退换货制度等方面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形;(4)经销商模式的核查方式、核查标准及核查范围,回函比例较低的原因及替代程序的充分、适当性,并对经销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明确意见。
十三、桐舟环保,2021年12月受理
公司专业从事第三方环保检测服务和环境咨询技术服务。
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最终轮主要反馈问题如下:
1.关于持续经营能力。根据申请文件及前次回复,公司2019年4月前未开展实际业务,从事主营业务时间较短,营业收入整体较小。请公司结合期后经营数据、新增客户及存量客户复购情况、签字人及签字报告数量变化情况,神木市第三方检测行业近年发展情况详细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请主办券商核查并就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收入核查。根据前次反馈回复,公司收入核查主要通过函证和访谈形式进行,其中回函金额占比约70%。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以列表形式详细说明报告期各期收入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核查金额及客户数量、反馈金额及客户数量、具体差异情况,进一步说明收入确认的真实性。
十四、中盟科技,2021年11月受理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及摩托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最终轮主要反馈问题如下:
1、关于三方借款。二次反馈回复第3页披露,包勇与重庆秒悦、四川秒悦的实际控制人系朋友关系,因上述公司营运资金不足,包勇借款给上述公司;第6页披露,经朋友介绍,公司向上述公司(重庆秒悦、四川秒悦)购买生产设备。
请公司补充说明:(1)包勇与重庆秒悦、四川秒悦的借款时间、笔数、利率、期限等具体情况,并说明重庆秒悦、四川秒悦长期未向包勇归还借款,公司长期未向重庆秒悦、四川秒悦归还设备款的原因。(2)上述披露内容中,包勇与重庆秒悦、四川秒悦系朋友关系和公司经朋友介绍向重庆秒悦、四川秒悦购买生产设备是否前后矛盾、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3)公司对包勇及其关联方2,930.18万元借款余额偿付的具体安排,如向包勇及关联方归还大额借款是否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结合借款时间与购买设备时间关系和相关资金流水核查情况,核查前述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说明重庆秒悦、四川秒悦是否属于公司关联方,并说明主办券商、会计师所采用的尽职调查方式是否充分、完整。
2、关于关联方宏豪精密。公司报告期租赁宏豪精密房产并长期向其借款,包勇任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但未认定实际控制。二次反馈回复显示,包勇对宏豪精密持股比例较低,不能对宏豪精密形成控制。
请公司说明包勇女儿包小于持股40%是否与包勇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并结合包勇在宏豪精密的任职和经营情况,说明包勇是否对宏豪精密持有50%的表决权,是否可以对宏豪精密形成实际控制;公司长期向其租赁房产并大额借款,是否具有独立性。请主办券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包勇及控制的关联方。二次反馈回复显示,包勇曾多年从事房地产投资业务及建筑业方面的个体劳务分包工作。请公司补充说明是否与披露的包勇简历和关联方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包勇是否投资或控制房地产公司、劳务分包公司,包勇简历和披露的关联方是否存在遗漏情形。请主办券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大额供货合同。二次反馈回复显示,公司与标致雪铁龙签订了供货合同,标致雪铁龙确定2023年至2027年共向公司预定10491.17万元产品。请公司说明前述合同的签署时间以及合同性质,是否属于意向性的框架性合同,是否具有实质权利义务条款,是否具有合同约束力。请主办券商就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十五、恒邦新材,2021年10月受理
公司一直致力于聚氨酯粘合剂、异氰酸酯固化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最终轮主要反馈问题如下:
关于客户指定公司购买原材料。根据前次反馈回复,上海大才、潍坊崇舜作为公司的客户,均指定公司向各自关联方采购原材料,是基于对其产品质量的一种保证。
请公司:(1)说明掌握的核心技术是否在产业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以至于在上下游企业属于关联方且地理位置上较为接近的情况下,将中间的加工环节交公司生产,进一步解释上述交易的商业合理性;(2)说明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是否同时签订,其所涉及的货物品种、数量是否一一对应,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是否为采购合同所涉及的存货入库后加上必要的加工时间,公司的收益是否在交易一开始即锁定,公司是否承担原材料价格变动风险,是否承担产品销售不出去的风险;(3)公司是否承担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动风险,是否有自主定价权,与市场价格是否差异较大,公司销售价格是否为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加上一定金额的加工费,是否考虑市场公允价格的变动,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4)公司从指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原材料除了用于特定客户的产品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生产用途,公司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等材料,如是,请说明具体使用或处置情况;(5)采购合同一旦执行,加工商将原材料验收入库后,公司销售合同是否为不可撤销的,如任何一方撤销合同,将承担何种义务,是否曾发生公司或客户撤销合同的情况,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是否承担原材料和产品的滞销积压风险;(6)公司销售给上海大才和潍坊崇舜的产品,是否贴牌生产,请提供相关证据。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提供报告期与前述客户供应商交易的穿行测试记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结合业务实质及控制权转移情况核查公司与上述主体交易是否为购销业务还是委托加工,按照总额法确认加工后成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准确、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来源:IPO合规智库